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商標權權利歸屬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東芸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舜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沛瑩間請求商標權權利歸屬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