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
- 上訴人
- 聚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立昌
- 訴訟代理人
- 焦子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單寶荃
- 被上訴人
- 明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柏蒼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耀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輔佐人
- 李永之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316694 號「脈波寬度可調變之發光二極體驅動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