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李維心
- 當事人陳雅君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好家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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