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上 訴 人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送達代收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梁宜琪即吃七碗滿月油飯店、吃七碗食品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三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6,594,89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510元,聲明第二項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104,01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