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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37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秀圓

原告
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德風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被告
福樂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豐
訴訟代理人
林和清
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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