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陳麟、袁雄貴
- 原告大箱子數位娛樂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廣州游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法人、共同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3號原 告 大箱子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陳麟 訴 訟代理 人 呂純純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廣州游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雄貴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劉貹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鈞院就本案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部分具有管轄權: ⒈原告與被告廣州游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游愛公司)於西元(下同)2012年10月1 日簽訂《風雲天下OL》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下稱系爭合同)。依系爭合同第8 條第1 項約定:「雙方在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若雙方在進行協商後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裁決。」,此僅屬兩造對於契約法律關係之一般管轄約定,並不及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更無排除其他有管轄權法院管轄之效力。 ⒉原告為系爭「風雲天下OL」手機網路遊戲(下稱系爭遊戲著作)於台灣、香港、澳門、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區域之獨家專屬運營商,於前開授權區域內擁有系爭遊戲著作之獨家公開傳輸等著作財產權,詎被告竟基於為自己不法獲利之意圖,自民國(下同)102 年1 月底起,逕將「風雲天下OL」遊戲更名為「亂世決」遊戲,提供訴外人廣州易幻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州易幻公司)於原告專屬運營之地區進行公開傳輸發行,以獲取營運收益之不法營利行為,已侵害原告之公開傳輸等專屬權利。被告於原告專屬權利存續期間於授權區域內自行公開傳輸系爭遊戲著作,已構成侵權行為。又被告於公開傳輸之系爭遊戲著作首頁上刊載指稱原告有諸多違約行為而損害玩家權益等貶損誹謗原告名譽之文章,已侵害原告之名譽。依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意旨,以上三件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均有一部屬鈞院之管轄區域,可認定鈞院對於本案有管轄權。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8 條規定,向鈞院合併提起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兩件訴訟,洵屬合法。 ㈡被告廣州游愛公司為有權行使系爭遊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人,並專屬授權原告為系爭遊戲著作之專屬權利人: ⒈由系爭合同首頁第1 段約定「1.甲方是手機網絡遊戲《風雲天下OL》的開發商,擁有該遊戲的完全自主知識財產權和完全的授權資格,包括對該遊戲的開發、修改、更新及營運等權利;..3.雙方希望利用各自領域之優勢進行合作,雙方協商就甲方所研發中文名為手機網絡遊戲『風雲天下』遊戲之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地區發行、運營事宜擬定合同,由甲方將產品發行權、營運權授予乙方。」及系爭合同第3.1.2 條約定「甲方同意授權乙方於發行區域排他、獨家發行遊戲的權利。」可知,被告明知被告游愛公司為有權行使系爭手機遊戲著作財產權人之人,且授與原告排他與獨家之發行權與營運權,使原告為系爭遊戲著作之專屬授權人,是被告提出被證1 之著作權登記證書與被證2 之授權書為證,主張被告廣州游愛公司並非登記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專屬授權之權利,其主張前後矛盾,且違禁反言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並不足採。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軟體保護條例第7 條規定,系爭著作權證書最初登記名義著作權人雖為廣州菲音信息科技公司(下稱菲音公司)屬實,惟仍不足以排除被告廣州游愛公司專屬授權權利之事實。 ㈢被告並未合法解除系爭遊戲著作授權與代理發行合同:依系爭合同第8 條約定,本協議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之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故本件履約糾紛之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指稱收到原告跨地經營,以及原告於2013年2月7日擅自更換服務器管理架構,切斷被告廣州游愛公司作為產品研發商對產品之更新、維護、升級權限,並據此解除系爭合同。惟原告否認上開情事,被告就其主張應負舉證責任。且縱有該情事存在,亦不符合系爭合同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合同法等法令規定得解除或終止合同之事由,是被告廣州游愛公司仍不得以上開事由主張解除系爭合同,其主張解約之行為,不生解除契約之效力,原告仍為專屬權利人,被告廣州游愛公司仍負有履行合同之義務。 ㈣被告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⒈被告明知原告為系爭風遊戲著作於港澳台等地區之專屬權利人,竟提供訴外人廣州易幻公司與系爭遊戲著作內容相同之「亂世決」遊戲,使其於港澳台等地區運營相同之遊戲,已侵害原告之專屬發行、運營權利,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同法第185 條、著作權法第88條及同法第89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袁雄貴教唆被告廣州游愛公司合謀,將系爭遊戲著作斷線,使原告之債務全部陷於無法履行,被告袁雄貴業已構成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 權行為。至被告於系爭遊戲著作之手機網路遊戲首頁刊載「原告有諸多違約行為致極大地損害玩家權益」,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應依民法第195條及同法第185條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拒絕履行合約義務之行為,已構成債務不履行之違約行為,應對原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部分: ⑴被告於「風雲天下OL」手機網路首頁刊載「原告有諸多違約行為致極大地損害玩家權益」,共同侵害原告之名譽,原告依民法第195 條與第185 條規定,請求被告應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20級字體刊載道歉啟事於「風雲天下OL」手機網路遊戲首頁連續六個月之期間,或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20級字體刊載道歉啟事於台灣蘋果日報、台灣中國時報與香港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以各1 日。 ⑵原告之專屬授權期間至102 年10月1 日屆滿,預計被告違法於專屬授權區域內發行系爭「亂世決」遊戲總計將造成原告受有約新台幣(下同)4,900 萬元之收入減少損害,被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僅此先就其中60萬元部分請求損害賠償,並保留其餘部分日後請求之權利。另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之主文與判決理由中認定被告等構成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判決內容部分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14級字體刊載於台灣蘋果日報、台灣中國時報與香港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 日。 ⑶被告袁雄貴為被告廣州游愛公司之負責人,其唆使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於102年2月26日逕自切斷原告與系爭遊戲著作伺服器之連接,造成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應提供遊戲技術服務之債務全部陷於無法履行,應就原告所遭受之營業利益損失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之專屬授權期間係至102年10月1日屆滿,原告因債務陷於無法履行致遭受195,13 0,779元之營業利益損失,應由被告袁雄貴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僅此先就其中60萬元部分請求,並保留其餘部分日後請求之權利。 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部分:原告於專屬授權區域之專屬授權期間至102年10月1日計算,原告因系爭遊戲著作無法營運所受之營運損失為195,130,779 元,依系爭合同約定,被告游愛公司應賠償原告所受之營業利益損失。原告僅此先就其中60萬元部分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並保留其餘部分日後請求之權利。 ㈤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80 萬元,及自102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判決書之主文與判決理由中認定被告等構成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之判決內容部分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14級字體刊載於台灣蘋果日報、台灣中國時報與香港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各1 日。 ⒊被告應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20級字體刊載如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於「風雲天下OL」手機網路遊戲首頁連續六個月之期間;或以word程式新細明體20級字體刊載如附件 1所示之道歉啟事於台灣蘋果日報、台灣中國時報與香港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半版以各1 日。 ⒋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以: ㈠依兩造於102 年102 年10月1 日所簽訂系爭合同第8 條約定:「雙方在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若雙方在進行協商後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甲方(即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則原告是否享有所謂著作權法上之專屬授權之權利,仍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之規定加以認定,原告尚不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主張其享有專屬授權之權利。