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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上訴人
日商.弘股份有限公司 (株式會社ヒロム;KABUSHIKI KAISHA HIROM)
法定代理人
柴田保弘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被上訴人
禧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劉協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林希彥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林希彥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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