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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李維心熊誦梅蔡如琪

上訴人
ELECTRO SCIENTIFIC INDUSTRIES, INC. (美商電子科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章財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初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郁沁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仙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寶成
複代理人
吳俐瑩律師
輔佐人
Steven G.Austin
被上訴人
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蘇飛龍
被上訴人
HUMO Laboratory, Ltd.(慧萌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川嶋基弘
被上訴人
神力洋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洪振豪律師

 楊益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3日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5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甲、程序部分:

一、按涉外因素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臺再字第22號民事判決參照)。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無論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均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二、本件涉訟之當事人,上訴人係依美國法設立之法人,其營業處所在美國。被上訴人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新公司)及其負責人蘇飛龍,為中華民國法人與自然人,其等住所在我國境內,被上訴人慧萌株式會社(Humo Laboratory, Ltd. )、神力洋一(以下合稱為被上訴人)為日本國法人與自然人,彼等住所在日本國境內,而上訴人之起訴事實,係主張被上訴人製造及販賣之電容測試機侵害上訴人於89 年11 月11日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取得之中華民國第207469號「電路元件裝卸裝置」發明專利之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乃請求判決命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防止其等繼續侵害系爭專利。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要素)。本件所涉及事件內容,核其性質屬於專利權民事事件,且上訴人主張之客觀事實發生地點均在我國,故為涉外民事事件。

三、上訴人主張其於89年11月11日取得系爭專利,為100 年5 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該法,定其準據法。按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之成立地法,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因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未就法院之管轄予以規定,上訴人主張於我國取得權利,自應類推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由我國法院管轄。上訴人係外國法人,具有涉外因素,其主張被上訴人侵害系爭專利,自應適用上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本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法律。

四、被上訴人慧萌株式會社原法定代理人為神力洋一,嗣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川嶋基弘,並提出慧萌株式會社日本登記事項證明書為證(本院卷一第203 至206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部分:

壹、上訴人主張:

一、上訴人自1944年創立,為世界著名之高科技製造設備供應商,製造廠房設於美國奧勒岡州,專精於設計與開發生產各式種類半導體被動元件及電子互連元件之產品及系統。上訴人以研發用以測試電子元件之「電路元件裝卸裝置」發明技術,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取得中華民國第207469號「電路元件裝卸裝置」發明專利之專利權,專利權期間自民國89年11月11日至105 年4 月29日(下稱系爭專利)。上訴人發現被上訴人友立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立新公司)在台灣代理銷售由被上訴人日商慧萌株式會社型號(HUMO Labo- ratory, Ltd. ,下稱慧盟會社)製造之型號ACM-5100、ACM- 5530 、ACM-5500及ACM-5640、ACM-56 00之電容測試機(下稱系爭產品),經上訴人進行專利侵權分析,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2 、5 、6 、7 、10、11、12項,上訴人之行為構成故意侵害系爭專利。被上訴人慧萌會社製造系爭產品,被上訴人友立新公司進口、販賣系爭產品,業已侵害系爭專利。上訴人爰依專利法第96 條 第1 、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77 條第3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等連帶賠償損害。

二、按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解釋方式,依智慧局2016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確定功能、確定對應結構、確定對應結構之均等範圍,即確定說明書中對應於請求項所述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時,應限於足以實際執行請求項所述功能之最少元件、成份或步驟的結構、材料或動作,故係實際執行與最小必要原則。本件確定技術特徵(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必須是該功能之必要、最少結構,而原審當庭實測結果,系爭專利之槽座與坐入柵板無論是位於傾斜或垂直面,均可執行技術特徵(c) 「 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故傾斜並非必要。即使「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得增進功效,但並「非」必要,不應採為對應結構,系爭專利發明人Douglas J.Garcia到庭表示「根據美國專利法,我們專利說明書必須將最佳的實施例揭露,較好作法為有角度的旋轉盤..如同之前展示機器所顯示垂直或60度角度,可分成理想的實施方式與較為不理想的方式,但不論為何,都為多環測試的方式,都可以多環測試元件」等語。又申請專利範圍之認定與解釋應客觀,不論在專利有效性或專利侵權爭議均應一致,不應因審查機關不同而有不同的認定,亦不應因勘驗過待鑑定物後變更認定。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於訴外人萬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潤公司)94年11月舉發期間,智慧局解釋為「複數弧形坐入柵板(108a-108d)」,智慧局作成舉發不成立處分(原證50),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訴願決定肯定智慧局上開解釋作成訴願駁回決定,萬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鈞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47號行政判決(下稱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解釋為「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108a-108d) ,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而原審判決解釋為「弧形與環座同心且緊鄰於各環座之外面板側之坐入柵板」,與包含坐入柵板之『弧形的載入架』,以及『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等語,原審判決解釋與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解釋大相逕庭,更增加對應結構致申請專利範圍更受限制。

三、上訴人於90年5 月31日第一次申請修正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下稱第一次修正),修正內容係針對請求項1 、12增加「翻滾」始提出,智慧局並認定:因上訴人第一次修正非屬申請專利範圍過廣、誤記、不明瞭之記載等情事,故不准予修正。上訴人已於93年3 月2 日向智慧局申請撤回第一次申請修正,另提出新修正本(下稱第二次修正),因此,上訴人第一次申請修正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所同時提出之異議答辯理由書之內容,自非屬被上訴人得主張信賴之基礎,而不應作為禁反言之依據。上訴人現主張之申請專利範圍,並無「翻滾」技術特徵,上訴人於異議階段針對「翻滾」所為之說明,與現行申請專利範圍之專利無關。智慧局認定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並非基於以半真空吸引機構固持元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就系爭專利異議案件,亦未採用上訴人提出之關於「承收散裝形式翻滾之未分大小的一元件流路」之修正及與此有關之陳述作為系爭專利具有新穎性與進步性之理由等情,惟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於異議階段所提答辯書「利用溫和的重力..以散裝之方式翻滾而饋入..」不當推衍出「槽座與坐入柵板必須位於傾斜面」,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0至13行「..導引至槽座之真空吸管中的半真空吸力經由槽座對應的連結管道,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上訴人於異議答辯理由亦強調:半真空吸引機構不僅可坐入元件,更具有「固持」元件之功能,與異議階段異議人所提證據可以區隔,智慧局處分亦認:除「半真空吸引機構」外,系爭專利尚有甚多足以與各前案區隔之技術特徵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此亦未否定,惟原審就上訴人第二次修正所加入之特徵(d) 「半真空吸引機構」,認為「就二次修正相同之部分..,難謂智慧局為異議處分時未參酌第一次修正時之答辯理由」,此一見解並無實據,顯為主觀臆測。原審又認上訴人之第二次修正並未提出實質答辯理由,故就二次修正相同之部分,其答辯理由應認援用前次答辯理由,然而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限制,若無具體而明確之事證,怎可輕易作成與異議處分當時智慧局與行政法院所認定之專利權範圍不同之決定,原判決關於「傾斜」之解釋不合法,自申請歷史檔案無從得出「傾斜」解釋。上訴人認基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一致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原審判決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自應與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之解釋一致,惟原審判決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釋異於該判決之解釋,其賴以進行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內部證據與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相同,卻將「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強加為技術特徵(c)之對應結構,嚴重限縮專利權人之權利範圍。