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有債務不履行之情形,然依上開約定,此部分契約之爭議,兩造已合意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審理,具有排除其他法院審理之效力,鈞院就此債務不履行部分,應無管轄權。 ㈡系爭遊戲著作之著作權人原為訴外人廣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州菲音公司),其於101 年2 月1 日創作完成,原名稱為「芒果三國OL手機遊戰系統V1.0」,嗣變更名稱為「風雲天下OL手機遊戰系統V1.0」,並於101 年10月1 日授權予被告廣州游愛公司利用,依其授權內容所載「我司作為風雲天下OL手機遊戰合法版權人,茲授權廣州遊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享有以下權利:我司委託廣州遊愛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外的其他地區(含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授權第三方進行風雲天下OL手機遊戰的運營推廣。授權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可知,被告廣州遊愛公司與訴外人廣州菲音公司間之授權僅止於普通授權,則被告廣州游愛公司與原告間之授權行為解釋上亦應為普通授權關係,而非專屬授權關係。又原告既僅為普通授權之權利,自不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而主張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有侵害其公開傳輸之權利。 ㈢原告主張被告於專屬授權存續期間中,於授權區域內公開傳輸風雲天下OL手機網路遊戲,侵害其公開傳輸權,然被告已依約解除兩造間之授權及代理合約,原告自無主張公開傳輸權之權利。另原告主張被告廣州遊愛公司違約,應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惟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既於102年2月26日解除系爭合同,即無違約可言。且原告既主張被告有掌控遊戲伺服器、切斷原告與遊戲伺服器之連接,應就此負舉證之責任。又原告雖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其損害,然未說明計算損害之基礎及計算方式。況手機網路遊戲種類眾多,競爭激烈,同一類型遊戲因彼此間之競爭,恆將影響營運收益。且同業之競爭、遊戲之風潮、消費者之喜惡、手機網路遊戲之多樣性、遊戲內容之趣味性、消費者之消費能力,在在均影響手機遊戲公司之收益,難認被告之行為與原告營業上之減損,兩者間有必然之因果關係存在。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手機網路遊戲首頁刊載「原告有諸多違約行為致極大地損害玩家權益」,貶損誹謗及侵害原告之名譽,然侵害名譽權之成立須以名譽權受侵害且其侵害具有不法性為要件。所謂侵害係指對於名譽權加以限制或剝奪,原告既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權,自應就其名譽權究竟受有何限制或剝奪及侵害名譽權之成立要件舉證加以證明。況被告所為上開表述,屬意見之表達,為可受公評之事,並無貶損原告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復有為解除授權契約之法務函可資為證,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㈤答辯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訴訟事件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裁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次按「臺灣地區人民,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大陸地區法院為管轄法院,因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大陸地區法院之判決,臺灣地區法院非不承認其效力,倘該事件非專屬臺灣地區法院管轄,大陸地區法院亦認臺灣地區人民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者,尚難謂其合意不生效力。若該合意已生效力,且屬排他性之約定,當事人又已為抗辯者,即難認臺灣地區法院為有管轄權。」(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準此,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就一定法律關係得合意選定管轄法院。 四、復按「訴訟當事人間,除就非屬我國法律規定之專屬管轄(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6條規定),或其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而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契約,按其情顯形失公平(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 項、第436 條之9 規定,並援引西元2000年布魯塞爾規則第17條及第21條規定而為法理,俾保障經濟弱勢者之權益,諸如消費契約之消費者或僱傭契約之受僱人之類)等特定之涉外事件外,基於程序選擇權及處分權主義之原則,本得合意定由外國法院管轄(審判籍的合意),以排除我國法院之審判管轄權。故當事人間就上開特定法律關係以外之涉外爭議,如明示合意為排他管轄,而選定某外國法院為專屬、排他之管轄法院(即排他之國際合意管轄)者,該當事人所合意之國際管轄法院即具排他性,而生排除其他法定非專屬管轄之效力。於此情形,受選定以外之法院縱有其他一般管轄或特別管轄之原因,亦因當事人之『排他的合意』而喪失其管轄基礎,應僅受選定之法院得專屬、排他的行使管轄權,此與英美法為解決併存合意之國際管轄所生積極衝突,而採取『不便利法庭原則』之情形,究屬二事。」