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郁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壽邇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群顯律師
- 參加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花
- 訴訟代理人
- 楊坤忠
- 被上訴人
-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鴻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德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4 年4 月21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公平交易法業於104 年2 月4 日修正公布,請兩造斟酌相關規定之適用,並於同年4 月17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雖經參加人於101 年7 月12日以(101 )智專三(三)05128 字第101206948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經濟部以102 年1 月30日經訴字第102060922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之訴願,經本院102 年度行專訴字第45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最高行政法院103 年度判字第556 號判決駁回原告之上訴確定,雖經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仍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裁字第297 號裁定駁回。惟系爭專利1 在參加人重為撤銷系爭專利權處分之行政爭訟程序尚未終結前,系爭專利權仍為有效(本院卷第4 冊第167 頁至反面之專利檢索資料),被上訴人於本件民事事件中就該專利權之有效性為爭執,本院即應實質審理而為判斷(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067號民事判決參照),附此敘明。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