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原告
- 錦豪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士標
- 訴訟代理人
- 吳中仁律師
- 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星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佑倫律師
- 被告
- 歐瑞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魯中
- 被告
- 凱亞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宗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國光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張仲謙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鄒純忻 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馮俊堯律師
林思勻律師
郭榮彥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耀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