四、系爭專利曾歷經舉發及訴願程序,並由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就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d) 及(h) 之申請專利範圍與有效性作成確定判決在案,基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一致性及避免裁判歧異,原審判決對系爭專利請求項解釋,自應與行政判決之解釋一致。惟本件原判決一方面做出與貴院行政判決截然不同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另一方面又認定技術特徵(h)之解釋應受到該行政判決之拘束,顯屬矛盾;且原審判決以較佳實施例之特徵限縮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自屬不當之限制而違反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規定。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可概分為具有傾斜特徵及不具有傾斜特徵之兩組請求項,亦即請求項1 、5 、6 、7 、10、11(無任何關於傾斜與否之記載)及請求項2 、3 、4 、12、13、14、15、16(請求項文義中包含傾斜之敘述),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20行以下之內容係描述具有傾斜特徵之實施狀態,自屬用以支持上述傾斜組請求項之敘述,原審判決未予區分而逕自援引傾斜組請求項所界定之傾斜、翻滾、重力等限制以解釋上述不具有傾斜請求項,自有違誤。原審判決基於前述不當解釋而認定上述不具傾斜請求項組亦應包含傾斜組之特徵,導致兩組請求項無從區別,竟另自創所謂「簡潔之規定」以自圓其說,顯違反請求項差異化原則。

五、系爭產品構成文義與均等侵權:

㈠系爭專利較習用之裝卸裝置在單位時內能裝卸更大量的元件,由於實施例具有四個環座及能容納五個端子模組,二十個槽座內元件可被同時接觸,已超越習用技術的重大進步。系爭產品採用與系爭專利相同之技術方案,以解決在單位時間內能裝卸更大量的元件。系爭專利使元件易於倒向環座的隔板斜面,約45度,縱被上訴人將測試板刻意設計為垂直,仍私自於柵板(隔板)設計斜面,實質上實施傾斜之設計,系爭產品為系爭專利之改惡設計,系爭產品至多屬系爭專利之再發明,實質上實施系爭專利發明精髓之相同技術方案,即屬固有文義侵權。依據上訴解釋之侵權比對結果: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b) 、(c) 、(d) 、(e) 及(h) 之對應結構,而依據原審解釋之侵權比對結果:系爭產品文義讀取系爭專利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b) 、(d)及(e) 之對應結構,且落入(c) 及(h) 之均等範圍,仍屬文義侵權。

㈡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實質上不可切分,系爭專利產品之測試板、柵板、半真空吸引機構等在機器啟動後,係一體性運作。元件除了利用重力下落翻滾至測試板,亦會隨測試板摩擦旋轉帶動,逐漸地最靠近皮面的元件被帶入或被吸入槽座。然而原審根據上訴人異議答辯書,強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d) 徹底切分成:(c) 利用重力、翻滾形成元件流路(排除吸力),故須有「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之特徵,(d)利用吸力,須有半真空吸引機構。但原判決於均等論比對時,卻未就原審先前已完全與吸力切分開之傾斜特徵(c)與系爭產品比對,反而回頭比對應已不存在特徵(c) 中之「吸力」,其判決理由矛盾。系爭專利為手段功能語言,應挑選對應結構,挑選出對應結構之後,不論文義或均等,均應比對對應結構,原審認技術特徵(c) 之對應結構為:槽座、柵板位於傾斜面,然原判決: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階段,半真空吸引機構因適用禁反言原則,而不得作為吸氣進料之手段,則在判斷侵權時,不應再將『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對應手段,擴張至利用半真空力,故並無均等論之適用」,可知原判決完全沒有針對其自行解釋之對應結構進行均等論比對,而又再重複比較「吸力」,上訴人於原審主張之均等論比,於原審未經審理。

㈢即便貴院認本件有審酌均等論之必要,依簡易置換標準(無論係逐一比對或整體比對),系爭產品仍構成均等論侵權。就技術特徵(c) :被上訴人僅將具有平坦表面之柵板,置換成具有傾斜表面之柵板(要比,就比結構,為何比吸力),系爭產品坐入元件之方式乃步驟一:被上訴人先將「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之特徵簡單置換為「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垂直面」,步驟二:被上訴人進一正將系爭產品柵板之一側設置成傾斜狀,以將元件倒向環座,方便元件被翻滾及吸入槽座中;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係「複數個坐入柵板、弧形載入架、傾斜槽座與坐入柵板」,而系爭產品之要件為「複數個坐入柵板、弧形載入架、垂直槽座與有斜坡之坐入柵板」,以逐一比對方式則為簡易置換,以整體比對係可輕易置換,均構成均等論侵權。又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6 號民事判決見解,採以整體比對方式,觀察該案專利與侵權產品,另依德國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亦採整體比對方式,本件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比對採整體比對構成侵權。另禁反言之適用,依據智慧局2016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四章,及貴院100 年度民專上字第53號判決見解,以禁反言之適用必須實質判斷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為何,故本件無禁反言之適用。

六、系爭專利有效性:被上訴人提出被證1 至9 、25、26、27等證據,抗辯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云云,惟被證7 、25、26及27均不具形式證據能力。又被證1 、7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d) ,被證7 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a) 、(c) 、(d) 。被證1 至9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與技術特徵(d),被上訴人所提之證據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5 、6 、7 、10、11及12不具進步性。

貳、被上訴人則以下列等語,資為抗辯:

一、被上訴人慧萌株式會社從未就上訴人所指型號之系爭產品在中華民國境內為販賣、為販賣之要約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故在我國境內無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

二、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seating) 於槽座中之機構。」。按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解釋,應分別就「功能」及「手段」為解釋,系爭專利核准更正時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8 項規定「..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件及其均等範圍」,貴院一貫見解為「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證據包括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前者係指請求項之文字、發明說明、圖式及申請歷史檔案;後者指內部證據以外之其他證據。」。關於技術特徵(c) 之解釋,被上訴人意見如下:

㈠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16行至第20頁第1 行「..如圖所示,該測試板以順時鐘方向旋轉且因重力各未入槽座元件持續地以不同方向(the opposite direction),延著坐落柵板,翻滾於延環座旋轉所經路徑的空槽座上直到元件最後落入槽座中為止。一旦落入槽座中,元件便由環狀真空吸管11( 圖六) 傳導至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力固持於槽座中。」

