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鄭淑珍、鄭勇一、施崇棠
- 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13號原 告 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珍 原 告 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勇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黃信嘉 劉煌基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崇棠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江郁仁律師 林景郁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三分之二,餘由原告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珍通公司)與鈤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鈤新公司)為中華民國第I369474 號「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的受熱部平整化製造方法及其成品」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第474 號專利)與第I371565 號「將熱管蒸發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專利權人,原告珍通公司另為第I345045 號「滾壓式熱管與熱傳基座之結合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專利權人。詎被告未經原告合法授權而設計、製造、販售之ASUSHD7770-DC-1GD5-V2 顯示卡(下稱HD7770產品)與GTX660-DC2T-2G D5 顯示卡(下稱GTX660產品)內安裝之散熱裝置(下稱系爭散熱裝置),業已侵害原告之上開專利權,經原告於PC home 線上購物網站購得,並委由訴外人銓泰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與海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上揭產品送請SGS 檢測,及經由專利商標事務所依我國專利權侵害及鑑定流程初步判斷分析之結果,系爭散熱裝置確已分別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為此,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項至第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排除及防止侵害暨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並依同法第97條第2 款之規定,以被告因侵權行為所得之利益計算原告之損害,復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暫先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新臺幣(下同)1,050 萬元。 (二)聲明: 1. 被告應給付原告珍通公司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 被告應給付原告鈤新公司3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 被告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侵害系爭第474、565、045 號專利之產品。 4. 前項聲明之侵權產品,被告應予回收並燒毀。 5. 就聲明第一、二、三項,原告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合作金庫新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抗辯如下: (一)被證20與被證5 之組合,足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被證17足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1、被證20與被證5 之組合,足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0為我國公開第200742826 號專利申請案,為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公開內容,公開日為96年11月16日,早於系爭第474 號專利的申請日97年3 月19日。又根據被證20說明書第10頁對圖4 之描述,係記載其係經一次滾壓後之動作示意圖,圖5 係圖4 之斷面剖視圖。另根據被證20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一段之記載,熱管1 被滾輪30輥壓後,可於熱管1 上形成一略被輥平之輥壓面10' 。而被證20說明書第8 頁第1 至2 行揭示,輥壓過程「可」以多道滾輪30、30' 、30''逐一進行,輔助參酌被證20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其係記載「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被證20之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又進一步界定以多道滾輪逐一進行輥壓,足見僅進行一次輥壓亦可完成被證20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熱管與熱傳基座之結合方法,被證20圖4 、5 所揭示之構造為成品之構造。 ⑵在上述基礎下,被證20圖1 至5 揭示一基座2 ,其頂面20設有凹槽22,一熱管1 置於該凹槽22內,且該熱管1 上具有一整平的輥壓面10' ,該輥壓面10' 較基座2 頂面20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所以,被證20已揭示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的大部分技術特徵,但是並未揭示「複數散熱片串接於該熱管之冷凝部上」的技術特徵。⑶被證5 為94年12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M282235 號專利,其公告日早於系爭第474 號專利之申請日97年3 月19日。又被證5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圖1 、3 揭示熱管2 之冷凝端22與散熱體1 串設連接,且被證5 所揭示者係一熱管散熱器結構改良,與系爭第474 號專利、被證20屬於相同技術領域,所以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被證5 所揭示的「熱管2 之冷凝端22與散熱體1 串設連接」應用在被證20的結構上,係為顯而易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與被證20、5 的組合並未有顯著差異,故被證20與被證5 之組合足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2、被證17可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⑴被證17為中國大陸公開第1705112 號專利申請案,公開日為94年12月7 日,早於系爭第474 號專利的申請日97 年3月19日。又被證17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圖2 揭示一種熱管散熱裝置,包括基板、至少一熱管及至少一散熱鰭片組,該熱管包括一蒸發部及至少一冷凝部,該基板下表面設有收容該熱管蒸發部的溝槽,該散熱鰭片組與熱管冷凝部熱性結合,該熱管蒸發部具有一用於與熱源發熱面直接接觸的平表面,所以被證17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圖2 已揭示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的大部分技術特徵,僅未揭示「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的技術特徵。 ⑵雖被證17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界定該平表面的平面度與基板的下表面的平面度相同,然而被證17第4 頁第22至24行記載,該平表面510 與基板4 下表面42的平面度相同,最好要小於0.08mm,光潔度最好在3.2 以內,以保證與熱源的充分接觸。 ⑶原告雖主張SGS 檢測報告所揭示之所有小於0.08mm的數值,可稱系爭散熱裝置有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技術特徵,則依被證17第4 頁第22至24行之記載,被證17申請專利範圍1 及圖2 所揭示之構造,其熱管5 的蒸發部51外圓面具有一與熱源發熱面直接接觸的平表面510 ,該平表面510 與基板4 的表面42的平面度相同,最好要小於0.08mm,其意味著當熱管5 的平表面510 高於基板4 的下表面42時,其高度差要小於0.08mm。換言之,被證17實際上教示了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的「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技術特徵。是以,被證17已揭示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的所有技術特徵,故被證17可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二)被證13與被證19之組合,足證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第565 號專利說明書第3 至4 頁乃記載,在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前,如以一平面模具對熱管直接進行壓扁動作,將因應力集中於熱管之弧面,使壓合作業後還必須施以磨平程序,而為解決此問題,可使用二次分段壓合製程,藉由使用具有深淺不一之壓合凹部的壓模分別對熱管進行壓合作業;而系爭第565 號專利所欲解決的技術問題,在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前所使用的二次分段壓合製程,必須一再更換壓模而易產生不便與缺失。因而,系爭第565 號專利的主要目的,在於配合使用一沖壓機台,在毋須更換壓模的情況下,完成多段壓合製程。由此可知,原告已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說明書自承,系爭第565 號專利與其申請前之先前技術相比,差異在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使用一沖壓機台,在毋須更換壓模的情況下完成多段壓合製程。 2、被證13為我國公開第200739021 號專利申請案,公開日為96 年10 月16日,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的申請日97年10月3 日。又被證13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段落揭示與系爭第565 號專利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段落類似的內容,說明如以一平面模具對熱管直接進行壓扁動作,將因應力集中於熱管之弧面,使壓合作業後還必須施以磨平程序的問題。而被證13所使用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手段,即系爭第565 號專利所揭示之二次的分段壓合製程。因此,被證13與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差異只在於:⑴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一步界定使用一沖壓機台,且該沖壓機台具有複數加工位置與複數對應的壓模;及⑵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使用該沖壓機台後毋須更換壓模的製造流程。 3、被證19為我國第364452號專利案,公告日為88年7 月11日,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的申請日97年10月3 日。又被證19說明書第3 頁(創作說明第1 頁)第11至20行揭示,當需使用多次沖壓成形時,通常係逐批逐次使用不同機器單獨作業;而第4 頁(創作說明第2 頁)第3 至11行則揭示,另有一做法係將沖壓製程同屬性之沖床排成一列,每一沖床上皆安裝模具,將素材先於第一沖床沖壓加工之後,再依序移至後續沖床進行沖壓加工;另被證19第7 頁(創作說明第5 頁)倒數5 行,說明被證19是提供一種裝置,其所沖製之成品,自素材至成品可於同一沖床與同一列組模具連續完成。再者,被證19第12頁(創作說明第10頁)第4 、5 行揭示其包括上模63A 與下模63B 、上模64A 與下模64B 、上模65A 與下模65B 等排成數個模具組,可依序完成沖壓工程。被證19第16頁(創作說明第14頁)第6 至9 行還揭示,其裝置可完成一循環動作,自素材、經剪料、四次沖壓成形、整形、整嘴唇形、剪邊、沖孔、沖邊孔、退模等多次工程一氣呵成之操作情形。 4、由上可知,被證19揭示了與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沖壓機台類似的沖壓機,被證19之沖壓機同樣具有多個模具組,並可依序完成沖壓工程,且依被證19所欲解決之技術手段而言,其即是要以單一沖壓機完成多道沖壓程序。而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者,也是以單一沖壓機完成被證13所揭示之多道沖壓製程,所以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將被證13所揭示之熱管平整化製法,組合被證19所揭示的以單一沖壓機完成多道沖壓程序之揭示,而完成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以單一沖壓機台完成熱管平整化的多段壓合製程」的技術手段,係為顯而易知,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3、19之組合並未有顯著差異,故被證13與被證19之組合足證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三)被證11與被證18之組合,或被證11與被證12之組合,足證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被證11與被證18之組合足證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1為日本公開第2001135966號專利申請案,公開日為90年5 月18日,早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的申請日95年5 月5 日。又被證11第【0009】、【0010】段搭配圖1(a)-(c),已經揭示將一散熱管2 置入一金屬板1 上的槽5 中,並將散熱管2 壓入金屬板1 之槽5 中的技術特徵。而被證11圖1(b)還揭示在散熱管2 置入槽5 內尚未進行壓入動作前,散熱管2 外管壁恰可分別與槽5 的內壁相切,故被證11已經揭示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大部分技術特徵,僅未揭示「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的技術特徵。 ⑵被證18為中國大陸公告第2543201Y號專利,公告日為92年4 月2 日,早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的申請日95年5 月5 日。又被證18第5 頁第11至13行已揭示,先將熱管與熱源之散熱面接觸的部分壓平,再經銑削或滾壓精細加工,使壓平部分達到規定的平整或光潔度以與熱源接觸,顯見在電子裝置之散熱模組領域中,以滾壓方式將熱管與熱源接觸之部位壓平,係習知的技術手段。 ⑶由上可知,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被證18所揭示的滾壓工法達成被證11所揭示的「將散熱管2 壓入金屬板1 之槽5 中」動作,以完成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技術手段,係為顯而易知,是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1、18的組合並未有顯著差異,故被證11與被證18之組合足證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2、被證11與被證12之組合,足證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⑴如前所述,被證11已揭露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大部分技術特徵,僅未揭示「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的技術特徵。 ⑵根據系爭第045 號專利圖3 、4 、6 之輥壓動作,搭配圖1 及圖7 、8 所揭示的輥壓前及輥壓完畢狀態,可知依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輥壓技術手段對熱管進行壓平,將使熱管1 上與被壓入凹槽22的部分相鄰處形成一凹緣。 ⑶被證12為我國第M270339 號專利,公告日為94年7 月11日,早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的申請日95年5 月5 日。又被證12說明書第7 頁第1 至6 行乃揭示,熱管1 管身上形成至少一壓扁段12,而被證12圖9 的熱管1 上與被壓扁部分相鄰處亦形成一凹緣,顯見在電子裝置之散熱模組領域中,以滾壓方式將熱管壓扁,係習知的技術手段。 ⑷由上可知,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以與被證12圖9 所揭示相同之方式壓扁熱管的技術手段達成被證11所揭示的「將散熱管2 壓入金屬板1 之槽5 中」動作,以完成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技術手段,係為顯而易知,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1、12的組合並未有顯著差異,故被證11與被證12之組合足證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權利範圍: 1、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之文義範圍: ⑴系爭散熱裝置及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均為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其等之差異在於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且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技術特徵,與系爭散熱裝置之「該熱管的平整面與溝槽外基座表面為一平整面且在同一平面上」之技術特徵不相符合。 ⑵原告雖出具SGS 檢測報告之測試結果,主張HD7770產品之散熱裝置之熱管的平整面較溝槽外基座表面高約0.01 6mm至0.039mm 不等,GTX660產品之散熱裝置之熱管的平整面較溝槽外基座表面高約0.001mm 至0.039mm 不等。惟在工業製造領域中,由於要讓製造出的成品具有完全相同的規格與尺寸極為困難,所以通常會考慮實際製造時可能因製造方法、操作人員的技術、環境因素、製造設備性能、以及製造成本的不同,定義製造出的成品在規格上縱無法完全相同,但也至少要在一定的誤差範圍內(即一般俗稱公差)。根據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第4019號有關衝壓的一般許可差標準,許可之公差值介於0.1mm 與4.5mm 之間,皆至少高出上開檢測報告的測試結果十數倍甚至百倍,顯見上開檢測報告的測試結果實為工業製造領域中可被容許的公差,在公差範圍內,系爭散熱裝置之熱管的平整面實是與溝槽外基座表面為一平整面且在同一平面上。從而,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文義範圍。 2、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均等範圍: 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中關於「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散熱裝置之差異在於:系爭散熱裝置上熱管的平整面與溝槽外基座表面為一平整面且在同一平面上。就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之技術特徵與系爭散熱裝置進行比對,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技術手段「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功能「確保熱管受熱部直接與熱源接觸」、結果「直接以熱管受熱部與熱源接觸,降低基座在熱傳上的重要性」,與系爭散熱裝置的對應構造之技術手段「熱管的平整面與溝槽外基座表面為一平整面且在同一平面上」、功能「熱管平整面會與基座一起與熱源接觸」、結果「基座與熱管一起接觸熱源可提高散熱效率」均不實質相同,故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均等範圍。 3、綜上所述,系爭散熱裝置均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 (五)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 1、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散熱裝置之製造方法為何,其所出具系爭第045 、565 號專利之侵害鑑定報告,均以系爭散熱裝置之構造與系爭第045 、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專利方法進行比對,所得之結論顯不足採: 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係界定散熱裝置之製造方法,然而原告並未舉證系爭散熱裝置之製造方法為何,且所出具之侵害鑑定報告,皆僅是以系爭散熱裝置之構造與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進行比對,即片面推論系爭散熱裝置與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可謂滿足全要件原則且文義讀取,該等結論顯有違誤,因此難認系爭散熱裝置落入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 2、原告除未舉證系爭散熱裝置之製造方法外,另企圖藉由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之規定規避舉證責任。惟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之規定,須於原告證明「依該製造方法專利所製成之物,於該專利申請前為國內外所未見」及「他人製造之物品與方法專利所製造之物品相同」後,始生舉證責任倒置之結果,否則仍須由主張責任原因成立之原告就被告侵害原告所擁有之系爭方法專利權,負舉證之責任。 3、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製造出被證5 或被證6 所揭示之產品,故並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⑴被證5 為我國第M282235 號新型「熱管散熱器結構改良」專利,公告日為94年12月1 日;被證6 為日本公開第200471635A號「塔型散熱裝置」發明專利申請案,公開日為93年3 月4 日,均早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及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申請日。 ⑵被證5 、被證6 皆已公開依系爭第045 、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之散熱裝置之「埋設於熱傳導座處之熱管段(蒸發段)呈平整面設置」構造特徵,且因被證5 及被證6 之公告日均早於系爭第045 、565 號專利之申請日,足見依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之散熱裝置並非在其申請日前為國內外所未見,自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4、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製造出依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之物,故並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 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公開日為96年11月16日,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申請日97年10月3 日,依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製造方法,可製造出如系爭第045 號專利圖8 中所揭示之散熱裝置應有的主要構造,自可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製造方法可製造出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圖8 揭示之散熱裝置,且因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公開日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申請日,故依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製造之散熱裝置並非在其申請日前所未見,無法適用專利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 (六)關於被告是否具有侵害系爭第474 、565 、045 號專利之故意、過失,原告並未提出具體證明,僅空言指稱被告侵害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云云,顯不足採。又原告是否受有損害,及上開專利損害賠償額度計算之依據與方式,原告亦應負舉證之責,並加以詳細說明,否則難謂已符合其舉證責任。 (七)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為系爭第474 號專利與第565 號專利之共有人。原告珍通公司另為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專利權人。 (二)HD7770產品及GTX660產品為被告所販售。 四、本件爭點如下: (一)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是否有得撤銷之原因? 1、被證17是否可證明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 2、被證20、5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不具進步性? 3、被證13、19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4、被證11、18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5、被證11、12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散熱裝置是否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本件有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之適用? (三)被告有無故意或過失? (四)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專利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否認系爭第474 、565 、045 號專利具有可專利性,並以前揭情詞置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被告之抗辯有無理由,應自為判斷。又系爭第474 、56 5、045 號專利係分別於97年3 月19 日 、97年10月3 日、95年5 月5 日申請,並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分別於101 年4 月25日、101 年7 月30日、100 年5 月26日審定核准之,故系爭第474 、565 、045 號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2年專利法)為斷。次按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發明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或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專利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92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系爭第474、565、045號專利之技術分析: 1、系爭第474號專利: ⑴系爭第474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第474 號專利係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的受熱部平整化製造方法及其成品,其係先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熱管作熱傳連結之基座,並於基座底面設有供熱管埋入之溝槽;再將熱管預訂作為受熱的受熱部置於基座之溝槽上;並對熱管之受熱部施以擠壓,以將熱管之受熱部壓入基座之溝槽內,於熱管之受熱部上形成一突出於基座底面之未整平受熱面;最後,透過研磨方式對未整平受熱面進行磨平。 ⑵系爭第474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⑶系爭第474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第1 、7 項為獨立項,第2 至6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而與本件請求相關者僅為其中第7 項,其內容如下:「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包括:一基座,其底面設有溝槽;一熱管,具有受熱部與冷凝部,且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埋設於該基座之溝槽內;以及複數散熱片,串接於該熱管之冷凝部上;其中,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 2、系爭第565號專利: ⑴系爭第565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第565 號專利係一種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其係用於熱管與導熱座之組裝上,以一併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的同時,使熱管之蒸發段形成一平整面的平整化製法,且該平整化製法係配合一沖壓機台,以便能在無需更換壓模的情況下,對熱管之蒸發段進行多次的分段壓合製程者。 ⑵系爭第565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⑶系爭第565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9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至9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而與本件請求相關者僅為其中第1 項,其內容如下:「一種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其步驟包括:a)準備至少一熱管(1) 、一用以與該熱管(1) 作熱傳連結之導熱座(2) ,並於該導熱座(2) 底面(20)設置供該熱管(1 )預訂的蒸發段(10)埋入之溝槽(21);b)將該熱管(1)之蒸發段(10)平置於該導熱座(2) 之溝槽(21)內,以固定於一治具(3) 中;c)將步驟b)所述之治具(3) 置放於一沖壓機台(4) 上,該沖壓機台(4) 包含:一平台(40),其上具有複數可供該治具(3) 依序定位之加工位置(400) 、(401 )、(402) 、(403) ;一沖頭(41),位於該平台(40)上方且間隔相對設置,能對該平台(40)進行下壓之動作,且該沖頭(41)設有複數分別對應於各該加工位置(400 )、(401) 、(402) 、(403) 之壓模(410) 、(411) 、(412) 、(413) ,該等壓模(410) 、(411) 、(412) 、(413)的 下表面皆形成有一壓合面(410a)、(411a)、(412a)、(413a) ,該等壓合面(410a)、(411a)、(412a)配合各該加工 位置(400) 、(401) 、(402) 的順序而形成有由深至淺的凹部(410b)、(411b)、(412b)、以及其中一所述壓合面(413a)為平整面;d)依步驟c)所述之沖壓機台(4) ,將該治具(3) 依序置放於該等加工位置(400) 、(401) 、(402) 、(403) 上,以令各該壓模(410) 、(411) 、(412) 、(413) 依序對該治具(3) 上之該熱管(1) 的蒸發段(10)施以下壓動作,而使所述蒸發段(10)上逐一形成一平整面(100)者」。 3、系爭第045號專利: ⑴系爭第045號專利技術內容: 系爭第045 號專利係一種滾壓式熱管與熱傳基座之結合方法,其係先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該熱管作熱傳連結之熱傳基座,並由該熱傳基座頂面向下凹設供熱管置入之凹槽,而後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凹槽內,並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以將熱管外管壁高於凹槽外的部份向下壓入,使熱管被擠入凹槽內而結合。 ⑵系爭第045號專利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⑶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7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至7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而與本件請求相關者僅為其中第1 項,其內容如下:「一種滾壓式熱管與熱傳基座之結合方法,其步驟包括:a)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該熱管作熱傳連結之熱傳基座,並由該熱傳基座頂面向下凹設供熱管置入之凹槽;b)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凹槽內,該熱管外管壁係恰可分別與凹槽內壁相切,並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以將熱管外管壁高於凹槽外的部份向下壓入,使熱管被擠入凹槽內而結合」。 (三)系爭散熱裝置之技術內容:(實物照片分別如附圖四、五所示): 系爭散熱裝置係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包括:一基座,其底面設有溝槽;一熱管,具有受熱部與冷凝部,且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埋設於該基座之溝槽內;以及複數散熱片,串接於該熱管之冷凝部上;其中,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較該基座底面為在同一平面上。 (四)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 1、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⑴經解析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其技術內容可解析為5 個要件(element ),分別為:要件編號7A「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包括」;要件編號7B「一基座,其底面設有溝槽」;要件編號7C「一熱管,具有受熱部與冷凝部,且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埋設於該基座之溝槽內」;要件編號7D「以及複數散熱片,串接於該熱管之冷凝部上」;要件編號7E「其中,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而系爭散熱裝置對應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各要件之技術特徵,可解析為5 個要件,分別為:要件編號a 「一種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包括」;要件編號b 「一基座,其底面設有溝槽」;要件編號c 「一熱管,具有受熱部與冷凝部,且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埋設於該基座之溝槽內」;要件編號d 「以及複數散熱片,串接於該熱管之冷凝部上」;要件編號e 「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較該基座底面為在同一平面上」。又關於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與系爭散熱裝置之技術比對,其中要件編號部分7A、7B、7C及7D,系爭散熱裝置之技術內容可自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中文義讀取,此為被告 所不爭執【參被告民事答辯(三)狀第19頁,即本院卷二第33頁】,至編號部分7E,則有所爭執。 ⑵經查,由前揭SGS 檢測報告,可知HD7770產品之散熱裝置熱管受熱部之受熱面較基座底面突出之數值,即依量測位置1 至6 之Z 方向量測值(即高度)分別為0.038mm 、0.018mm 、0.016 mm、0.039 mm、0.021 mm及0.030 mm;另GTX660產品之散熱裝置熱管受熱部之受熱面較基座底面突出之數值,即依量測位置1 至9 之Z 方向量測值(即高度)則分別為0.025 、0.008 、0.017 、0.019 、0.006 、0.035 、0.008 、0.001 、0.039 (參本院卷一第38、40頁)。而依台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臺灣大學精密量測實驗室之檢測報告,可知HD7770產品熱管受熱部之受熱面較基座底面突出之數值,即依量測位置1至12之Z 方向量測值 (即高度)分別為0.019mm 、0.010mm 、0.012mm 、0.009 mm、0.020mm 、0.009mm 、0.0011 mm 、0.002 mm、0 .014 mm 、0.003 mm、0.022 mm及0.014mm ;另GTX660產品之散熱裝置熱管受熱部之受熱面較基座底面突出之數值,即依量測位置1 至15之Z 方向量測值(即高度)則分別為0.05mm、0.035mm 、0.035mm 、0.043mm 、0.064mm 、0.034mm 、0.040 mm、0.050 mm、0.028 mm、0.07 mm 、0.063mm、0.043mm 、0.084 mm、0.070 mm及0.051mm ( 參本院卷二第162 、164 頁)。又現代新型精密工具機與製造技術雖能生產高精度之產品,但在製造大量同式樣之零件,要求精確度達到某一尺度而絲毫不差,其能力仍難辦到。其原因乃在於受機器之振動、材料之變異、刀具之磨損、溫度之差異變化、零件本身殘留應力等等因素均會影響到精度。況且事實上要每件產品都達到完全同一精度,甚為不經濟。在目前講求以大量生產降低成本且具充分之互換性的原則下,重要尺度應允許在某一上下限界( Limit )之間。而揆諸上開檢測報告之各檢測位置之高度數值觀察,可見其高度數值均非常微小,且其分布亦不穩定,分別由最高0.02mm到最低0.002mm (HD7770產品);最高0.084mm 到最低0.028mm (GT X660 產品),均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中之沖壓之容許公差,在尺寸30mm以下之最精級之容許公差±0.1mm 範圍內(參本院卷二第62 頁),是系爭散熱裝置之受熱面相較基座底面自可視為同一平面。