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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02號

確認請求權不存在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維心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雅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好家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島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因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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