㈡上訴人主張:技術特徵(c) 不應限於「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且其技術手段亦不限於「利用重力方式將元件置於槽座」,否則將是以實施例限縮技術特徵(c) 之權利範圍。由系爭專利說明中微處理器及感應器之設計(第20頁第16行至第21頁第17行)可知重力及翻滾並非系爭專利將元件坐入槽座之主要技術手段,否則元件於翻滾之過程中,將逐一坐入,不可能會堆積於柵板。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3行已記載「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顯然低壓(半真空)確實是將元件吸入(歸位)於槽座中之手段。被證15係記載以重力將元件向「裝載區」給進,並非向「槽座」,故被證15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係利用重力方式將元件置於槽座。系爭專利說明書已區分本發明之「基本實施態樣」實施例與「較佳」實施例,故「傾斜」及「重力」等特徵不應成為技術特徵(c) 之限制條件。禁反言原則僅於侵權產品構成均等論侵害時始有適用,且上訴人於申請歷史檔案所為第一次修正已向智慧局撤回,無禁反言之適用。不具備傾斜之坐入柵板足以完成技術特徵(c) 之承收及歸位功能,而原審判決認定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之對應結構包含「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構成不當限制。鈞院行政訴訟階段就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之對應結構亦僅認為包括數個坐入柵板和傾斜無關云云。

㈢惟上訴人主張解釋手段功能用語之範圍以具體實施例為準係違反申請專利範圍解釋原則云云,並無所據。於解釋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之申請專利範圍時,應包含發明說明中所敘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件及其均等範圍,亦即以發明說明所揭露之實施例為基準。依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見解,如果專利說明書僅揭示「單一實施例」,則任何手段功能用語請求項之限制應限定至該唯一被揭露之實施例結構及其均等範圍(原審被證12)。原審於解釋技術特徵(c)之對應結構時,係依據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內容及圖式之記載而進行解釋,顯然原審判決對於技術特徵(c) 之解釋未違反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56條第3 項規定,亦未違反手段功能用語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基本原則。系爭專利圖10a 所示元件12,不應被理解成是未坐入到槽座10內而堆積之元件,而應該理解成是準備要坐入到測試盤(test plate)之槽座10內之元件,上訴人錯誤解釋圖10a。

㈣又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3行記載「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並未記載「半真空」與「坐入柵板」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關係,故「半真空吸力及相關結構」,顯非「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之對應結構。再上開說明書段落係緊接於說明書第9 頁有關傾斜旋轉台及測試板之段落(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 至18行)之後,故有關半真空力將元件吸入一節,亦應以旋轉台及測試板為「傾斜」狀態為前提。上開段落記載半真空手段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顯然半真空手段之功能,包含「吸入」並「固持」,但請求項技術特徵(d) 記載「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並未記載「吸入」一詞,上訴人已將半真空手段之吸入功能予以放棄而貢獻於大眾,自不能僅請求「固持」之功能得再擴張其權利範圍而包括「吸入」功能。

㈤上訴人於90年5 月31日之異議答辯理由書性質上仍屬系爭專利之申請歷史檔案資料,上訴人於上開答辯理由書所答辯,自可作為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內部分證據,亦有禁反言原則適用,不因該技術特徵是否為手段功能用語而有差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亦採上開法律原則(原證34參照),故上訴人稱手段功能用語之文義均等範圍判斷無禁反言之適用云云,尚無法理上之依據。鈞院行政訴訟階段於比對先前技術與技術特徵(c) 時,已將「傾斜」、「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旋轉所經路徑的空槽座上,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等技術特徵限制納入比對,則本件於解釋技術特徵(c)時,自亦可為同樣之解讀。

四、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第1 、5 、6 、7、10及11項:

㈠技術特徵(b):技術特徵(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被上訴人主張之對應結構為:「旋轉台及旋轉軸位於傾斜面」。因系爭產品之旋轉台(環座)並未具有一「傾斜」平面,而係「垂直」平面,且傾斜旋轉台/ 環座之目的在於使元件被倒往環座並藉重力作用執行歸位功能,故技術特徵(b) 之均等範圍應限於傾斜之旋轉台(環座)。系爭產品之旋轉台既為垂直,自未具有與技術特徵(b) 之相同或均等之結構,故不構成侵權。

㈡技術特徵(c):技術特徵(c) 「在環座旋轉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之機構」。系爭產品係採垂直之旋轉台,其測試板之槽座並非位於傾斜面,故系爭產品並未具有相同之結構。系爭產品之「Bucket部隔板」,除未位於傾斜面外,亦非屬技術特徵(c) 所謂之「坐入柵板」,因系爭專利所稱之「坐入柵板」,係因傾斜之環座設計之故,而可在環座旋轉所經路徑中,執行承收及因重力而使元件歸位之功能;但系爭產品係採「垂直」面之旋轉台,其透過「Bucket部隔板」承收元件後,元件係堆積於旋轉台下方,而必須藉由「噴嘴」使元件形成漂浮狀態後,再藉由強吸引力之方式使元件歸位於槽座,故系爭產品「Bucket部隔板」並無法執行使元件因重力而置入槽座之功能,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之技術手段及「坐入柵板」之功能顯有實質差異,故系爭產品顯然不具有系爭專利技術特徵(c) 之手段及執行該手段之相同或均等結構,而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並無任何結構可藉由重力而使元件歸位,故無必要依均等論為判斷。縱依「均等論」進行判斷,系爭產品之「Bucket部隔板」與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在功能、技術手段、結果亦實質不同,系爭產品之「Bucket部隔板」與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具有實質不同之手段、功能及結果,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技術特徵(c))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㈢技術特徵(d):技術特徵(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原審解釋之對應結構為「支撐坐落元件之真空吸板」、「與每個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真空吸管」、「低壓源」及「連結管道」。系爭產品旋轉台呈垂直狀態,與真空吸板互為平行,真空吸板並非位於環座之下,無法支撐坐落元件。系爭產品之真空吸管並非每環座各一(二環座共用一環狀真空吸管),則系爭產品之真空吸板及真空吸管顯然未具有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d )相同或均等之結構,而不構成文義侵權。既不構成文義侵權,則系爭產品之真空吸管及連結管道之結構,與系爭專利所要求者屬實質不同之手段,原告自無從再依均等論將技術特徵(d) 之權利範圍擴張及於系爭產品之結構。

㈣技術特徵(e):技術特徵(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分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系爭產品之上方端子,非懸臂薄片狀,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強調之效果,故系爭產品欠缺技術特徵(e) 之相同或均等結構,系爭產品之上方端子係以習知探針朝向或達離導體端子進行運動,兩者作動方式不同,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技術特徵(e)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㈤技術特徵(h):技術特徵(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其對應結構與連結關係為「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測試板以及載入架之U 型阻塞感應架」、「感應架之二腳所界定之開孔」、「載入架所界定之開孔」、「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錐狀開孔」、「光發射導線」、「光纖導線」。系爭產品雖然具有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惟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係分開設置,且係分別設置於「歧管板」及「真空吸板」之兩側,並非「載入架」及「真空吸板」之兩側。系爭產品亦未藉由一「U 型」或任何形狀之橋(腳架)來耦合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以進行安裝,自無「感應架之二腳所界定之開孔」以及「載入架所界定之開孔」結構,故兩者之技術手段並非實質相同。故系爭產品之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顯與系爭專利之「U 型阻塞感應架」屬實質不同之手段、功能及結果,則系爭產品自未落入系爭專利技術特徵(h) 之文義或均等範圍。

