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蒙天培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蒙天培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錢清祥律師 被上訴人 湧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裕宜 被上訴人 光哲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宗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第M259189 號「可調式減光鏡」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上訴人則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申請更正。經核前開更正之申請,以及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