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8 日
- 當事人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賴以仁、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複 代理人 林延勳 被 上訴人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輔 佐 人 粘竺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蔣文正 律師 江郁仁 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