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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4號

有關專利權事務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優仕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銀宏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慧律師
被告
聖島智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森烈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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