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蔡鳳娥
- 送達代收人
- 朱家穎
- 被上訴人
- 喆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李秋月
- 被上訴人
- 仩鋐金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貴枝
- 被上訴人
- 台灣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康柏德
- 被上訴人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 紙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