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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上訴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郁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壽邇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提起上訴,本院先行書狀交換程序,嗣分別於同年12月10日、103 年1 月7 、28日、2月11、18、25日、3 月4 日、4 月15、29日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其間上訴人即提出多份書狀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亦多次與兩造確認尚有無其他主張或舉證(本院卷第2 冊第10、101 至102 、137 至138 、144至145 、176 、195 頁,本院卷第3 冊第144 、153 、174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並於同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已無何證據調查(本院卷第2 冊第137 至13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詎上訴人仍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在同年6 月23日具狀陳稱取得甚多證據,聲請再開辯論云云,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本院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惟為免延滯訴訟,再予上訴人一次提出證據資料之機會,並命上訴人應於同年7 月8 日前具狀提出新證據資料,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276 條、第196 條規定駁回之。另請被上訴人於同年7 月3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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