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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許雅芳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家明
被告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蔡文賓
被告
玉如阿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大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2 月18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開庭前具狀陳報被告信姿企業有限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受之利益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證明方法到院(玉如阿姨有限公司係輾轉向信姿企業有限公司購買被控侵權產品,故不能以玉如阿姨有限公司網路上之售價,作為信姿企業有限公司所受之利益,又依100 年12月21日修正專利法第97條第一項第二款立法理由,應由原告舉證證明被告因侵權行為所受之利益)。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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