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郁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壽邇任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忠
- 被上訴人
-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鴻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國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2 年7 月17日提起上訴,本院先行書狀交換程序,嗣分別於同年12月10日、103 年1 月7 、28日、2月11、18、25日、3 月4 日、4 月15、29日行準備程序,復於同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其間上訴人即提出多份書狀並聲請調查證據,本院亦多次與兩造確認尚有無其他主張或舉證(本院卷第2 冊第10、101 至102 、137 至138 、144至145 、176 、195 頁,本院卷第3 冊第144 、153 、174頁),上訴人訴訟代理人蕭富山律師並於同年2 月18日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已無何證據調查(本院卷第2 冊第137 至138頁之準備程序筆錄)。詎上訴人仍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在同年6 月23日具狀陳稱取得甚多證據,聲請再開辯論云云,兼顧兩造之訴訟權益,本院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惟為免延滯訴訟,再予上訴人一次提出證據資料之機會,並命上訴人應於同年7 月8 日前具狀提出新證據資料,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如逾時提出,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用第276 條、第196 條規定駁回之。另請被上訴人於同年7 月31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上訴人、參加人及受告知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