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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上訴人
旭化成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旭化成ケミカルズ株式
上訴人
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林友二
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孟如律師
輔佐人
侯春岑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呂易理
訴訟代理人
黃振東
被上訴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佳容律師
輔佐人
李俊陞
被上訴人
鈦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寶
訴訟代理人
黃聖珮律師
輔佐人
陳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8 日所為之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李東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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