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梁吉隆、曾惠敏、王美花
- 上訴人吳銘修
- 被上訴人遊龍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號上 訴 人 吳銘修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 被上訴人 遊龍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吉隆 被上訴人 金弘笙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惠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第M308879 號「行車影像記錄器」專利(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上易字第8 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原因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如有理由,將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表示專業上意見,並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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