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李維心
- 法定代理人胡明德、陳裕龍
- 原告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5號原 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明德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華貿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寧樺律師 陳軍宇律師 複代理 人 李懷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3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為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新型第M278135 號、名稱為「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11日至104 年5 月2 日止,並經智慧局出具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認定系爭專利之專利權具進步性。原告於日前發現被告公司所製造及販售之Winbus中壓系列產品IEC00000-000」(下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十分相似,而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之高度可能,由於系爭產品之體積龐大且多安裝於大型電力設備,不易取得,經原告改以取得被告所製造販售之系爭產品型錄,並送請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鑑定,經該所就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進行專利侵權之分析,比對結果:「被鑑定案對於台灣新型M278135 號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5項實質相同。」,基此,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製造及販售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構成系爭專利權之侵害。原告委由長江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發函被告,告知其侵權事實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專利權之行為並出面協議解決,詎被告拒絕協議,迄今仍在製造、販售系爭產品,為此,原告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不得自行製造等及賠償損害。㈡對被告抗辯系爭專利得撤銷之陳述: 被告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5項之技術特徵,為被證3 至被證6 所揭露。惟被證3 之「Eta-comGroup公司產品型錄」及被證4 之「KEMA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被告所提出皆為影印本,原告就被證3 及被證4 否認證據之形式真正,亦否認內容之真正。從而被證3 及被證4 不足以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證據,則被證1 至被證4 之組合亦不足以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有效性之依據。 ㈢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範圍: ⒈被告主張:被告僅泛稱鑑定報告公正性有疑慮,並未對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範圍作實質答辯。 ⒉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範圍,詳如專利鑑定報告書所述,另補充說明其中數個重要技術特徵: ⑴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獨立項)之「絕緣母體」的文義範圍,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附屬項)「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的均等範圍。 ⑵系爭產品型錄頁碼50之第1 行產品特點中明確記載「耐候型整體絕緣之天然礦石『模鑄』絕緣材質」,此外在同頁第8 行中也提到以『全模鑄式處理』,以上敘述皆提到模鑄的工藝技術,而模鑄技術即是以樹脂作為絕緣,澆鑄被覆於複數導體而成(原證6 先前技術頁碼3 ),而全模鑄式匯流排就是以銅或鋁為導體,於其表面上模鑄被覆以樹脂之絕緣材料而成。 ⑶參系爭專利第1a圖,第1a圖所示的全模鑄式匯流排即是最早被製造使用的,然而全以樹脂作為模鑄絕緣材質,有成本偏高及不易散熱的問題,因此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提出在環氧樹脂中添加無機礦物質的作法。因此,從型錄所載之「耐候型整體絕緣之天然礦石『模鑄』絕緣材質」,可以得知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係包含「天然礦石」及「『模鑄』絕緣材質」,而非僅有「天然礦石」,即系爭產品不可能由整塊天然礦石去切割成絕緣母體的形狀,僅有「天然礦石」是無法將銅導體包覆,且也不符合『模鑄』技術的定義。 ⑷由型錄上所載之『模鑄』及『全模鑄式處理』用語可以明顯知道,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必定還使用有可澆鑄於模具中的絕緣樹脂材質(原證6 先前技術頁碼3 );此外,系爭產品型錄中也提到系爭產品「符合耐燃、防塵、防水、防潮要求(型錄第50頁第9 行)」,耐燃、防塵、防水、防潮是絕緣樹脂材質的材料特性,因此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應為「絕緣樹脂添加天然礦石」材質,與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的「環氧樹脂添加無機礦物質」實質為均等物,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3 項「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的均等範圍。 ⑸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專利申請範圍為「絕緣母體」,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不管是「天然礦石」或是「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天然礦石」皆具有絕緣功能且包覆金屬導體,即皆為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絕緣母體」的文義範圍,故不管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為上開兩種材質中之何者,皆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之「絕緣母體」的文義範圍。 ⒊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向外設有一分隔凸部」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項「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之均等範圍。 ⑴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考量重點在於「如何透過增加中壓匯流排的散熱效果,從而提升模鑄式匯流排的安全載流量」(參原證4 附件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1 至2 行) ,而非中壓匯流排的結構強度,若真要提高結構強度,無道理在絕緣母體中保留空心的貫通孔。 ⑵系爭專利模鑄式匯流排之考量重點絕非在於「結構強度」,請參第1a至第1c圖,第1a圖為習知模鑄式匯流排之橫向剖面圖(參原證4 附件一系爭專利說明書的先前技術及第一圖),第1b圖為系爭專利之橫向剖面圖,第1c圖為系爭產品之橫向剖面圖(型錄第54頁)。依照第1a至第1c圖所顯示的剖面結構來看,由於第1b圖及第1c圖在絕緣體皆設置貫穿孔,因此第1b圖及第1c圖的結構強度皆不及於未設有任何貫穿孔的第1a圖,由此可知,爭專利說明書之考量重點不在於「結構強度」。 ⑶承上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之考量重點在於「如何透過增加中壓匯流排的散熱效果,從而提升模鑄式匯流排的安全載流量」,提高匯流排之安全載流量才能穩定傳輸高電流,使供電系統穩定運作。請參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之新型內容第1~2 行揭示了「本創作的目的在提供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且絕緣母體具有提供散熱效果的貫穿部」(參第1b圖),實際上「貫穿孔」的設置並無助於加強中壓匯流排的結構強度,設置「貫穿孔」的優點在於增加散熱面積及縮短金屬導體到達絕緣母體的熱傳導路徑,因此金屬導體因高壓傳輸所產生的熱能可迅速地被散逸出去,從而提升模鑄式匯流排的安全載流量。系爭產品(參第1c圖)也設置用以提高散熱效果的貫穿孔,由此可知,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說明書的考量重點皆在於提高散熱效果,所採用解決問題的技術手段皆為於絕緣母體中設置貫穿孔。 ⑷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內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該絕緣母體內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實質上應為相同。請參閱第2a圖及第2b圖,第2a圖為系爭專利之端部示意圖,第2b圖為系爭產品之端部示意圖。雖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只提到了「絕緣母體向內凹設一分隔凹部」,但從第2a圖觀之,第2a圖中兩分隔凹部之間係具有一分隔凸部,而兩分隔凸部之間係具有一分隔凹部;而在第2b圖之系爭產品中,兩分隔凸部亦具有一分隔凹部,且兩分隔凹部之間也具有一分隔凸部,與系爭專利並無不同。再者,系爭專利說明書及型錄實際上皆採全模鑄式設計,其中系爭專利申請範圍所載之「絕緣母體向內凹設一分隔凹部」,實際上絕緣母體的製作是透過澆鑄絕緣材質於模具中,進而成型出在端部具有間隔排列的分隔凹部及分隔凸部的絕緣母體,只是在系爭專利申請範圍中以「分隔凹部」揭示之,但從系爭專利說明書的圖示及申請專利範圍中可以清楚得知,「分隔凹部」之間亦具有「分隔凸部」,因此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向外凸設一分隔凸部」已落入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之「絕緣母體向內凹設一分隔凹部」之中。此外以功效及設置目的而言,系爭專利及系爭產品的「分隔凸部」皆用來包覆「銅導體」,「分隔凹部」則用來區隔「銅導體」,因此不論在結構、技術手段及效果上,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的「分隔凸部」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分隔凹部」並無不同。 ⒋系爭產品之「支撐架」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1項之「支撐座」的均等範圍。 ⑴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皆設置用以提高散熱效果的貫穿孔,故無論是系爭產品或系爭專利,與先前技術相較,結構強度皆較先前技術差,故皆須以額外的輔助構件強化結構來防止匯流排因結構強度不足而斷裂,系爭專利以水平模鑄支撐座增加匯流排的結構強度,系爭產品以「編號5 水平吊架」、「編號7 底部支撐架」增加匯流排的結構強度( 參原證1 型錄頁碼第52頁) ,使用的構件外觀雖有異,但達成之效果皆相同,屬均等之技術特徵。 ⑵況依據系爭型錄第52頁中之圖示,在匯流排未懸空之處,亦設置有「編號5 水平吊架」、「編號7 底部支撐架」,顯見系爭產品之「編號5 水平吊架」、「編號7 底部支撐架」並非僅用於支撐匯流排使其不會掉落地面的功能,而是具有以支撐架增加匯流排結構強度的目的。㈣被告抗辯系爭專利無效並不可採: ⒈鈞院函詢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其回函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申請日前已被公開使用: ⑴卓蘭發電廠第一次回函第三點載:「無購進時間、進貨時間、施工紀錄等相關資料」等語,顯見卓蘭發電廠無法證實被告所稱之PH1S產品公開使用日期,更遑論PH1S產品與系爭專利有何關聯。 ⑵卓蘭發電廠第一次回函第三點既已稱無購進時間、進貨時間、施工紀錄等相關資料,則如何能證實該函第二點所稱:「發電機匯流排由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購進Etacom公司製造之模鑄式匯流排型號PH1S」,該函第二點與第三點之間顯有矛盾。另該函第二點所述資本化日期為2001/12/1 ,並無提供相關証明文件。 ⑶由卓蘭發電廠第一次回函之第三點及第四點可知,卓蘭發電廠僅為接收單位,對於相關設備的施工過程並不知情,亦無明確時間之紀錄,該廠僅提供現存之工程簡圖、型錄,由於工程簡圖、型錄上皆無日期之記載,則這些文件是否為同一時期取得,工程簡圖與型錄是否有關聯皆無法證實。 ⑷由卓蘭發電廠第二次回函第三點,可知卓蘭發電廠於該次回函提供之完整型錄,係由現存累積之資料中提出,並不知型錄取得時間,且所提供之型錄亦無相關日期記載,無法證實與該廠之設備有何關聯(例如: 發電廠之設備為早期產品,型錄係嗣後新改良的產品)。 ⑸由卓蘭發電廠第二次回函提供之完整型錄第1 頁,可知該型錄為中壓匯流排之型錄(VOLTAGE MEDIUM),而卓蘭發電廠第一次回函提供的工程簡圖,記載該工程簡圖所示產品之規格為『HV5,HV6 (螢光筆畫線處右側規格欄位)』對照卓蘭發電廠第一次回函提供的作業說明書,可知『HV5,HV6 』為高壓匯流排,型錄與工程簡圖並無關聯。 ⑹卓蘭發電廠二次的回函,皆未證明該電廠之設備究竟於何時購入公開使用,所述設備之資本化日期亦乏證明文件。且退步言,即使被告可證明該電廠之設備公開使用之日期(假設語),所證明之設備亦屬高壓匯流排產品,與系爭專利之中壓匯流排並不相同,不足已否定系爭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 ⒉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回函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申請日前已被公開使用: ⑴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回函所提供之型錄,亦無日期之記載,無法證實取得型錄的時間,不足已否定系爭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 ⑵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回函第2 頁,亦未證明卓蘭發電廠之設備究竟於何時購入公開使用。且退步言,即使被告可證明該電廠之設備公開使用之日期(假設語),所證明之設備由中興工程顧問公司之回函第2 頁,可知屬高壓與低壓匯流排產品,與系爭專利之中壓匯流排並不相同,不足已否定系爭專利之新穎性、進步性。 ⒊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台電公司青山施工處等所提供之資料,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申請日前已被公開,不足以否定系爭專利的新穎性、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要件包含「一絕緣母體」,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技術要件「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因此若欲以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之產品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新穎性、進步性,須能證明該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之產品具有「一絕緣母體」之技術特徵;欲以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之產品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新穎性、進步性,須能證明該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之產品具有「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之技術特徵。 ⑵台電公司卓蘭發電廠、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所提供之資料,除了因型錄無日期記載、型錄所示內容非中壓匯流排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同等問題,無法作為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產品之證明外,縱使可做為先前技術或先前使用產品之證明(假設語)其所提供之資料亦無法證明其中之產品具有「一絕緣母體」、「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之技術特徵,即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申請日前已被公開,不足以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3 項的新穎性、進步性。 ⑶另由台電公司青山施工處所提供之回函,可知為高壓及高低壓匯流排產品,非中壓匯流排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不同。回函所附照片,有大片反光模糊,無法確認該高壓匯流排的構造,工程簡圖上更是無法看出匯流排的結構外觀。且同前所述,青山施工處回函所提供之資料,亦無法證明其中之產品具有「一絕緣母體」、「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之技術特徵,即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於申請日前已被公開,不足以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或第3 項的新穎性、進步性。 ㈤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額計算: ⒈原告因被告以系爭產品搶標國防部、台電公司(大甲溪)天輪發電廠等3 件模鑄式中壓匯流排工程案,造成原告因此未得標之損害,分別為:被告之模鑄式中壓匯流排得標案新台幣(下同)3,525,637 元、台電公司天輪電廠匯流排更換工程案775,372 元、1,082,655 元,合計5,383,664 元,而原告競標報價10,767,330元 ⒉上述3 個得標案,皆是被告公司以系爭產品型錄投標之工程案,且皆已由被告公司得標,依台電公司之電力系統規格,電壓在1000伏特(1KV) 以下為低壓電,電壓在1000至22800 伏特(1KV~22.8KV)為中壓電,故上開3 個工程案之產品規格分別為12KV、17.5KV、17.5KV,皆屬中壓匯流排之工程案,相關工程案之資料皆可向國防部或台電公司查詢求證。 ⒊其中項次2 之工程案,被告已將系爭產品安裝於台電公司天輪電廠,有該電廠現場拍攝之系爭產品照片可資為證,惟被告僅能拍攝到外露部分的匯流排,已安裝入供電設施本體部分無法拍到。 ⒋上開3 件模鑄式中壓匯流排工程案,原告皆有參與競標並提出報價單,然而因被告以系爭產品搶標,造成原告3 件工程案皆未得標,蒙受重大損失。3 件模鑄式中壓匯流排工程案利潤約為報價金額之50% 至60% ,以最低利潤50% 計算,原告公司原可得利益為5,383,664 元(計算式:10,767,330×50% =5,383,664),故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原告受有5,383,664 元之損害,原告僅請求400萬元損害賠償金。 ㈥訴之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商品名稱為「WinbusWMM 中壓系列」之產品,亦不得為其他一切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被告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並應全部予以回收。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 ㈠系爭專利欠缺可專利性,具有應予撤銷原因,且被撤銷之可能性甚高,於本件訴訟中不得對於被告主張權利: ⒈系爭專利於94年5 月3 日提出申請,94年10月11日審定公告,共計15項請求項。然而原告自行提出之原證3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已明載: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2及請求項13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4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由此足見系爭專利請求項10、請求項12至15確實具有應予撤銷事由。豈料,原告竟仍誇稱「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範圍具有進步性」等語。 ⒉被告提出被證3 「Eta-com Group 公司產品型錄」,此型錄各頁公開日不同,公開日均在公元(下同)1992年2 月至2001年10月間)。被證4 「KEMA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其公開日1996年1 月1 日。被證5 為中華民國公告號第551728號「模鑄式匯流排散熱結構」新型專利案,公開日2003年9 月1 日。被證6 為中華民國公告號第M256018 號「電力傳輸匯流排之接頭防水結構」新型專利案,公開日2005年1 月21日。被證7 為Eta-com Group 公司於1987年起製造、販賣予多家公司使用之「PH」型號系列產品(包括PH1 、PH2 ..)。被證8 為原告於2000年起販賣予多家公司使用之「PH」型號產品。 ⒊被證3 之Eta-com Group 公司產品型錄第28至32頁載有各種形式之PH產品圖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1、13至15之技術特徵。被證4 之KEMA實驗室測試報告第9 至11頁所載PH產品之圖片及照片,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3至7 、9 、10、13、15之技術特徵。被證5 之「模鑄式匯流排散熱結構」新型專利說明書第第6 頁所載文字及第11頁圖式(第1 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3 、10、12、13、15之技術特徵。被證6 之「電力傳輸匯流排之接頭防水結構」新型專利之第18頁圖式(第2 圖)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7、15之技術特徵。 ㈡關於被證7 及被證8 「PH」產品之製造、販賣如下: ⑴ Eta-com Group 公司(中文譯名艾達康公司,下稱Etac om公司)設立於1979年,為歷史悠久之匯流排製造商, 其早在1987年起即開始製造、販賣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 相同之「PH」系列產品,並出口至世界各國公開使用。 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至少有包括我國、德國、丹麥、 印度、印尼等20國之官方/ 民間單位將「PH」產品公開 使用於其電力系統當中(「PH」產品完整之使用實績, 請參見引證1 第57頁至第67頁)。 ⑵販賣至我國,最先是由「台安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安公司)向Etacom公司進口後轉售予台灣各公司。其後,由艾達康公司與台安公司共同投資,於1999年12月3 日設立了原告「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參被證10第1 頁至第2 頁、第6 頁,Etacom公司即為被證10第2 頁所載之「荷蘭商艾達康公司」;又原告公司英文名稱「TAIAN-ETACOM」即為「台安」及「Eta-com 」之組合,下稱「安達康公司」或「原告公司」)。 ⑶原告先承襲台安公司之業務,於2000年起代理進口Etacom公司之PH產品來台,嗣於2005年起,開始自行製造與「PH」產品相同之產品來販賣,型號亦沿習「PH」之名(參被證10第7 頁,及被證7 目錄頁碼第8 、10、11、13、14、19頁)。無論是Etacom公司、或是後期原告公司所製造、販賣之PH產品,其結構均如被證3 、4 所示,亦即揭露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 ⑷我國採用「PH」產品之工程案有20多件以上,舉例言有1997年石川島播磨新宇汽電共生廠案、1998年南亞乙二醇三廠及四廠案、1999年鯉魚潭水力發電廠(現名卓蘭發電廠)案等,此觀引證1 型錄第58頁「TAIWAN」段落所載「IHI Hsin-Yu 」案、「FPC EG3 & 4 」案、「Liyutan Reservoir 」案,及被證7 目錄頁碼第31頁編號14「新宇汽電共生廠」、34「鯉魚潭水力發電廠」等多件台灣使用實績自明。 ㈢據上證據依據系爭專利審定時專利法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8 至11、14 不 具有新穎性,請求項3 、4 、7 、12、13、15不具有進步性,亦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5均有應撤銷之原因,被告亦已針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在案(被證11),依據前揭智財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應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況且依據Etacom公司擔任原告之技術出資股東、原告早在2000年起進口Etacom公司之PH產品販賣之事實,以及原告自行申請之新型技術報告對系爭專利有效性之不利認定,原告當早已知悉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在其申請日前業已見於刊物、且公開使用之事實,然其竟仍援引具有明顯瑕疵之系爭專利提起本件訴訟,顯然以不當之法律手段打擊同業、搶佔市場、破壞自由競爭秩序。 ㈣被告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被告之系爭產品,其結構、設計實與系爭專利特徵不同,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此外原告提出之原證4 鑑定報告,亦可發現其形式及實質上內容,均有諸多疑點及錯誤:⒈形式內容部分: 該報告係由原告單方委託製作,其公正性已有疑慮;且鑑定單位即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所屬事務所,更令人質疑其專業能力及報告之可信度。該報告之鑑定對象僅為原證1 型錄第54頁「WinBusWMM 中壓系列」產品介紹頁之兩幅照片,顯然並未針對產品實物為鑑定,其正確性已有疑慮;況且,原證1 型錄屬被告之送審文件,並未對外公開,原告取得及使用行為,恐有違反營業秘密法及相關法令之虞。 ⒉實質內容部分: 該報告鑑定內容錯誤,舉例如下: ⑴該報告第23頁表格左方第7 欄「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其相對應之右方「被鑑定案之要件」、「字義相符否」等兩欄位竟均為空白,不但未說明鑑定對象之實際結構為何,也未判斷是否字義相符。 ⑵該報告第25頁表格第⑾項「於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該分隔凹部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被列為「不相符」,然在該報告第27頁所載「2.各要件不相符的部分」,竟未列出此項。 ⑶該報告第29、30頁之「依均等論原則之鑑定分析」,亦未就鑑定對象與系爭專利明顯不相符之「分隔凹部」、「水平模鑄支撐座」等要件,說明是否有實質相同之情形。 ⑷依上可知,原證4 鑑定報告除在形式上不合法外,在實質內容方面,對於「WinBus WMM中壓系列」產品與系爭專利要件不相符之部分,更有刻意隱諱、不為實質具體判斷、企圖魚目混珠之情形,其鑑定報告中所謂「被鑑定案對於台灣新型M278135 號專利權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5項實質相同」之鑑定結論,當無足採。 ⑸實則原告先前以完全相同之事實及理由向鈞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鈞院裁定「聲請駁回」理由亦揭露:「聲請人提出之前揭鑑定報告書(即原證4 )觀之..不足以認定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形..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9 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詳細理由請參被證2 第7 頁第15行至第13頁末數第4 行所載。 ㈤被告無侵權情事,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除去或防止侵害、回收產品等,顯無理由: ⒈如前所述,系爭專利既有應予撤銷之事由,依法原告即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再者,原告並未證明被告產品確有落入系爭專利範圍;況且,其以「Winbus中壓系列產品IEC00000-000」作為請求標的,與相關證據所載不符,請求範圍亦顯不當。因此,本件無從認定被告公司有任何涉及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情事。 ⒉被告既無侵權情事,則原告基於專利受侵害而請求被告給付最低金額400 元之損害賠償,及不得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Winbus中壓系列產品IEC00000-000」,且應回收已流通至市面之上開產品等,即屬無由。原告前於102 年10月22日就系爭專利侵害事件對被告,向鈞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鈞院審理後以102年度民暫字第16號裁定駁回,裁定理由略以:「 ..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不高..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原證3 )已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12至15有撤銷之原因…依聲請人提出之前揭鑑定報告書(原證4 )觀之..不足以認定系爭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形..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9 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等語。本件與上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案完全相同之事實及理由,本件起訴理由亦不足採信。 ㈥訴之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系爭第M278135 號「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新型專利為原告所有,經智慧局於94年10月11日核准,專利權期間自94年10月11日至104 年5 月2 日,有原告提出之專利公報可證(見原證2 ,本院卷一第15至18頁)。 ㈡系爭專利經原告取得智慧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其中就取請求項1 至9 項比對結果為代碼6 (即無法發現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等),請求項10比對結果為代碼1 (即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新穎性,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請求項11比對結果為代碼6 ,請求項12至13比對結果為代碼2 (即本請求項的創作,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3條),請求項14比對結果為代碼1 ,請求項15比對結果為代碼2 。 四、兩造爭執事項如下: ㈠原告主張提出原證4 鑑定報告所示之「Winbus WMM中壓系列產品」是否為被告所製造銷售? ㈡系爭產品是否具有得撤銷事由? ㈢如系爭「Winbus WMM中壓系列產品」為被告之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㈣系爭產品如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專利損害,是否有理由? ㈤原告請求被告回收系爭產品及防止侵害系爭專利是否有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甲、系爭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原因,本院應就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自為判斷。系爭專利申請日為94年5 月3 日,經審定准予專利後,於94年10月11日公告,發給第M278135 號新型專利證書。職是,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論斷。本院先分析系爭專利及引證案之技術內容,比對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繼而論斷是否成立專利侵權。 ㈡系爭專利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 ⑴申請前之習知技術: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由於,模鑄式匯流排具有全密閉式一體成型的設計結構,金屬導體12a~12c 可完全模鑄封固於『環氧樹脂材料結構(絕緣母體10)』中,『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最末段:「金屬導體12a~12c 之間保持有一定的絕緣距離,並填充『環氧樹脂絕緣材料(絕緣母體10)』作為相間絕緣阻隔材料,如此,『使得模鑄式匯流排承受嚴苛高溫衝擊時,仍能保持其絕緣性能,當遭遇火災時仍能短暫提供緊急用電,以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前,習知技術已有利用「環氧樹脂材料」之模鑄式匯流排,具有「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及「使得模鑄式匯流排承受嚴苛高溫衝擊時,仍能保持其絕緣性能,當遭遇火災時仍能短暫提供緊急用電,以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之優點。 ⑵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所使用之技術: 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頁第1段:「本創作之主要目的在提供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藉著絕緣母體封裝金屬導體,且絕緣母體具有『提高散熱效果』的貫穿部。」,可知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提高習知模鑄式匯流排的散熱效果。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6 頁第2 段:「基於上述目的,本創作提供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此中壓匯流排包含絕緣母體與複數個金屬導體。『絕緣母體』具有提高散熱效果的『貫穿部』。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預定間隔。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分隔凹部』。」,可知系爭專利所使用之技術在於將習知模鑄式匯流排之「絕緣母體」設有「貫穿部」以及「向內凹設有分隔凹部」,可參考系爭專利圖式第2 圖。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共15項,請求項1 、10為獨立項,請求項2 至9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11至15為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請求項文字如下: 第1 項:一種全模鑄式中壓? 流排,該中壓? 流排包含:一絕緣母體;以及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於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該分隔凹部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 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每個端點均具有該些金屬導體。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該絕緣母體可為一字線形、垂直L 字形、水平L 字形、垂直T 字形、水平T 形或其他類似形狀。 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 合。 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未被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 字形或ㄇ字形。 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絕緣母體進一步具有提高散熱效果的一貫穿部。 第10項: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一絕緣母體;以及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分別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 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於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 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中壓?流排,其中 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 第1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未被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字形。 第1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中壓匯流排,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⒋依原告提出智慧局對系爭專利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見原證3 ,本院卷一第19至21頁),其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與引用文獻「TW 551728 」及「TW M256018」進行比對,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11目前暫無足以否定其新穎性等要件之先前技術文獻;請求項10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2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3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請求項14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新穎性;請求項15參照所列引用文獻的記載,不具進步性。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11之「絕緣母體」用語解釋: ⒈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1段:「金屬導體12a~12c之 間保持有一定的絕緣距離,並填充環氧樹脂絕緣材料(絕緣母體10)作為相間絕緣阻隔材料」,可知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具有「絕緣」之功效是因使用「環氧樹脂」材質。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倒數第2段:「由於,模鑄式匯流排具有全密閉式一體成型的設計結構,金屬導體12a~12c可完全模鑄封固於『環氧樹脂材料結構(絕緣母體10 )』中,『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可知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具有「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及「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等功效是因使用「環氧樹脂」。