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蔡鳳娥
送達代收人
朱家穎
被上訴人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李秋月
被上訴人
仩鋐金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沈貴枝
被上訴人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康柏德
被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 紙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