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以仁
- 訴訟代理人
- 賈碩頎
- 複代理人
- 林延勳
- 被上訴人
-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丘于川
- 輔佐人
- 粘竺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致豪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文正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郁仁 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周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