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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惠如蔡如琪林秀圓

上訴人
旭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靖桓(原名徐玉麟)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郁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壽邇任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參加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被上訴人
宸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德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雷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0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上字第56號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後,當事人對於前條第一項之主張或抗辯已無爭執時,法院得撤銷命參加之裁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4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53060 號「雷射加工裝置」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1 )、第M328334 號「成形於物件上的雷射標記」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 ,與系爭專利1 合稱系爭二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惟上訴人抗辯系爭二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訴訟。嗣兩造對於系爭二專利權有無應撤銷原因之爭點已無爭執(本院卷第4 冊第258 頁之言詞辯論筆錄),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撤銷上開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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