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原 告 德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溫德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槙龍有限公司、黃道槙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7日所為之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5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伍元」;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是原告溢繳2,851 元(161,335 -158,520=2,851)」之記載,應更正為「是原告溢繳2,815 元(161,335 -158,520 =2,815)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