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陳銘華
- 原告延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延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愛比堤股份有限公司 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邱 若 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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