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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彭洪英

原告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河
訴訟代理人
陳威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慧君律師
被告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林長儀
被告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林長儀
被告
牛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其增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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