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維心

原告
慶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寶蓮
被告
邁越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沛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9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 月9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