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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歐陽漢菁

原告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杰
訴訟代理人
葉華雄
被告
TAICERA ENTERPRISE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陳森祥
被告
願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治
被告
雄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誠
被告
悅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婉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複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本件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

國102 年5 月8 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黃本立之裁定,因技術審查

官黃本立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

術審查官古朝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

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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