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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上訴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上訴人
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輔佐人
侯春岑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容律師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I263658 號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不得為一定行為及賠償損害等,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且上訴人於民國102年7 月10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核上訴人上開更正之申請如被准許,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之更正之申請應否被准許,及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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