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 原告
-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 杰
- 訴訟代理人
- 葉華雄
- 被告
-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森祥
- 被告
-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治
- 被告
-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誠
- 被告
-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念懷律師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8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黃本立之裁定,因技術審查
官黃本立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
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