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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汪漢卿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立昌
訴訟代理人
焦子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單寶荃
被上訴人
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柏蒼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耀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律師
輔佐人
李永之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16694 號「脈波寬度可調變之發光二極體驅動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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