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 上訴人
-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 上訴人
- 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友二
- 訴訟代理人
- 鍾文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孟如律師
- 輔佐人
- 侯春岑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被上訴人
-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錦興
- 訴訟代理人
- 王晨桓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佳容律師
- 被上訴人
-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榮寶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等,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 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