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上 訴 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 輔 佐 人 侯春岑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張佳容律師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等,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