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頁第2段:「除此之外,本創作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中的絕緣母體10,其所用的材質除了如習知的絕緣母體10的環氧樹脂,還『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所以,本創作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比起僅單純採用環氧樹脂的匯流排,還『額外具有優越的特性』。」,可知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具有「額外具有優越的特性」之功效是因為在使用「環氧樹脂」外還「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綜上,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並非單純的僅有「絕緣」之功效,更有其它如「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及「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及「額外具有優越的特性」等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 ㈣被告提出專利得撤銷系爭專利之證據: ⒈被證3 ; ⑴被證3 為Etacom公司產品型錄,其型錄下方標示有年月而可推知公開日期介於81年2 月至90年10月間,早於系爭專利公告日(94年10月11日),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台電公司卓蘭廠說明曾購進Etacam公司之匯流排型號PH1S,其資本化日期為90年12月1 日,並於103 年8 月21日提出相關型錄(見本院卷二第294 頁,型錄存置於卷外公文袋中),台電公司青山施工處工程圖(見本院卷二第229 頁)亦說明使用匯流排型號PH1S,且於91年9 月22日竣工,一般要施工前均會要求廠商提供型錄供予施工配置,不論資本化日期或竣工日期均在93前,由此可知被證3 之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之申請日94年5 月3 日,被證3 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3 已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 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且「金屬導體」之材質可以為銅或鋁(被證3 第2 頁第3 段)。 ⑶被證3 之相關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被證4 : ⑴被證4 為 KEMA 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其測試報告首頁下方標註日期為1996年2 月1 日。 ⑵被證4 第9 頁、第10頁已揭示KEMA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相關圖式與照片,該PH1 產品具有母體、金屬導體、分隔凹部及貫穿部(第9 頁、第10頁)。 ⑶被證4 之相關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⒊被證5: ⑴被證5為92年9 月1 日公告之我國公告第551728 號「模鑄式匯流排散熱結構」專利案,早於系爭專利公告日(94年10月11日),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5 已揭示該金屬導體20間及其與該第一、二模鑄外殼11、12間係充填設有一絕緣環氧樹脂30,用以作為該金屬導體整體之絕緣設施(說明書第6 頁),匯流排90,其中該匯流排90具有絕緣環氧樹脂93以及金屬導體92(圖式第1 圖)。 ⑶被證5之相關圖式如本判決附圖四所示。 ⒋被證6 : ⑴被證6為94年1 月21日公告之我國公告第M256018號「電力傳輸?流排之接頭防水結構」專利案,早於系爭專利 公告日(94年10月11日),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⑵被證6 已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之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 ⑶被證6 之相關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㈤被告抗辯系爭專利具得撤銷事由之爭點: ⒈被證3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4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2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3 與被證6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5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4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6、9、10 、13不具新穎性? ⒌被證4與被證5與習知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4與被證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15 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5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⒏被證5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2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5與被證6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⒑被證4與被證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 進步性? ㈥各爭點之判斷: ⒈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4不具新穎性: ⑴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①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3 之「STANDARDELEMENTS PH 產品規格」(參被證3 第28頁)技術特徵。被證3 第28頁已揭示STANDARD ELEMENTS PH產品(下稱PH產品)規格,再由被證3 第4 頁已揭示PH產品為中壓匯流排產品,其中被證3 之「PH產品」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②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被證3揭示母體 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再由被證3 圖1揭示PH產品具有 「母體」結構,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③被證3 圖1 已揭示PH產品具有三個金屬導體,且該些金屬導體係被母體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3 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被證3 圖1 已揭示PH產品之該些金屬導體間設有分隔凹部,其中被證3 之「分隔凹部」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分隔凹部」,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 ④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 1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3所揭露,故被證 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 ⑵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於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該分隔凹部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 ②被證3 圖2 已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分隔凹部下設有Supporting insulator,其中被證3 之「Supporting insulator 」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水平模鑄支撐座」,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其中於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該分隔凹部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2 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3 所揭露,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新穎性。 ⑶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②被證3 第2 頁第3 段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 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其中被證3 之「礦物添加物」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3 之「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3 之絕緣母體的材質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新穎性。 ⑷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 ②被證3 第2 頁第3 段已揭示該「金屬導體」之材質可以為銅或鋁,被證3 之「銅或鋁」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銅或鋁」,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4 之金屬導體的材質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新穎性。 ⑸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為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每個端點均具有該些金屬導體」。 ②被證3 圖1 揭示PH產品之母體前端設有金屬導體,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每個端點均具有該些金屬導體」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5 的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不具新穎性。 ⑹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該絕緣母體可為一字線形、垂直L 字形、水平L 字形、垂直T 字形、水平T 形或其他類似形狀」。 ②被證3 圖1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形狀可以為一字線形,圖3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形狀可為垂直L 字形,圖4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形狀可為水平L 字形,圖5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形狀可為垂直T 字形,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其中該中壓匯流排的該絕緣母體可為一字線形、垂直L 字形、水平L 字形、垂直T 字形、水平T 形或其他類似形狀」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6 之絕緣母體的形狀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新穎性。 ⑺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未被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 字形或ㄇ字形」。 ②被證3 圖1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金屬導體形狀以為E 字形,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其中未被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 字形或ㄇ字形」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8 之金屬導體的形狀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新穎性。 ⑻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9 係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進一步具有提高散熱效果的一貫穿部」。 ②被證3 圖1 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貫穿部,其中被證3 之「貫穿部」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貫穿部」,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9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進一步具有提高散熱效果的一貫穿部」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請求項9 之貫穿部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9 不具新穎性。 ⑼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內容係為「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一絕緣母體;以及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分別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 ②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被證3 之「STANDARD ELEMENTS PH產品規格」(參被證3 第28頁)技術特徵,被證3 第28頁已揭示PH產品規格,再由被證3 第4 頁已揭示PH產品為中壓匯流排產品,其中被證3 之「PH產品」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③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經查被證3 圖1 揭示PH產品具有「母體」結構,被證3 第2 頁第3 段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 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④被證3 圖1 已揭示PH產品具有三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被母體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3 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分別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 ⑤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0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3 所揭露,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⑽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1係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其中於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 ②被證3 圖2 已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下設有Supportinginsulator,其中被證3 之「Supporting insulator」 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水平模鑄支撐座」,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其中於已被該絕緣母 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下部,設有一水平模鑄支撐座」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1之水平模鑄支撐座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新穎性。 (11)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2係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②被證3 第2 頁第3 段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其 中被證3 之「礦物添加物」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3 之「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2之絕緣母體的材質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新穎性。 (12)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 ②被證3 第2 頁第3 段已揭示該「金屬導體」之材質可以為銅或鋁,被證3 之「銅或鋁」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銅或鋁」,故被證3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3之「其中該金屬導體的材質可為銅或鋁」技術特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3之金屬導體的材質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 (13)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新穎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4係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未被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 字形」。 ②被證3圖1揭示PH產品之母體之金屬導體形狀以為E字 形,故被證3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4之「其中未被 包覆的該金屬導體之部分為E字形或ㄇ字形」技術特 徵。 ③依上所述,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 穎性已如前所述,且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4之金屬導體的形狀等技術特徵亦見諸於被證3, 故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不具新穎性。 ㈦被證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2不具進步性: ⒈被證3與習知技術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⑵依據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3 第2頁第3段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 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被證3之「礦物 添加物」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3之「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 ,況且原證3第2頁說明在產品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此為習知技術,被證3及 習知技術均可達成如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相同功效,故 被證3及習知技術之組合亦當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 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⑶依上所述,單獨之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此為習知技術,整體觀之,因此請求項3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 完成,被證3與習知技術之組合更可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3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 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為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⑵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3第2頁第3段揭示母體的材質可以為環氧樹脂(epoxy)以及礦物添加物(mineral fill)所構成,被證3之「礦物添加 物」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3之 「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況且原證3第2頁說明在產品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此為習知技術,被證3及習知 技術均可達成如系爭專利請求項3之相同功效,故被證3及習知技術之組合亦當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不具進步性。 ⑶依上所述,單獨之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且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此為習知技術,整體觀之,因此請求項12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被證 3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㈧被證3與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15不具進 步性: ⒈被證3與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 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流排時,可 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⑵被證6圖式第2圖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之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被證6之「接 頭模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連接板」,被證3及 被證6皆屬模鑄式匯流排之相同技術領域,熟習該項技 術者當遭遇模鑄式匯流排有關的問題時,應有其動機? 考渠等引證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被證3及 被證6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技術特徵。⑶依上所述,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請求項7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6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依被證3及被證6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被證3與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3與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為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流排時, 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⑵被證6圖式第2圖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之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被證6之「接 頭模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連接板」,被證3及 被證6皆屬模鑄式匯流排之相同技術領域,熟習該項技 術者當遭遇模鑄式匯流排有關的問題時,應有其動機? 考渠等引證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被證3及 被證6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其中當連接 兩個該中壓?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技術特徵 。 ⑶依上所述,被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 性已如前所述,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5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6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3及被證6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被證3與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㈨被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6、9、10、13 不具新穎性: ⒈被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4、5、6、8、9 不具新穎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被證4 之「KEMA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參被證4 第9 頁、第10頁)技術特徵,被證4 第9 頁、第10頁已揭示KEMA實驗室PH1 產品測試報告相關圖式與照片,該PH1 產品具有母體、金屬導體、分隔凹部及貫穿部,再由被證4 第1 頁已揭示該PH1 產品之電壓為17.5KV的中壓匯流排,其中被證4 之「PH1 產品」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⑵被證4 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僅揭示PH1 產品具有「母體」結構,並未見任何有關「絕緣母體」之說明,再者,依據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由被證4 並未揭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故被證4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⑶被證4 第9 頁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已揭示PH1 產品具有三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被母體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4 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 ⑷被證4 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已揭示PH1 產品之該些金屬導體間設有分隔凹部,其中被證4 之「分隔凹部」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分隔凹部」,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 ⑸依上所述,被證4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故被證4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9 、10係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等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有技術特徵,被證4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被證4 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5 、6 、9 、10不具新穎性。 ⒉被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13不具新穎性: ⑴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 1與被證4之「KEMA實驗室PH1產品測試報告」(參被證第 9頁、第10頁)技術特徵,經查被證 4第9頁、第10頁已揭示KEMA實驗室PH1產品測試報告相關圖式與照片,該 PH1產品具有母體、金屬導體、分隔凹部及貫穿部,再由被證4第 1頁已揭示該PH1產品之電壓為17.5KV的中壓匯流排。其中被證4之「PH1產品」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全模鑄式中壓?流排」,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⑵被證4 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僅揭示PH1 產品具有「母體」結構,並未見任何有關「絕緣母體」之說明,再者,依據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由被證4 並未揭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故被證4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⑶被證4 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已揭示PH1 產品具有三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被母體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4 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分別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 ⑷被證4 圖1 以及第10頁照片1 已揭示PH1 產品之該些金屬導體間設有分隔凹部,其中被證4 之「分隔凹部」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分隔凹部」,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 ⑸依上所述,被證4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故被證4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 不具新穎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13係為依附於請求項10之附屬項,該等附屬項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10所有技術特徵,被證 4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被證4 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3不具新穎性。 ㈩被證4、被證5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⒉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4未揭示 「絕緣母體」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被證4亦未揭示「其 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技術特徵,經查,原證3第2頁說明在產品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以及被證4之 第6頁第1行至第3行揭示「該金屬導體20間及其與該地一 、二模鑄外殼11、12間係充填設有一絕緣環氧樹脂30,用以做為該金屬導體整體之絕緣設施」,習知技術之「無機礦物質」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4 之「絕緣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再查,被證4、被證5及習知技術皆屬模鑄式匯流排之相同技術領域,熟習該項技術者當遭遇模鑄式匯流排有關的問題時,應有其動機參考渠等引證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被證4 、被證5 及習知技術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⒊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3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4、被證 5及習知技術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4、被證5及習知技術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被證4、被證5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被證4 與被證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15不具進步性: ⒈被證4與被證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 步性: ⑴被證4以及被證6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為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⑵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 4未揭示「絕緣母體」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被證 4亦未揭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技術特徵,經查,被證6圖式第2圖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之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被證 6之「接頭模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連接板」,惟被證4以及被證6均未揭示「絕緣母體」,且亦未記載任何與前述技術特徵相關之建議或教示,故被證4與被證6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之「 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⑶依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7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4以及被證6所揭之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故被證4與被證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⒉被證4與被證6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為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⑵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4未 揭示「絕緣母體」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被證4亦未揭 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技術特徵,經查,被證6 圖式第2 圖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 之 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被證6 之「接頭模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連接板」,惟被證4 以及被證6 均未揭示「絕緣母體」,且亦未記載任何與前述技術特徵相關之建議或教示,被證4 以及被證6 之組合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⑶依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5非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被證4 以及被證6 所揭之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故被證4 與被證6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⒈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被證5之「匯流排90」(參被證5圖式第1圖)技術特徵,經查被證5已揭示匯流排90,其中該匯流排90具有絕緣環氧樹脂93以及金屬導體92,其中被證 5之「匯流排」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故被證 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⒉被證5 圖式第1 圖揭示匯流排90之絕緣環氧樹脂93,依據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被證5 之「絕緣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故被證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⒊被證5 圖式第1 圖已揭示匯流排90具有三個金屬導體92,該些金屬導體92被絕緣環氧樹脂93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5 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5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分別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已被該絕緣母體包覆的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 ⒋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0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5 所揭露,故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 被證5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為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 ⒉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5如前述 所述,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依附之第10項之技術特徵。