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1號
- 原告
- 拖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河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慧君律師
- 被告
- 鉅宇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林長儀
- 被告
- 帝凱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法定代理人林長儀
- 被告
- 牛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牛其增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