五、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7 、10、11、12有應撤銷之事由,上訴人不得執系爭專利對被告主張權利:

㈠系爭專利欠缺新穎性:上訴人於84年2 月9 日起即開始透過實密科技有限公司,針對Model 3300機器在台灣進行販賣之要約,此有上訴人備置之Data Sheet可稽,而斯時被告公司在台合作廠商於市面上取得該份資料後,於84年9 月9 日將之傳真予被告公司知悉。另上訴人亦已於84年11月10日向公眾介紹系爭專利製品,此亦有Model 3300機器之技術簡報資料可稽。堪認上訴所稱之專利製品,於系爭專利申請前早已為公眾所知悉且為公開使用,系爭專利顯然欠缺新穎性。

㈡系爭專利欠缺進步性: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證據如下:被證1 為1995年7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專利案。被證2 為1993年9 月3 日公開之日本實開平5-67097 號專利案。被證3 為1995年3 月17日公開之日本實開平7-16177 號專利案。被證7 為1994年1 月Palomar 公司「MODEL18A旋轉測試機」產品手冊影本。被證8 為1990年12月18日公告之美國0000000 號專利案。被證9 為1994年8 月16日公告之美國000000 0號專利案,其組合方式均可證明系爭專利具有得撤銷事由。

六、被上訴人並無侵害系爭專利權之故意或過失,上訴人未依專利法第98條之規定,於專利物品上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上訴人就被上訴人等係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為專利物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又上訴人就其損害賠償金額均未為任何舉證,其請求3 億元之鉅額賠償,並非有據。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 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等就其各式型號為ACM-5100、ACM-5530、ACM-5500、ACM-5640、3000、3100及5600之電容測試機,或其他一切侵害中華民國第207469號發明專利之產品,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或其他一切之相關侵權行為,或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陳列或散布各式型號為ACM-5100、ACM-5530、ACM-5500、ACM-5640、3000、3100及5600之電容測試機,或其他一切侵害上訴人之中華民國第207469號發明專利產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或其他任何傳播媒體為廣告之行為。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肆、本件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三第155 至156 頁):

一、系爭專利為上訴人於85年4 月30日申請,經智慧局於89年9月7日審定,專利權期間自89年11月11日至105年4月29日。

二、上訴人於93年11月29日對系爭專利異議案,經智慧局審定為異議不成立。97年8 月12日對系爭專利舉發案,經智慧局審定為舉發不成立,並經本院99行專訴47號行政判決維持智慧局舉發不成立之處分並確定。

三、系爭產品「ACM-5100」、「ACM-5500」、「ACM-5530」、「ACM-5640」、「ACM-3000」、「ACM-3100」、「ACM-5600」,為慧萌公司在日本製造,因各產品的功能結構相同,所以以「ACM-5100」為代表。

四、系爭專利之說明書為手段功能用語的方式撰寫。

伍、兩造爭執事項:

一、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部分:

㈠有關技術特徵(b)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範圍為何?

㈡有關技術特徵(c)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範圍為何?

㈢有關技術特徵(d)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範圍為何?

㈣有關技術特徵(e)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範圍為何?

㈤有關技術特徵(h)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解釋範圍為何?

二、系爭產品「ACM-5100」、「ACM-5500」、「ACM-5530」、「ACM-5640」、「ACM-3000」、「ACM-3100」、「ACM-5600」型號之電容測試機,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7 、10、11、12之專利權範圍?

三、就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被證7 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被證25、26、27是否具證據能力?

㈡被證25、26、27是否足以証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7 、10、11、12不具新穎性?

㈢被證7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7 、10、11、12不具進步性?

㈣被證1 、2 、7 、8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 、5 不具進步性?

㈤被證1 、2 、7 、8 、9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10不具進步性?

㈥被證1 、2 、4 、5 、7 、8 、9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2不具進步性?

陸、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專利侵權判斷,應先解釋請求項,再分別解析系爭專利之解釋後請求項的技術特徵及被控侵權對象對應之技術內容,進而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符合文義讀取,如不符合文義讀取,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適用均等論。又專利權之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專利範圍中之文字,若其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之文字意義及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故判斷被控侵權對象是否侵害專利權,先依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倘申請專利範圍之文字未臻明確時,並得審酌發明說明及圖式,俾以界定專利權範圍,且應依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於申請專利時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之字面意義,除非申請人在說明書中已賦予明確定義,若申請人無明顯意圖賦予該文字其他意義,該文字則被推定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的通常習慣意義。

二、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㈠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一種電路元件裝卸裝置,其一個或數個元件槽座之同心環座可相對於環心旋轉。槽座均勻地以角度間隔並以增量方式旋轉,而該旋轉增量即是相鄰槽座間的角度間隔。該環座以某個角度頃斜,而且當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向環座傾倒元件。鄰接於槽座之外板側邊之固定柵板侷限未位歸位之元件因動力而隨機滾落於通過環座旋轉路徑之弧段的空槽座。隨機之滾動使元件歸位入槽座中。在旋轉環座之路徑中有用以連接元件和測試機的雷子接觸器。尤以具五個接觸器而能同時進行五種不同類型之測試者為佳。被測試過的元件經過一噴出歧管的下方,該噴出歧管板界定了許多噴出孔,而每當環座旋轉一增量時噴出孔則與一組槽座相互對齊。噴出管與噴出口相連接。元件被選擇性啟動的各個氣壓閥門的空氣之鼓風而從槽座噴出。藉由空氣之鼓風和重力作用,噴出的元件經由管子落下並依管路板之導引進入分類儲盒中。元件流路能響應於表示柵板缺少元件之偵測器的信號而選擇性地被引向該柵板。感應器能偵測出在座槽中尚未被噴出歧管所噴出的元件(見系爭專利摘要,原審卷一第19頁)。

㈡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7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2、5 、6 、10、11、12、17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上訴人原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5 、6 、7 、10和11,嗣追加主張系爭產品亦落入請求項2 、12,各請求項其內容如下(參原審103 年5 月22日所提民事準備㈣狀,原審卷三第2 頁、103 年9 月25日民事準備狀,原審卷七第12頁):

1.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a) 一元件槽座的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f) 複數個儲盒;(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以及(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

2.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a) 一元件槽座的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f) 複數個儲盒;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5.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a) 一由一可旋轉盤所界定之元件槽座的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d)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其包括:⑴一半真空源;⑵一由固定盤所界定的真空吸管並連接至該半真空源,而真空吸管係與槽座之環座同心並緊鄰;以及⑶數個由可旋轉盤所界定之連接管,每槽座各一,該連接管將半真空吸力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其對應的槽座中;(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f) 複數個儲盒;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

