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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忠行熊誦梅林洲富

上訴人
亞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以仁
訴訟代理人
賈碩頎
複代理人
林延勳
被上訴人
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丘于川
輔佐人
粘竺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致豪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 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周玉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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