準此,系爭散熱裝置熱管之受熱部難稱較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故系爭散熱裝置要件編號e 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要件編號7E之文義範圍。 ⑶原告雖稱:若系爭散熱裝置當初設計即是欲形成「受熱面相較基座底面為同一平面」,理論上應出現「部分受熱面相較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以及「部分受熱面相較基座底面為凹陷而不在同一平面」之表現云云(參本院卷二第261 頁)。惟查,熱管之受熱面之加工係將熱管之受熱部置於基座之溝槽上,然後對熱管之受熱部施以擠壓,以將該熱管之受熱部壓入該基座之溝槽內,因此在加工時,因熱管之兩側為基座之平面,理論上並無法出現如原告所稱「部分受熱面相較基座底面為凹陷而不在同一平面」之表現,是原告此部分主張,核不足採。 2、系爭散熱裝置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均等範圍: ⑴經查,系爭散熱裝置要件標號e 「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較該基座底面為在同一平面上」之結構,與系爭第474 號申請專利圍圍第7 項要件編號7E「該熱管之受熱部上係形成有一整平之受熱面,且該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相較,系爭散熱裝置並無系爭第474 號專利「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之結構,兩者之技術手段實質不相同;又系爭散熱裝置因無系爭第474 號專利上開技術特徵,自無法達成系爭第474 號專利具有使散熱裝置在與熱源做接觸時,能直接以熱管受熱部為接觸部位之功效,以及可降低基座在熱傳上的重要性,使該散熱裝置之基座不一定非要使用高散熱特性的材質製成之結果。是以,系爭散熱裝置不論就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上與系爭第474 號專利均非實質相同,故系爭散熱裝置尚難謂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要件編號7E之均等範圍。 ⑵原告雖稱:縱系爭散熱裝置之整平受熱面相較該散熱裝置之基座底面似居於同一平面,然只要該受熱面非低於基座底面,且基座亦非用以輔佐散熱之用,那麼接觸散熱之效果於系爭散熱裝置與系爭第474 號專利間並無實質差異而仍屬均等云云(參本院卷一第22頁)。惟查,系爭第474 號專利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第2 段記載:「目前具有熱管之散熱裝置,往往係使其熱管上形成一受熱段,並為使熱管之受熱段與熱源作直接的面與面接觸,而將其受熱段底部壓平以形成一較平的受熱面,且該受熱面與散熱裝置之基座底面相切平」等語,及說明書第5 頁載有:「其主要係使散熱裝置之熱管受熱部,能突出於散熱裝置之基座底面,以確保散熱裝置在與熱源做接觸時,能直接以熱管受熱部為接觸部位,進而有效利用熱管的高熱傳導特性,並降低基座在熱傳上的重要性,使該散熱裝置之基座不一定非要使用高散熱特性的材質製成,以進一步降低成本」等語(參本院卷一第191 至192 頁),可見習知熱管之受熱面與散熱裝置之基座底面相切平,而系爭散熱裝置熱管之受熱面與散熱裝置之基座底面為一平面亦與習知之熱管結構相同。又熱管加熱面與基座底面為同一平面,則無法使散熱裝置在與熱源做接觸時,能直接僅以熱管受熱部為接觸部位,而降低基座在熱傳上的重要性,使該散熱裝置之基座不一定非要使用高散熱特性的材質製成。原告此部分主張將系爭第474 號專利擴張解釋為不含「受熱面乃較該基座底面為突出而不在同一平面上」之限制條件,而導致無法達成系爭第474 號專利所欲達成「散熱裝置在與熱源做接觸時,能直接以熱管受熱部為接觸部位」之功能及「降低基座在熱傳上的重要性,使該散熱裝置之基座不一定非要使用高散熱特性的材質製成」之結果,有違社會大眾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信賴保護原則,顯非法之所許,是原告此部分理由,實不足採。 3、綜上所述,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又系爭散熱裝置既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則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是否有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而得撤銷之情形,本院即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五)被證13、19之組合可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其步驟業如前述。 2、被證13、19之技術內容: ⑴被證13為96年10月16日公開之我國第95112829號「將熱管埋入熱傳導座之平整化製法」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圖六所示),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日(97年10 月3日),可為系爭第565 號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被證13係一種將熱管埋入熱傳導座之平整化製法,其係先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該熱管作熱傳連結之熱傳導座,並於熱傳導座底面設置供熱管埋入之溝槽,而後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溝槽內,並令一第一上模具將熱管凸出於溝槽外的部份向槽內壓入,且第一上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形成有凹入之弧面,再令一第二上模具對熱管作壓平的動作,且該第二上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實質為一平整面。藉此,即可減少壓合熱管時所造成的壓力集中,以獲得更為平整之熱管受熱面(參本院卷二第109 頁)。 ⑵被證19為88年7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86208542號「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圖七所示),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日(97年10月3 日),亦可為系爭第565 號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被證19係一種藉上下兩組互相關聯動作之曲柄軸凸輪機構,配合由各機構同時驅動之二組上滑塊,與二組設於固定床板下平面滑塊可依一次先後滑動之上下滑塊組之相對降升移動,而能與上下曲柄軸凸輪機構同時一次旋轉運動(即一次動力行程中)對置於各型模具組上之金屬板材旋以剪料、一次沖壓(抽拉)成形、二次沖成形、三次沖成形、四次沖壓成形、等多次沖壓成形及整形、整嘴唇形、剪邊、沖孔、沖邊孔等一次完成全部過程而成為各類種形深底殼具器沖壓成形品之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者(參本院卷二第208 頁背面)。 3、比較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被證13、19之技術特徵: ⑴由系爭第565 號專利說明書第3 頁先前技術所載,可見習用散熱器之製造方法係以二次分段壓合製程,以逐漸將熱管之蒸發段平整化,必須透過更換壓模的方式,才能對熱管之蒸發段達到二段或多段的壓合成型,使其所形成的受熱面為平整面。而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主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其係為解決上述之問題,故配合一沖壓機台以便能在無需更換壓模的情況下,依序將熱管之蒸發段埋入導熱座的同時,一併於其蒸發段上形成一平整面,以達便於生產、製造之目的。因此,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製造方法與先前之製造方法之差別在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使用一沖壓機台,且如步驟(c) 及(d) ,具有複數加工位置與複數對應之壓模。 ⑵被證13係一種將熱管埋入熱傳導座之平整化製法,其說明書第5 頁先前技術揭示:「按,如第一圖所示,係為習知熱管被壓合後之立體示意圖。該熱管1a係於其管身上形成一受熱段10a ,並為使該受熱段10a 可與熱源作直接的面與面接觸,而將該受熱段10a 底部壓平以形成一較平的受熱面100a。然而,由於在施壓的過程中,模具必然為一平整面,而當一平面與一弧面相接觸時,係由點接觸逐漸變為面接觸,但由於一開始的點接觸容易產生應力集中的問題,因而於熱管1a的受熱面100a上會形成一向內凹入之凹部101a,以致於壓合作業後,仍需針對熱管1a之受熱面100a施以磨平等製程,以消除該凹部101a」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11 頁),另於說明書第5 、6 頁發明內容記載:「本發明係提供一種將熱管埋入熱傳導座之平整化製法,……其步驟包括:a)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該熱管作熱傳連結之熱傳導座,並於該熱傳導座底面設置供熱管埋入之溝槽;b)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溝槽內,並令一第一上模具將熱管凸出於溝槽外的部份向槽內壓入,且該第一上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形成有凹入之弧面;c)再令一第二上模具對熱管作壓平的動作,且該第二上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實質為一平整面」等語(參本院卷二第111 至112 頁)。 ⑶被證19則係一種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其所欲解決的問題在於:「……習知之沖床或油壓機,採用『單機單一動作』配合不同機械及模具將素材依所需加工過程,逐批逐次用不同機器單獨作剪料,多次沖壓成形及修邊、沖孔等動作。不僅工作時間長,工作效率低,且多次沖壓過程所使用不同機器須安裝各類組模具,所產生之誤差累積甚大。加上前一沖壓製品須用人工移至下一沖壓製程,工作件之待工時間與溫差變化,加工過程中金屬間磨擦生熱之工作件受到空氣之卻冷,所引起加工硬化及空氣中灰塵砂,導致成品刮傷,品質劣化,而模具損耗也大,故生產效率低,不適合大量生產」(參本院卷二第209 頁第18行以下),因此提出一種有上下兩組互相關聯動作之曲柄軸機構配合各機構,同時驅動之二組上滑塊與二組設於固定床板下平面下滑塊,可依一次先後滑動之上下滑塊組之相對升降移動,而能於上下曲軸凸輪機構一次旋轉運動(即一次動力行程),中對置於各型模具組上之金屬板材旋以剪料一次沖壓成形、二次、三次、四次等多次沖壓成形,及整形、整嘴唇形、剪邊、沖孔、沖邊孔、退模等一次完成全部過程,而成為各類種形、深底具器、沖壓成形品之萬能沖壓成形機者(本創作沖壓品在一般沖床需要多工程沖壓過程也可一次完成)(參本院卷二第209 頁第1 段)。而其說明書第5 頁最末段揭示:「本創作之再一目的:再提供一種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由於所沖製之成品,自素材至成品可於同一沖床與同一列組模具連續完成,減少移送工程之時間,損失及無待工之問題,更無加工硬化及灰塵砂粒刮傷,因此可得較精度高品質之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者」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11 頁);說明書第10頁第2 至7 行揭示:「如圖第五至第九所示,係安裝設在活動床6 左7 右與固定床板10上,配合本機所用之模具。上模63A 與下模63B 、64A64B、65A65B等排成數個模具組,依深沖抽製品所需沖製過程,由上下模沖剪、深抽、剪邊、沖孔等工程依序完成,即為本創作萬能沖壓深抽成形機」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13 頁背面);說明書第14頁第6 至14行揭示:「上下曲柄軸凸輪機構4 、5 並各自至上下起點A 之位置而完成一循環動作,按前實施例中,係自素材、經剪料、四次沖壓成形、整形、整嘴唇形、剪邊、沖孔、沖邊孔、退模等多次工程一氣呵成之操作情形。但本創作之應用,並不限於此。如只需三次或二次沖壓成形之沖製品,本創作皆不須改變上下曲柄軸凸輪機構4 、5 之情況下仍可運作自如施以三次沖壓成形,只需減少模具即可。當然所用模具63A (B) 至71A (B) 皆採用一般模具組可隨其工程增減之」等語(參本院卷二第215 頁背面)。 ⑷而由前揭被證13之專利說明書第5 、6 頁發明內容記載,可知被證13之加工步驟與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先前技術之加工步驟相同,均為對熱管之蒸發段以更換壓模的方式之二段方式壓合成型,且第一上模具之表面為有凹入之弧面,第二上模具之表面為一平整面,故被證13已揭示系爭565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步驟(a) 、(b) 及步驟(c) 「該等壓模(410) 、(411) 、(412) 、(413) 的下表面皆形成有一壓合面(410a)、(411a)、(412a)、(413a),該等壓合面(410a)、(411a)、(412a)配合各該加工位置(400) 、(401) 、(402) 的順序而形成有由深至淺的凹部(410b)、(411b)、(412b)、以及其中一所述壓合面(413a)為平整面」之技術特徵,所差別在於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步驟(c)「將步驟b)所述之治具(3) 置放於一沖壓機台(4) 上,該沖壓機台(4) 包含:一平台(40),其上具有複數可供該治具(3) 依序定位之加工位置(400) 、(401) 、(402) 、(403);一沖頭(41),位於該平台(40)上方且間隔相對設置,能對該平台(40)進行下壓之動作,且該沖頭(41)設有複數分別對應於各該加工位置(400) 、(401) 、(402) 、(403)之壓模(410) 、(411) 、(412) 、(413) ,該等壓模(410) 、(411) 、(412) 、(413) 的下表面皆形成有一壓合面(410a)、(411a)、(412a)、(413a)」及步驟(d) 「依步驟(c) 所述之沖壓機台,將該治具依序置放於該等加工位置上,以令各該壓模依序對該治具(3) 上之該熱管的蒸發段施以下壓動作,而使所述蒸發段上逐一形成一平整面者」之技術特徵。而如前揭被證19所揭示之內容,可知被證19係揭示一種在同一沖床之機台設有相對應的多數上模與下模等排成數個模具組,在一次動力行程中對置於多數模具組上之工件多次沖壓成形,在一般沖床需要多工程沖壓過程也可一次完成,已揭露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步驟(c)及步驟(d) 。而被證19係沖壓機之結構,其所欲解決的問題在於「多次沖壓過程所使用不同機器須安裝各類組模具生產效率低」,與系爭第565 號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為「因多段壓合製程中必須一再更換壓模而產生的不便與缺失」相同(參系爭第565 號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1 段)。是以,系爭第565 號專利與被證19均屬沖壓之機械及成型方法,且所欲解決之問題亦相同,製造熱管所屬技術領域中以沖壓方式製造之通常知識者,再遇到系爭第565 號專利所欲解決因多段壓合製程中必須一再更換壓模之問題時,自然會有動機依被證19所教示之在同一沖床之機台設有相對應的複數上模與下模等排成數個模具組,在一次動力行程中對置於複數模具組上之工件多次沖壓成形之技術手段,結合被證13所教示之製造熱管之方法,以實現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技術特徵,且系爭第565 號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被證13組合被證19,足以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主張系爭第565 號專利之技術重點應以整體觀之,即透過模具之沖壓概念設計出多段不同凹部之壓模,最後利用平整面設置之壓合面,在同一製程平台上分時完成熱管平整面之製程需求,此與被證13模具之上模無任何凹部結構作法明顯不同;而被證19亦未見系爭第565 號專利中步驟(c)之具體技術特徵及步驟(d) 之動作說明。