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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複代理人
游登銘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複代理人
曾景晃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
法定代理人
饒平
被告
黃定方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謝連吉
被告
林清和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台中關
法定代理人
曾清煙
被告
莊水吉
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法定代理人
廖超祥
被告
馬幼竹
被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嚴明
被告
金壽豐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璇律師
輔佐人
韓立民
被告
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肇佑
被告
涂夢俠(金世添之繼承人)
被告
金之傑(金世添之繼承人)
被告
金之怡(金世添之繼承人)
被告
金之彥(金世添之繼承人)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盧美慈律師
複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輔佐人
彭建國
路三段111 巷22號2 樓
路三段111 巷22號2 樓
路157巷78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6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43頁第8 行至第14行,關於「「是否提供射頻識別功能」作為其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藉由天線裝置與射頻識別裝置之連接或中斷,作為判斷電子封條是否遭外力破壞之方法,則對於「天線裝置」為何種天線(例如全向天線、定向天線、偶極天線或是環形天線) ?系爭專利之電子封條如何剪斷才能使「天線裝置」與「射頻識別裝置」無法接收或發射電磁波,系爭專利說明書皆須明確且充分揭露,才能使系爭專利所屬」之記載,應予刪除。

原判決正本第55頁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5 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2 月6 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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