6.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a) 一元件槽座的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f) 複數個儲盒;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裝卸裝置,其中各槽座僅在元件之端軸於容差內對準槽座時能夠納入元件;其中各槽座將元件之上方及下方端軸曝露於外;且其中電氣連接元件之機構包括:(a) 數個上方端子與環座對齊以由上方接觸元件;及(b) 數個伴隨的下方端子以由下方接觸元件,各上方端子與一下方端子對應並與環座每次旋轉一增量時的一槽座對應。

10. 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a) 一元件槽座的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f) 複數個儲盒;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其包括:⑴一界定數個噴出孔的噴出歧管板,該噴出孔各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配合;⑵數個伴隨的管件連接至噴出孔,該管件將其中被噴出的元件導引至儲盒中;以及⑶數個伴隨的選擇性觸動氣壓機構用以將空氣壓力加諸與噴出孔對齊配合的槽座內,而將槽座內的元件噴入對應的管件中。

11. 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包括:(a) 數個元件槽坐的同心環座;( b)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 承收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接觸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有效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f) 複數個儲盒;(g) 噴出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複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以及(h) 用以偵測出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

12.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包括:(a) 數個元件槽坐的同心環座;(b) 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c) 承收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e) 接觸機構,在環座旋轉一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有效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f) 複數個儲盒;以及(g) 噴出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複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坐落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㈠解釋申請專利範圍原則:

⒈上訴人主張系爭專利利所屬技術領域之通常知識者應有三至五年相關產業經驗等情,並聲請傳訊系爭專利之發明人DouglasJ. Garci 到場說明1996年系爭專利申請時之通常知識者技術水平,經本院通知其到場後,就系爭專利各請求項創作歷程說明,並表示其為美國丹佛技術學院機械領域研習,自1981年即開始從事本領域工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86 頁、卷二第147 頁以下),然被上訴人主張該通常知識者為具有機械或電子之基本知識,且具有被動元件測試之相關知識,於系爭專利申請時具有三至五年工作研發工廠工作經驗,上訴人對此表示並無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99 頁)。

⒉按專利法施行細則於93年7 月1 日修正增訂第18條手段功能用語之專利申請方式,而系爭專利於85年4 月30日申請,當時專利法無手段功能用語相關規定,惟兩造於於原審103 年7 月1 日言詞辯論表示,本件兩造均不爭執系爭專利技術特徵(b)(c)(d)(e)(g)(h)為手段功能用語,僅就申請專利範圍應如何解釋,有所爭執(參原審卷四第274 頁以下)。

⒊次按「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為103 年11月8 日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4 項所明定。又智慧局於2014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二章第3.2.3 節(第2-12-9頁)就手段功能用語部分,載明「採用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解釋請求項時,請求項之特徵將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完成該功能之必要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惟並非直接限縮於說明書中所載之實施例,其中該均等範圍應以申請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之範圍為限。」。

㈡關於技術特徵(b)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文義解釋範圍:

⒈技術特徵(b)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

⒉上訴人主張:為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 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旋轉台」、「旋轉台轉軸」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上訴人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175頁)。

⒊被上訴人主張:為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旋轉台』、『旋轉台轉軸』位於傾斜面」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被上訴人投影片第5 頁,本院卷三第199頁)。

⒋本院意見︰

⑴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2 至4 行記載:「在傾斜面所界定之開孔中延伸處,為一亦傾斜宜為60度之旋轉台7 ,用以帶動旋轉圓盤狀的測試板8 」以及說明書第10頁第18至21行揭露之「再參照圖1 ,3 ,4 以及15,測試板部分置於旋轉台7 上且由數個定位銷適當地定位,而該定位銷與測試板內緣所界定之定位孔相互配合。如圖所示測試板繞著旋轉台轉軸16進行順時鐘旋轉」(見原審卷一第166頁反面、第167頁)。

⑵由此可知,為了帶動旋轉圓盤狀的測試板8 ,技術特徵(b)所對應之結構應為「用以帶動測試板的旋轉台」、「使測試板繞著旋轉的旋轉台轉軸」及「位於旋轉台上並適當定位測試板的定位銷」,透過測試板8 設置於旋轉台7 上且由定位銷定位,使測試板8 繞著旋轉台轉軸進行旋轉,如此可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

⑵綜上,技術特徵(b) 之「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之文義解釋:為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用以帶動測試板的旋轉台」、「使測試板繞著旋轉的旋轉台轉軸」及「位於旋轉台上並適當定位測試板的定位銷」及其均等範圍。

⒌兩造就就技術特徵(b) 之手段功能用語解釋,雖主張如上述,並認技術特徵(b)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不包含「定位銷」,但測試板8 與透過定位銷而能設置於旋轉台7 上,如此可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已如前述,故定位銷、旋轉台、旋轉台轉軸有必要之結構與連結關係。又被上訴人雖認為技術特徵(b)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尚包含「傾斜面」,然即使無「傾斜面」,亦有可「用以帶動測試板的旋轉台」、「使測試板繞著旋轉的旋轉台轉軸」及「位於旋轉台上並適當定位測試板的定位銷」必要結構與連結關係,可達到「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功能,因此「傾斜面」並非必要。是以兩造上述主張,尚不可採。

㈢關於技術特徵(c)之手段功能用語文義解釋範圍:

⒈技術特徵(c)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

⒉上訴人主張: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坐入柵板」及其均等範圍(105 年11月2 日上訴人投影片第22頁,見本院卷三第175頁)。

⒊被上訴人主張: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單個『坐入柵板』」(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及其均等範圍,或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複個『坐入柵板』」(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及其均等範圍(105 年11月2 日被上訴人投影片第8 頁,本院卷三第200 頁反面)。

⒋本院意見︰

⑴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記載:「參照圖1 ,3 ,10,10a 及14,元件12被分配置入載入區域19中的測試板槽座中,該載入區域平躺於一固定,弧形的載入架104 下方。載入架具有一阻隔牆106 以及數個坐入柵板,如圖示之四片牆,108a-108d ,其數目配合四個元件環座。坐入柵板皆具一致的高度且藉隔片110 使坐入柵板連未接於測試板之側。坐入柵板之弧形與環座同心且每個坐入柵板緊鄰於各環座之外面板側。坐入柵板的底端與測試板間些微地隔開,例如使用金屬薄片,以避免掉漏或夾住經柵板下方的元件。較佳者其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將時鐘之鐘點做為位置指標)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100a-100d ,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在操作中,欲被測試的元件被以大約平均分配的比例倒入空隙中,而當元件落下時因重力作用分佈散落於柵板上。分配元件可進一步藉由一具有數個壓力空氣噴嘴的空氣刀112 之輔助,各朝向柵板間的空隙。如圖所示,該測試板以順時鐘方向旋轉且因重力各未入槽座元件持續地以不同方向,延著坐落柵板,翻滾於延環座旋轉所經路徑的空槽座上直到元件最後落入槽座中為止。一旦落入槽座中,元件便被由環狀真空吸管11(圖六)傳導至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力固持於槽座中。」以及圖式第10、10a 圖,由此可知,為了使元件12被分配置測試板槽座中,技術特徵(c) 所對應之結構應為「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透過與元件環座10數目配合之坐入柵板108a-108d 自測試板8 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104 之九點鐘位置端,入柵板108a-108d 間的空隙100a-100d 係為元件的進入開口,元件係因重力而翻滾歸位於空的元件槽座10上,如此可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系爭專利圖1 ,3 ,10,10a 及14如本判決附圖一、二所示。

