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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李維心

原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被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裕
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被告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六行)關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七行)關於「海山豐際開發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㈡⒋第二九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五頁第七行)關於「則原告請求自102 年6 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請求自101 年6 月14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㈣⒉第四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七頁第十九行)關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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