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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民聲字第15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5 日

聲請人
紀道熙
相對人
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易聰
相對人
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沛欣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民專訴字第4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相對人陳易聰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相對人李沛欣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 元,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連帶負擔二分之一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2 =2,700元】,餘由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連帶負擔即2,700 元【計算式:5,400 元×(1-1/2 )=2,700 元】,皆由聲請人所預納。從而,相對人凱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陳易聰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700 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欣洋電子材料有限公司、李沛欣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2,700 元整,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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