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張乃千、陳伯榕
- 當事人特通科技有限公司、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上訴人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賴炳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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