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士聖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律師
洪主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燦科技有限公司、柯郭昌間排除侵害商標專用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非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併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民議字第2 號提案決議、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參照),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另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核其應補繳裁判費共39,625元(計算式:15,850+23,775=39,6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及第77條之2第1 項、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