若單就 被證19提出有連續性之製程概念即稱系爭第565 號專利不具進步性,其結論為後見之明;被證13或被證19皆未針對系爭第565 號專利沖壓步驟中各必要及連接關係有所揭示,縱使結合被證13與被證19仍無法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云云(參本院卷三第4 至6 頁)。惟查,由被證13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步驟(b) 及步驟(c) ,(b) 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溝槽內,並令一第一上模具將熱管凸出於溝槽外的部份向槽內壓入,且該第一上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形成有凹入之弧面;(c)再令一第二上模具對熱管作壓平的動作,且該第二上 模具與熱管相接觸的表面實質為一平整面。可見被證13之第一上模表面弧面具有凹部,第二上模表面為平整面,已揭示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複數壓模 下表面之壓合面形成有由深至淺的凹部以及其中一壓合面為平整面」之技術特徵,所差別僅在系爭第565 號專利在同一製程平台分時完成熱管平整面之製程,然被證19為沖壓機械,揭示在同一沖頭(平台)設有複數上模與下模等排成數個模具組,在一次動力行程中對置於複數模具組上之工件多次沖壓成形之技術手段,顯見在沖壓機械於同一製程平台設置多數模具以分時完成沖壓為業界所習用。是以,系爭第565 號專利在同一製程平台上分時完成熱管平整面之製程自為沖壓機械之習用技術手段,亦為被證19所揭露,故被證13組合被證19,足以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此部分理由,核不足採。 4、綜上,被證13、19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又被證13、19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系爭散熱裝置是否落入系爭第56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及本件有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之適用,本院即毋庸審究,併此敘明。 (六)被證11、18之組合可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一種將熱管蒸發段埋入導熱座之平整化製法,其步驟業如前述。 2、被證11、18之技術內容: ⑴被證11係90年5 月18日公開之日本特開0000-000000 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圖八所示),其公開日早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日(95年5 月5 日),可為系爭第045 號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被證11係一種熱管之接合方法,其說明書第9 段及第10段搭配圖1(a)-(c)已揭示:將一熱管2 置入金屬板1 上的U 型槽,由圖1(b)及1(c)可見熱管2 外管壁可與凹槽的內壁相切。 ⑵被證18係92年4 月2 日公開之中國大陸CN0000000Y「電力半導體器件用的散熱體」專利案(主要圖式如附圖九所示),其公告日早於系爭第04 5號專利申請日(95年5 月5 日),可為系爭第045 號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又被證18係一種電力半導體器件用的散熱體,其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3 段揭示:「請參見圖5 至圖8 所示,它們分別是本實用新型電力半導體器件用的散熱體用於水冷狀態下的結構示意圖、側視結構示意圖和俯視結構示意圖。在本實用新型中,對於水冷散熱體,則用U 形或蛇形變截面紫銅管,將其插入或壓入有弓形或梯形、矩形的槽孔內,然後將與半導體器件散熱面接觸的一段壓平,與鋁基板檯面處於一個平面內,再經銑削或滾壓,精細加工,達到規定的平整或光潔度去與半導體器件接觸,這樣就能減少銅耗,就可在性能與公知全銅水冷散熱體相同的條件下降低成本銅的用量」(參本院卷二第203頁)。 3、被證11、18與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均揭示熱管之結構及其製造方法,為同一技術領域,製造以熱管做為散熱器之通常知識者,自可輕易組合被證18及被證11 。 經比對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被證11之方法,可見系爭第045 號專利係一種滾壓式熱管與熱傳基座之結合方法,其步驟包括:(a) 準備至少一熱管、以及一用以與該熱管作熱傳連結之熱傳基座,並由該熱傳基座頂面向下凹設供熱管置入之凹槽(對應於被證11 之將一熱管2 置入金屬板1 上的U 型槽) ;(b) 將該熱管平置於熱傳導座之凹槽內,該熱管外管壁係恰可分別與凹槽內壁相切(對應於被證11之熱管2 外管壁可與凹槽的內壁相切)。二者差異僅在於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並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以將熱管外管壁高於凹槽外的部份向下壓入,使熱管被擠入凹槽內而結合」之技術特徵,亦即被證11並未明確揭示其使熱管外管壁高於凹槽外的部份向下壓入,使熱管被擠入凹槽內而結合之技術手段。惟被證18已揭示其以滾壓之製造方式,將U 形或蛇形變截面紫銅管插入或壓入有弓形或梯形、矩形的槽孔內,然後將與半導體器件散熱面接觸的一段壓平,與鋁基板檯面處於一個平面內,所屬製造熱管通常知識者在遇到系爭第045 號專利所欲解決壓平熱管之問題時,即有動機依被證18所教示之滾壓步驟,結合被證11所教示之熱管接合方法,以實現系爭第045 號專利之技術特徵,且系爭第045 號專利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被證11組合被證18足以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4、原告雖稱:被證11及被證18皆未揭示系爭第045 號專利「以至少一滾輪沿著熱管之長度方向進行輥壓,以將熱管外管壁高於凹槽外的部份向下壓入,使熱管被擠入凹槽內而結合」之技術特徵云云(參本院卷三第2 頁背面)。惟查,由前揭被證18之專利說明書第5 頁第3 段所揭示之內容,可知被證18之方法確已揭示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步驟,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實不足採。 5、據上,被證11、18之組合已足以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又被證11、18之組合既足以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則被證11與被證12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散熱裝置是否落入系爭第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權利範圍,及本件有無專利法第99條第1 項之適用,本院即毋庸審究,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系爭散熱裝置並未落入系爭第474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之權利範圍,且系爭第565 、045 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而有得撤銷之原因。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製造銷售之系爭散熱裝置侵害其等所有系爭第474 、565 、045 號專利,並依專利法第96條第1 至3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如訴之聲明第1 至4 項所示,即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張君豪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