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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4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曾啟謀

上訴人
特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乃千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上訴人
湧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伯榕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律師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賴炳昆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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