⑵綜上,技術特徵(c) 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之文義解釋係: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以及其均等範圍。

⒌上訴人稱:智慧局之電腦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揭示,當申請人為克服請求項不明確之問題,採用手段功能用語解釋請求項時,該均等範圍應以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不會產生疑義範圍為限,並非直接限縮於說明書中所載之實施例等語,然原審判決認槽座與坐入柵板應位於傾斜面,無非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20行以下因重力各未入槽座元件持續以不同方向,延坐落柵板,翻滾後直到元件最後落入槽座中為止之敘述(參原審卷一第171頁反面),而綜觀系爭專利說明書可知,自第9 頁開始載明「較佳實施例詳述」,第19頁第13行更明揭「較佳者..」,顯以較佳實施例之特徵限縮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屬不當限制而違反專利法第58條第4 項規定云云(見民事上訴理由狀,本院卷一第57頁反面)。惟依本院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記載「..其中技術特徵(b) 、(c) 、(d) 、(e)、(g) 及(h) 為手段功能用語..技術特徵(c) 之範圍應解釋僅能包含有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以及圖1 、3 、10、10a 及14 .. 」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03 頁)可知,技術特徵(c) 於解釋時,應包含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見原審卷一第171 頁反面)中所敘述對應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再由說明書第19頁第20至23行(同上頁)之「該測試板以順時鐘方向旋轉且因重力各未入槽座元件持續地以不同方向,延著坐落柵板,翻滾於延環座旋轉所經路徑的空槽座上直到元件最後落入槽座中為止」可知,若要使元件12歸位於空的元件槽座10上,需藉由重力翻滾,否則元件12將無法歸位於空的元件槽座10中,並無不當讀入實施例及說明書之限制的情事。是以上訴人所述,並不可採。

⒍上訴人復稱:原審判決另自創當獨立項某技術特徵被認定為手段功能用語,經解釋對應之實施態樣與附屬項界定內容重複,致獨立項與附屬項實質內容相同,此時不適用請求項差異原則,其採取自創之「簡潔之規定」,但其另認上訴人主張更正後請求項2 、12已界定環座為傾斜之特徵,顯然請求項1 、11於解釋時不應包含傾斜特徵等情,又係違反自創之簡潔規定,原判決係不當解釋而有違請求項差異化原則云云(見民事上訴理由狀第四點,本院卷一第58頁)。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包含技術特徵(a) 至(h)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2 、12僅包含技術特徵(a) 至(g),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尚具有額外之技術特徵(h) ,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1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2、12 並不具有相同之申請專利範圍。上訴人上開所述,尚不可採。

⒎上訴人另稱:技術特徵(c) 手段功能用語解釋為「坐入柵板,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第175 頁)。被上訴人亦以:「技術特徵(c) :請求項1 所記載之發明為「單一環座」之測試機,故請求項1 技術特徵(c) 之『坐入柵板』應為單數。配合各環座之『複數個坐入柵板』應為請求項11(數個環座)技術特徵(c)之對應結構。『載入架』係為固定「複數個坐入柵板」用,應非必要結構。」等語(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5 頁,本院卷三第199 頁)。兩造雖認為有關技術特徵(c)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不包含「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但本院99行專訴47號行政判決記載「至少包含有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108a- 108d ) 、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等結構與連結關係均未揭示於前揭證據」(參原審卷一第306 頁)可知,技術特徵(c)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必須包含本院所解釋之前揭結構,且坐入柵板為複數個,如此使本件與上開行政判決之解釋一致;再查,上開行政判決另載「技術特徵(c) 之範圍應解釋僅能包含有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以及圖1 、3 、10、10a 及14;技術特徵」(參原審卷一303 頁)可知,技術特徵(c) 對應的段落應為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以及圖1 、3 、10、10a 及14,該等圖式係為輔助該等說明書的內容,而該等段落未見「傾斜面」,是以不宜解釋為「坐入柵板及槽座位於傾斜面」,但無「傾斜面」並無法達成技術特徵(c) 之「使元件歸位於槽座」的功能,已如前述,因而加入「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必要結構與連結關係以達成技術特徵(c) 之功能,是兩造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⒏上訴人復稱:系爭專利於90年間由第三人提起異議,上訴人於90年5 月31日第一次申請修正請求項,惟於93年3 月2 日撤回第一次修正;於異議階段另為第二次修正,該第二次修正主要在於將技術特徵(d) 由附屬請求項加入修正後獨立請求項中1 和12中,其有可能產生禁反言之範圍,亦僅能侷限於技術特徵(d) 部分,而不能擴充至未修正之技術特徵(c) 部分,第二次修正內容與上訴人所主張技術特徵(c) 之均等範圍,其等關連性甚低,即第一次修正未經智慧局准許,且該修正業經上訴人撤回,上訴人第一次申請修正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所同時提出之異議答辯理由書之內容不適於採為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或禁反言之依據,原審竟採用已撤回之第一次修正所對應之異議答辯理由作為禁反言之依據,更不當推衍出半真空吸引機構限於固持元件之對權利範圍之限制,其判決違誤云云(見原審卷八第267 頁、於105 年12月8 日投影片第8 頁,本院卷三第247 頁反面)。惟查:

⑴系爭專利之00000000P01 號異議案,異議人提出異議證據2 至5 ,主張系爭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異議證據2 係我國85年2 月1 日審定公告之第84212539號「碟片形電子元件之檢測分類裝置」新型專利案、異議證據3 係我國80年10月21日審定公告之第80210156號號「無導線電子元件之檢測分類機」新型專利案、異議證據4係我國79年4 月21日審定公告之第78200030號「電氣元件之檢測分類裝置」新型專利案及異議證據5 係我國80年10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追加一號「電氣元件之檢測分類裝置追加一」新型專利案。上訴人為避免系爭專利無效,於90年5 月31日提出異議答辯理由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之第一次修正,其於修正內容表示:「..答辯人(指上訴人)為縮減申請專利範圍,茲於不變更實質內容下,依專利法第44條第4 項第1 款(申請專利範圍過廣)之規定,限縮本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為第1 及13項,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2項(修正前之第13項)分別成為:1.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其包含..『(e) 一半真空吸引機構,其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12. 一種元入裝卸裝置,其包括:..『一半真空吸引機構,其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異議)證據2 、3 、4 及5 雖揭示氣孔或噴氣孔,但其皆用於吸氣進料或噴氣下料..其目的係在於加速進料、下料。反觀本案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係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目的係在於『固定』且本案之半真空吸引機構與(異議)證據2 至5 之氣孔之技術手段亦不相同。因此,本案之「半真空吸引機構」未揭示於(異議)證據2至5 中。..而本案因為係利用溫和的重力方式而將元件置於槽座中,可防止如證據2 至5 使用『壓力』之方式迫使元件置於槽座中而導致之撞擊或斷裂。」(見原審卷四第188 至191 頁)。上訴人上開答辯內容,是為區別系爭專利與異議證據2 至5 不同處,在於證據2 至5之氣孔或噴氣孔,係用於吸氣進料或噴氣下料,其系爭專利之半真空吸中機構,係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而與進料或下料之動作無關,上訴人已明確表示系爭專利有關技術特徵(c) 所採用之手段「是利用重力方式將元件置於槽座」中,與利用壓力加速進料及下料之技術手段無關,而「半真空吸引機構」僅為「固持」元件之用。

