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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彭洪英

上訴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被上訴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蘇飛龍
被上訴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兼法定代理人神力洋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1,650,000 元(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00 元,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排除侵害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165 萬元定之,參照最高法院102 年3 月19日102 年度第3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17 號裁定見解,第一、二項請求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應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7,0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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