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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
    蔡如琪
  •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梁宜琪

  • 原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梁宜琪即吃七碗米糕店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24號原   告  嘉義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訴訟代理人  方雍仁律師 沈恆律師 被   告  梁宜琪即吃七碗米糕店 兼法定代理人 梁宜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梁宜琪即吃七碗滿月油飯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宜琪即吃七碗米糕店(原名吃七碗滿月油飯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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