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8號
- 原告
- 許雅芳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剛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家明
- 被告
- 信姿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蔡文賓
- 被告
- 玉如阿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大誠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