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 原告
- 泱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杰
- 訴訟代理人
- 葉華雄
- 被告
- 昇銓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洋
- 訴訟代理人
- 林東乾律師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之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8 頁)。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救字第1 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33 至134 頁),經原告提起抗告後,經本院以102 年度民專抗字第7 號裁定駁回(見本院卷第135 至136 頁),嗣原告又提起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2 年9 月5 日以102 年度臺抗字第736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125 頁),原告自應依本院上開裁定補繳裁判費,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見本院卷第1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