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 法定代理人龔志菁、盧美玉
- 上訴人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鎮坤、許景安、嚴志文、唐慰祖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微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志菁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佩書 律師 被 上訴人 已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盧美玉 被 上訴人 周鎮坤 高愛增 李崇賢 許景安 嚴志文 唐慰祖 上八人共同 楊長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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