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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莊村徹、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莊秀石、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洪麟裕、林瑞卿間 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為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給付新台幣(下同)735,26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其上訴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等連帶負擔費用將勝訴判決登報,為非財產訴訟費,應徵第二審裁判4,500 元,兩者合計16,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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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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