再查,原證3第2頁說明在產品製作過程中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摻有些許無機礦物質,此為習知技術,以及被證5之第6頁第1行至第3行揭示「該金屬導體20間及其與該地一、二模鑄外殼11、12間係充填設有一絕緣環氧樹脂30,用以做為該金屬導體整體之絕緣設施」,習知技術之「無機礦物質」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無機礦物質」,被證5之「絕緣環氧樹脂」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 」。故被證5及習知技術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綜上所述,被證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2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5 及習知技術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 及習知技術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被證5 及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被證5 與被證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為依附於第10項之附屬項,其內容係為「其中當連接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⒉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被證 5如前述所述,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2所依附之第10項之技術特徵。再查,被證6圖式第2圖揭示兩匯流排10、15一端凸伸之金屬導體17係分別插設於接頭模組20之兩端,接頭模組20之複數固定螺栓22係穿設過金屬導體17之穿孔18,而將匯流排10 、15一端之金屬導體17分別組設在接頭模組20 之兩端,以可將兩匯流排10、15組設為一體,被證6之「 接頭模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連接板」。故被證5 及被證6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5之「其中當連接 兩個該中壓匯流排時,可藉著一連接板結合」。 ⒊依上所述,被證 5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已如前所述,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請求項15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 6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5及被證6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整體觀之,故被證5及被證6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 被證4 與被證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證4之「KEMA實驗室PH1產品測 試報告」(參被證第9頁、第10頁)技術特徵,經查被證4第9頁、第10頁已揭示KEMA實驗室PH1產品測試報告相關圖式與照片,該PH1產品具有母體、金屬導體、分隔凹部及 貫穿部,再由被證4第1頁已揭示該PH1產品之電壓為17.5KV的中壓?流排。其中被證4之「PH1產品」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故被證4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⒉依前開關於「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先予敘明。經查,被證5 之說明書第6頁第 1至3行已揭示該金屬導體20間及其與該第一、二模鑄外殼11、12間係充填設有一絕緣環氧樹脂30,用以作為該金屬導體整體之絕緣設施,被證4與被證5均屬匯流排之技術領域,是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面臨如何選擇被證4之PH1產品之母體材質時,應有其動機參考被證 5之絕緣環氧樹脂30材料並予以應用或組合,其組合係屬明顯,故被證4與被證5之組合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一絕緣母體」技術特徵。 ⒊被證4第9頁圖1以及第10頁照片 1已揭示PH1產品具有三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被母體包覆且分隔一定的距離,其中被證 4之「金屬導體」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金屬導體」,故被證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技術特徵。 ⒋被證 4第9頁圖1以及第10頁照片1已揭示PH1產品之該些金屬導體間設有分隔凹部,其中被證 4之「分隔凹部」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之「分隔凹部」,故被證 4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之「其中,於該些金屬導體之間的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 ⒌依上所述,系爭專利於請求項1 所載之技術特徵已為被證4 及被證5 所揭露,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4 及被證5 所揭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故被證4 及被證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乙、專利侵權部分: ㈠系爭產品技術內容: 系爭產品為原證1 之「WinBus中壓系列WMM 」產品型錄,該型錄為被告之公司簡介、介紹產品特點與規格,由原證1 第54頁所示產品照片如下,原證1 第50頁載明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係以「天然礦石」所製成。原證1 已有被告之公司及產品型號,故可推知系爭產品型錄為被告所販賣之產品型錄。 ㈡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9 項專利權範圍: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比對分析表: ┌──┬───────┬──┬───────┬──┬──┐ │要件│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系爭產品件技術│是否│適用│ │編號│1 技術特徵 │編號│內容 │文義│均等│ │ │ │ │ │讀取│論否│ ├──┼───────┼──┼───────┼──┼──┤ │1A │一種全模鑄式中│ a │WinBus中壓系列│ 是 │ - │ │ │壓匯流排,該中│ │產品WMM 之全模│ │ │ │ │壓匯流排包含:│ │鑄式中壓匯流排│ │ │ ├──┼───────┼──┼───────┼──┼──┤ │1B │一絕緣母體; │ b │天然礦石 │ 否 │ 否 │ ├──┼───────┼──┼───────┼──┼──┤ │1C │複數個金屬導體│ c │系爭產品設有三│ 否 │ 否 │ │ │,該些金屬導體│ │個金屬導體,且│ │ │ │ │的一端被該絕緣│ │該些金屬導體之│ │ │ │ │母體包覆住,且│ │一端被天然礦石│ │ │ │ │使得該些金屬導│ │包覆,且該些金│ │ │ │ │體之間保持一預│ │屬導體間彼此分│ │ │ │ │定間隔; │ │開 │ │ │ ├──┼───────┼──┼───────┼──┼──┤ │1D │其中,於該些金│ d │系爭產品係具有│ 否 │ 否 │ │ │屬導體之間的該│ │該絕緣母體向外│ │ │ │ │絕緣母體向內凹│ │凸設有一分隔凸│ │ │ │ │設有一分隔凹部│ │部技術特徵。 │ │ │ └──┴───────┴──┴───────┴──┴──┘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比對分析說明: ⑴系爭產品係為WinBus中壓系列產品WMM 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由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A要件「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⑵依據前述有關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經查原證1 之第50頁之產品特點第1 行中載明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為「天然礦石」,而並非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B要件「一絕緣母體」。 ⑶系爭產品設有三個金屬導體,且該些金屬導體之一端被天然礦石包覆,且該些金屬導體間彼此分開,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C要件「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⑷系爭產品係具有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技術特徵,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編號1D要件「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如本判決附圖六所示。 ⑸依上所述,系爭產品(WinBus中壓系列產品WMM)未落入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文義範圍。是以,須就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要件1B、要件1C、要件1D,進 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 ⒊系爭產品要件1b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之均等範圍︰ ⑴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由於模鑄式匯流排具有全密閉式一體成型的設計結構,金屬導體12a~12c 可完全模鑄封固於環氧樹脂材料結構(絕緣母體10)中,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第5 頁最末段:「金屬導體12a~12c 之間保持有一定的絕緣距離,並填充環氧樹脂絕緣材料(絕緣母體10)作為相間絕緣阻隔材料,如此,使得模鑄式匯流排承受嚴苛高溫衝擊時,仍能保持其絕緣性能,當遭遇火災時仍能短暫提供緊急用電,以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可知利用「環氧樹脂材料」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模鑄式匯流排具有「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無結構內應力」、「接著密封特性」、「極佳的結構強度」、「防水性」以及「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等優點,前述之系爭專利所述之優點均因絕緣母體10使用「環氧樹脂」之材料。 ⑵惟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10「天然礦石」並沒有完全具備前述之優點,因此系爭產品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⒋系爭產品要件1c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C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1C為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而系爭產品要件1c為該些金屬導體之一端被天然礦石包覆,系爭產品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⒌系爭產品要件1d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D要件均等範圍︰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2 段:「由於,模鑄式匯流排具有全密閉式一體成型的設計結構,金屬導體12a~12c 可完全模鑄封固於環氧樹脂材料結構(絕緣母體10)中,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可知「結構強度」亦為系爭專利模鑄式匯流排中絕緣母體考量之一,而系爭專利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在結構強度上高於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因此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⒍承上所述,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技術特徵,但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1C及1D,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圍第1項之文 義範圍。