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盛煌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俞晴律師
- 被告
-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村徹
- 被告
-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秀石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被告
-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麟裕
- 訴訟代理人
- 許憲生
- 被告
-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六行)關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七行)關於「海山豐際開發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㈡⒋第二九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五頁第七行)關於「則原告請求自102 年6 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請求自101 年6 月14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㈣⒉第四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七頁第十九行)關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