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136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則余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潘瑤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柳鴻翔、劉子睿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3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223,9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