⑵智慧局就上開異議案為不准修正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異議不成立之理由包含:異議證據未揭露半真空吸引機構。異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1 月15日以91年度訴字第3223號判決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另為處分,判決理由略以:「..參加人(即本件上訴人)曾於90年5 月31日(異議程序進行中)申請修正系爭案專利範圍如下:(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3項均分別加入「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原記載於系爭案說明書第9 頁第19行至第10頁第13行)、「用於感測何時於該流路中之元件的數量係少於填滿該槽座之足夠量之元件感測器」及「散裝形式翻滾且未分大小之元件流路」(原記載於系爭案說明書第20頁第16行至第21頁第5 行以及第19頁第20行至第20頁第15行);(2) 刪除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及第14項。足見修正範圍之一即為將原第2 項中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併入第1 項中,原第14項中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併入第13項中,惟被告(指智慧局)於本件異議審定理由先敘明不准予修正,仍依原審定公告本審查,繼又自行將此半真空吸引機構併入系爭案主要請求項中與諸引證案作比對,而認引證(即異議證據)1 至4皆未具有可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半真空吸引機構」,其審定理由實前後牴觸,有違論理法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答辯理由亦自認本件異議審定理由先不准予參加人修正系爭案之專利範圍,而依原審定公告本審查,卻又將該「半真空吸引機構」併入主項中與引證案比對,確屬有所瑕疵等語在卷,益見本件審定異議不成立之理由,確有可議而難以維持。」等語,是認智慧局之異議不成立處分係引用未被准予修正之技術特徵比對。

⑶上訴人於智慧局另為處分階段,於93年3 月2 日撤回第一次修正,另提出第二次修正(見原審卷八第39至54、165 頁),其中將原請求項第2 項及第14項之「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併入第1 項及第13項(修正後第12項)部分,與第一次修正相同,未包含前次修正時另外兩技術特徵(其對照表見上訴人105 年12月8 日簡報第6 頁),經智慧局准予修正,並於93年11月29日作成異議不成立審定,異議人未提訴願而告確定(見原審卷八第7 頁)。智慧局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理由:異議證據2 至5 (即該案之引證一至引證四)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第1 、12項「半真空吸引機構」,亦無法達到系爭案可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中之功效者,系爭案技術特徵非屬引證三所易於思及,故異議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見審定書,本院卷三第274 頁)。

⑷上訴人於前述異議階段之前後兩次修正內容均包含「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之技術特徵,以併入第1 項、修正後第12項(見上訴人105 年12月8 日投影片第6 頁,本院卷三第247 頁),是上訴人於第一次修正時所陳述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係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目的係在於固定」理由,於第二次修正亦會由智慧局於異議處分時所參酌,上訴人並非將第一次修正撤回,而係將此技術特徵仍保留,而於第二次修正改以其他技術特徵,是第一次修正內容仍屬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內部證據,況智慧局93年11月29日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即係認異議證據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之半真空吸引機與固持功能。因之,系爭專利之半真空吸引機構非用於進料(元件坐入槽座)之用,已排除「利用半真空吸引機構吸氣進料」之手段。

⑸上訴人另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13行記載:「每個元件槽座皆有一連結管道進行傳導。藉由如此安排,導引至槽管中的半真空吸力經由槽座對應的連結管槽提之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上訴人於異議答辯理由係為強調:半真空吸引機構不僅可坐入元件,其更具有「固持」元件之功能,因此系爭專利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係用以區隔如異議證據2 至5 之有僅用於吸氣或噴氣下料的氣孔等技術特徵,並未排除半真空吸引機構作為「坐入」元件之手段之一等情(見105 年12月8 日投影片第12頁,本院卷三第248 頁反面)。本院認系爭專利說明書雖將有關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手段包括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20至23行:「因之翻段未入槽座元件持續地以不同方向,延著坐落柵板重入各於延環座旋轉所經路徑的空槽座上直到元件最後,座滾座中為止」,及上述第10頁第11至13行,雖已提及「重力」與「吸力」兩技術手段將元件歸位於槽中,但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第11至第13元之敘述,未包含於本院99行專訴47號行政判決有關技術特徵(c) 的段落中,上訴人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應與行政判決解釋一致,故不能以此解釋技技術特徵(c) ,因之,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及圖1 、3 、10、10a 及14僅提出「重力」之技術手段,而未包括第10頁11至13行之「吸力」內容。

⑹依上述,上訴人認原審判決不當推衍半真空吸引機構限於固持元件係對權利範圍限制,尚不可採。

㈣關於技術特徵(d)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文義解釋:

⒈技術特徵(d)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

⒉上訴人主張: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真空吸板」、「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之真空吸管」、「低壓源」及「界定於測試板底部之連結管道」及其均等範圍(見105年11月2 日上訴人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第175 頁)。

⒊被上訴人主張: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固定真空吸板』位於傾斜面」以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日被上訴人投影片第5 頁,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

⒋本院意見︰

⑴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9 頁第18行至第10頁第13行揭示:「再參照圖5 ,6 ,8 以及16,在元件環座之下為一支撐坐落元件的固定真空吸板9 。該真空吸板較佳者,但非必要,為一具平坦上表面的鋼環,該表面鍍以鉻層使固定的上表面和移動中的元件間之磨擦力降至最低,並使真空吸板上的磨損降至最小。真空吸板的上表面界定了數個環狀真空吸管11。每個元件環座皆有一真空吸管與其同心並相鄰。如本最佳實施例所示,其具有四個真空吸管,每個真空吸管與各環座於內側相鄰接。所有真空吸管皆與一低壓源(相對於大氣壓力)相連接,以使真空吸管能在本裝置運作時將較小直徑半真空吸力傳導至數個由測試板底部所界定之連結管道13。這些連結管道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每個元件槽座皆有一連結管道進行傳導。藉由如此安排,導引至槽座之真空吸管中的半真空吸力經由槽座對應的連結管道,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以及圖式第6 、16圖(見原審卷一第166 頁反面至167 頁,本判決附圖四)。