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1C、1D與系爭產品要件1b、1c、1d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不相同,並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均等範圍。 ⒎原告雖主張:模鑄技術即是以樹脂作為絕緣,燒鑄被覆於複數導體而成(參原告提出原證6 先前技術說明,本院卷一第242 頁反面),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系包含「天然礦石」及「『模鑄』絕緣材質」,系爭產品不可能由整塊天然礦石去切割成絕緣母體的形狀,僅有「天然礦石」是無法將銅導體包覆,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不管是「天然礦石」或是「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天然礦石」皆具有絕緣功能且包覆金屬導體等,故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的文義範圍,及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的均等範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6 頁反面)。惟: ⑴如前所述,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因包含有「環氧樹脂」之材料而具有「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的問題,也無任何的結構內應力,再加上環氧樹脂材料優異的接著密封特性,而使模鑄式匯流排具備極佳的結構強度及防水性能,應用在條件較嚴苛的作業場所,仍然可確保使用之安全性及可靠度」及「使得模鑄式匯流排承受嚴苛高溫衝擊時,仍能保持其絕緣性能,當遭遇火災時仍能短暫提供緊急用電,以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之優點,然「天然礦石」雖由無機礦物質構成,但由於缺少「環氧樹脂」之材料而沒有完全具備上述之優點,因此,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絕緣母體」並不均等。 ⑵依系爭產品型錄第50頁記載「產品為銅導體、耐候型整體絕緣之天然礦石模鑄絕緣材質」以及專利鑑定報告書第23頁記載「模鑄絕緣體是由天然礦石構成」,系爭產品僅知其具有耐燃、防塵、防水、防潮之功效,使系爭產品達到該等功效之材料繁多,系爭產品實難以推知其材質必具有「樹脂」,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其中該絕緣母體的材質是由一無機礦物質與一環氧樹脂所組成」並不均等。是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⒏原告又主張:⑴系爭專利技術特徵之考量重點在於「如何透過增加中壓匯流排的散熱效果,從而提升模鑄式匯流排的安全載流量」,系爭專利之考量重點不在於「結構強度」;⑵第2a圖中兩分隔凹部之間係具有一分隔凸部,而兩分隔凸部之間係具有一分隔凹部,而在第2b圖之系爭產品中,兩分隔凸部亦具有一分隔凹部,兩分隔凹部之間也具有一分隔凸部,「分隔凹部」之間亦具有「分隔凸部」,故系爭產品「該絕緣母體向外設有一分隔凸部」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均等範圍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反面至240 頁)。惟:⑴依系爭專利說明書載:「絕緣母體10,其所用的材質除了如習知的絕緣母體10的環氧樹脂,還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因包含有「環氧樹脂」之材料而可推知亦有系爭專利先前技術之「結構強度」的特點,系爭專利模鑄式匯流排中絕緣母體之「結構強度」亦為一考量重點,而系爭產品之材質缺少「環氧樹脂」材料,系爭專利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在結構強度上,高於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技術特徵。 ⑵如前所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 圖揭露之在絕緣母體10中添加樹脂,並在絕緣母體10之分隔凹部20a 、20b 設有水平模鑄支撐座24,故模鑄式匯流排中絕緣母體之「結構強度」為一考量重點,而「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技術特徵在結構強度上高於「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之分隔凹部20a 、20b 系設於絕緣母體20之內凹處,系爭產品之分隔凸部系設於絕緣母體之外凸處,當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之結構強度不同時,系爭產品之「該絕緣母體向外凸設有一分隔凸部」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絕緣母體向內凹設有一分隔凹部」實難稱為均等。是原告之主張不可採。 ⒐由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獨立項請求項1 ,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依附於獨立項請求項1 之附屬項請求項2 至9 。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至15: ⒈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比對分析表: ┌──┬───────┬──┬───────┬──┬──┐ │要件│系爭專利技術 │要件│系爭產品技術 │是否│適用│ │編號│特徵 │編號│內容 │文義│均等│ │ │ │ │ │讀取│論 │ ├──┼───────┼──┼───────┼──┼──┤ │10A │一種全模鑄式中│10a │WinBus中壓系列│ 是 │ - │ │ │壓匯流排,該中│ │產品WMM 之全模│ │ │ │ │壓匯流排包含:│ │鑄式中壓匯流排│ │ │ ├──┼───────┼──┼───────┼──┼──┤ │10B │一絕緣母體;以│10b │天然礦石 │ 否 │ 否 │ │ │及 │ │ │ │ │ ├──┼───────┼──┼───────┼──┼──┤ │10C │複數個金屬導體│ │系爭產品設有三│ 否 │ 否 │ │ │,該些金屬導體│10c │個金屬導體,且│ │ │ │ │的一端分別被該│ │該些金屬導體之│ │ │ │ │絕緣母體包覆住│ │一端被天然礦石│ │ │ │ │,且使得已被該│ │包覆,且該些金│ │ │ │ │絕緣母體包覆的│ │屬導體間彼此分│ │ │ │ │該些金屬導體之│ │開 │ │ │ │ │間保持一預定間│ │ │ │ │ │ │隔 │ │ │ │ │ └──┴───────┴──┴───────┴──┴──┘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比對分析說明: ⑴系爭產品係為WinBus中壓系列產品WMM 之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由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編號10A 要件「一種全模鑄式中壓匯流排,該中壓匯流排包含:」。 ⑵依前述系爭專利之「絕緣母體」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原證1 之第50頁之產品特點第1 行中載明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為「天然礦石」,而並非系爭專利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編號10B 要件「一絕緣母體」。 ⑶系爭產品設有三個金屬導體,且該些金屬導體之一端被天然礦石包覆,且該些金屬導體間彼此分開,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編號10C 要件「複數個金屬導體,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且使得該些金屬導體之間保持一預定間隔」。 ⑷依上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 ⒉系爭產品要件10b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10B 均等範圍: 依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利用「環氧樹脂材料」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模鑄式匯流排具有「沒有金屬氧化繡蝕」、「無結構內應力」、「接著密封特性」、「極佳的結構強度」、「防水性」以及「應付消防電力之需求」等優點,系爭產品之絕緣母體10「天然礦石」並沒有完全具備前述之優點,因此系爭產品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絕緣母體」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已如前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⒊系爭產品要件10c 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10項要件10C 均等範圍: 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10C 為該些金屬導體的一端被該絕緣母體包覆住,而系爭產品要件10c 為該些金屬導體之一端被天然礦石包覆,系爭產品之「天然礦石」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絕緣母體」之「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之均等範圍。 ⒋由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10A 技術特徵,但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10B ,10C ,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10B 、10C 與系爭產品要件10b 、10c 之技術手段、功能及結果皆不相同,不適用均等論,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均等範圍。⒌由於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其為獨立請求項,故系爭產品亦未落入依附獨立項之附屬請求項11至15。六、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絕緣母體」技術特徵應解釋為「環氧樹脂」或「環氧樹脂並額外添加無機礦物質」。又被告提出之被證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8 至14不具新穎性、被證3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12不具進步性、被證3 、6 之組合足以證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及15不具進步性、被證4 、5 與習知技術之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被告5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新穎性、被證5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被證5 、6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不具進步性和被證4 、5 與習知技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5具有得撤銷事由,依前述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不得於本件訴訟對被告主張系爭專利之專利權,故被告抗辯系爭專利具得撤銷事由,即屬可採。另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5範圍,因此,本件原告依現行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40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與與回收系爭產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被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過失與原告可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若干等,暨未經援用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丘若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