(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另按合意管轄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2條及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專屬管轄與合意管轄間,固不生管轄競合而有選擇管轄法院之問題,惟於原告就不同之訴訟標的,對於同一被告為同一聲明而提起重疊合併之訴,或為其他訴之競合(諸如單純、預備、選擇之訴的合併等是),其中一訴訟標的為專屬管轄,他訴訟標的屬於兩造合意管轄之訴訟,究以何者為其管轄法院?得否分由不同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就此原應積極設其規定者,卻未定有規範,乃屬『公開的漏洞(開放的漏洞)』。於此情形,參照該法除於第1條至第31條之3,分就普通審判籍、特別審判籍、指定管轄、管轄競合、專屬管轄、合意管轄及訴訟移送等設有專節外,復於同法第248 條前段針對『客觀之訴的合併』,另規定:『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尋繹其規範意旨,均側重於『便利當事人訴訟』之目的,並基於專屬管轄之公益性,為有助於裁判之正確及訴訟之進行,自可透過『個別類推適用』該法第248條前段規定;或 『整體類推適用』該法因揭櫫『便利訴訟』之立法趣旨,演繹其所以設管轄法院之基本精神,而得出該法規範之『一般的法律原則』,將此類訴訟事件,本於是項原則,併由專屬管轄法院審理,以填補該法『公開的漏洞』,進而兼顧兩造之訴訟利益及節省司法資源之公共利益。」(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67號民事裁定參照)。依此,訴訟當事人基於程序選擇權及處分權主義原則,合意由外國法院或中國大陸人民法院管轄(審判籍的合意),以排除我國法院之審判管轄權,該當事人所合意之國際管轄法院即具排他性,而生排除其他法定非專屬管轄之效力。 五、再按解釋契約,如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參照)。又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且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1837、195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藉以檢視解釋之結果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6 號、99年度台上字第239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另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須斟酌交易上之習慣及經濟目的,依誠信原則而為之;且意思表示解釋之客體,為依表示行為所表示於外部之意思,而非其內心之意思(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之,於一般民事契約,如當事人就契約之文字發生爭議時,首應探究當事人之真意解釋契約。國際管轄權之合意係一契約條款,如當事人就立約時與管轄有關之契約文字發生爭執時,自應依上開判決意旨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若文字業已明白表示當事人真意,或解釋當事人之真意後,確有清楚且明確之合意國際管轄約定時,除非契約另有明定,其真意通常即為使其產生排他之效力,特別是與智慧財產權有關之國際貿易契約,殊難想像當事人會任意訂定一僅取得併存管轄權之合意條款,衡諸處分權之法理,應認該約定具有排他之效力。 六、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內容,係以被告專屬授權原告在台灣地區發行系爭遊戲著作,另被告授權訴外人廣州易幻公司發行,涉侵害原告對系爭遊戲著作享有之著作權,而原告無違約行為,被告未合法解除上開授權契約,卻在網站首頁刊載原告違約行致損害玩家權益等,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雖有前開合意由人民法院管轄之約款,但被告所涉侵權行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應由本院管轄,則依同法第248 條規定,被告所涉債務不履行部分亦應由本院管轄規定等情。惟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廣州游愛公司於2012年10月1 日簽訂系爭合同,依系爭合同第8 條第1 項約定:「雙方在本協議的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若雙方在進行協商後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人民法院裁決。」,系爭合同第8 條第 2項則約定:「若雙方在進行協商後未能解決爭議,雙方同意提交甲方(即被告廣州遊愛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之,上開合意管轄約款已明白表示兩造之真意,就系爭合同履行過程發生未能解決之爭議,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原告所主張被告涉及侵害著作權及侵害原告名譽部分,亦是對系爭合同有無合法解除之爭議,均在雙方原管轄約款範圍內,另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關於侵權行為審判籍規定,非專屬管轄之規定,依前揭說明,兩造於訂立系爭合同時,既約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自有排除由我國法院管轄之效力,是故原告向本院起訴,違反前開約定。 六、綜上所述,本院對本件訴訟既無管轄權,復因管轄法院為中國大陸之人民法院,而不能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裁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2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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