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林啟南
- 原告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東西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啟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東西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均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語言工場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著作財產權共有關係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3 項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4 項聲明可為第3 項聲明所取代,不另予核定徵收裁判費,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300,000 元(計算式為1,650,000+1,650,000=3,3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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