⑵由此可知,為了將元件吸入並固持於槽座中,技術特徵(d) 所對應之結構應為「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吸板」、「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真空吸管」、「與真空吸管相連接的低壓源」及「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透過在元件環座下設有固定真空吸板9 ,該真空吸板9 之上表面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的真空吸管11,測試板8 底部界定有連結管道13,低壓源與每一個真空吸管11相連接,如此可將低壓源、真空吸管11、連結管道13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

⑶綜上,技術特徵(d) 之「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之文義解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吸板」、「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與真空吸管相連接的低壓源」及「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及其均等範圍。

⒌上訴人稱:「..真空吸板、界定於真吸板上表面之真空吸管、低壓源及界定於測試板底部之連結管道..」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75 頁)。被上訴人稱:「..『固定真空吸板』位於傾斜面..」云云(見本院卷三第199 頁)。兩造雖認為有關技術特徵(d)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不包含「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吸板、「與真空吸管相連接的」低壓源及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但依系爭專利圖式第6 、16圖可知,在元件環座下設有支撐坐落元件的固定真空吸板9 ,低壓源需與真空吸管11相連接,透過低壓源經過真空吸管11、連結管道13將坐落元件固持,如此可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之功能;再查,本院99行專訴47行政判決載「至少包含有真空吸板(9) 、界定於真空吸板(9) 上表面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11)、低壓源、及界定於測試板(8) 底部之連結管道(13)等結構與連結關係均未揭示於前揭證據」(參原審卷一第307 頁)可知,技術特徵(d)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另包含有「數個環狀」真空吸管;又被上訴人認為技術特徵(d)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尚包含「傾斜面」,但縱無「傾斜面」,僅要有「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吸板」、「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與真空吸管相連接的低壓源」及「測試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必要結構與連結關係,如此即可達到「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傾斜面」並非必要。是兩造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㈤關於技術特徵(e)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文義解釋範圍:

⒈技術特徵(e)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槽座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

⒉上訴人主張:為達成「在環座元件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端子模組與下方端子」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上訴人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175頁)。

⒊被上訴人主張: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上方端子』應為懸臂薄片」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被上訴人投影片第5 頁,本院卷三第199 頁)。

⒋本院意見︰

⑴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1頁第14行至第15頁第5 行:「該五個端子模組,以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可被當作五個分立的測試台使用。如此在測試陶磁電容器時尤具益處,該陶磁電容器通常傳統地需經五階段測試..以此方式,該五項測試時間可被重疊並縮短至最小範圍。本發明能將環座增至四個以上的狀況被了解,在該狀況中端子模組亦隨著具有四個以上的上方端子。同樣地本發明亦能配置三個以下的環座,在該狀況中端子模組亦隨著具有四個以下的上方端子。本發明亦能配置多於或少於五個端子模組。在所有的狀況下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相等..如圖8 可最佳地顯示,懸壁端子組成以某相對於測等彈如角度定位,且以30度為佳。上方端子係延長的,具彈性的,扁金屬薄片,且被製造成當操作中遇到槽座內元件時能輕微地彎曲。如此的彎曲使得接觸壓力可容易地經由單獨或同時變更薄片之厚度及邊寬而予以改變。接觸的薄片各具一由測試板以小角度凸出之延長端40,該小角度以5 度為佳。延長端之功能在於避免當薄片經過元件後緣時(如箭頭所示相對於測試板運行之方向),使元件跳離其槽座。若無該延長端,則元件將因「跳杯」效應而彈出。延長端40之角度及長度被選擇為能使元件脫離與薄片225 及延長端之接觸後,一部分的延長端仍能置於元件上方以阻擋元件跳出其槽座。本發明的另一特性為上方端子薄片之更換容易且經濟,此為一優點因為重覆的接觸會產生正面的磨損。此外,在懸壁端子尖部可用低成本鍍上各種材料,特別是得以降低接觸電阻之稀有金屬合金。懸壁端子組成可選擇性地加上電屏磁障。例如,小金屬外盒可置於安裝托架26(圖9 )的上端,或托架用可電鍍之非導電材料所製(如G-10 epoxy glass)且選擇性地以電磁屏障材料(如非電解鎳)將托架局部電鍍,以使其不至於干擾測試電路。參照圖8 以及16-18 ,各下方端子23如圖所示為一可更換,加長的圓柱,該圓柱具有一曝露至圓柱二端的中央導電柱心,以及一電氣絕緣的外套筒44。該圓柱穿過真空吸管11間之真空吸板9 所界定的相對應孔46,以使圓柱可與其單獨對應的上方端子25相配合並亦與相對應的元件其持獨搭配。在真空吸板下方之各列圓柱被一可鬆開之夾持機構固定住,該夾持機構由圓柱側邊將圓柱推靠固定於夾壁48上。各圓柱被推入由壁所界定的對應圓柱摺溝50以使圓柱的方位得以保持與測試板垂直。故每一列圓50皆有一夾持機構及一固持壁。各固持壁由一基底52凸起。由基底所界定的數個槽孔中延伸出,與圓柱之柱心產生電氣接觸者,為數個彈簧推壓的接觸頂針54(如「產成電」頂針)。每列圓柱皆有一底部槽孔。接觸頂針被成一直線地安裝於持架55中,每一持架有四個接觸頂針與一列圓柱配合,而各持架被固定於一相對應的底部槽孔上。接觸頂針54經由導線56與測試電路相連接」以及圖式第7 至9 圖(見原審卷一第167 頁反面至170 頁,本判決附圖五)

⑵由此可知,為了測試元件,技術特徵(e) 所對應之結構應為「數個端子模組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下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相等」、「上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下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透過端子模組24設有上方端子25以及下方端子23,下方端子23之數目上方端子25的數目相同,且上方端子25與下方端子23均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如此可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

⑶綜上,技術特徵(e) 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之文義解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數個端子模組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下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相等」、「上端試之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下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以及其均等範圍。測端電

⒌上訴人稱:「..端子模組與下方端子..」云云(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175 頁)。被上訴人稱:「..『上方端子』應為懸臂薄片(cantilever leave)」云云(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5 頁,本院卷三第199 頁)。惟任何電子元件在測試方式時均要在其電子元件的兩端電器連接,因此,若要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之功能,則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數個端子模組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下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相等」、「上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下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再者,被上訴人認為技術特徵(e)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尚包含「懸臂薄片」,但即使沒有「懸臂薄片」,其他類型的上方端子亦可達到「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功能,因此「懸臂薄片」並非必要。是以兩造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㈥關於技術特徵(g)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文義解釋範圍:

⒈技術特徵(g)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各測試後的元利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

⒉兩造均當庭表示不爭執系爭產品落入技術特徵(g) 之範圍(見104 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00 頁)

㈦關於技術特徵(h) 之手段功能用語的文義解釋範圍:

⒈技術特徵(h) 待解釋之申請專利範圍係: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

⒉上訴人主張:為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說明書所敘述之「具有包含光發射導線以及光纖導線兩腳之阻塞感應橋(腳架)」及其均等範圍(見105 年11月2 日上訴人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175 頁)。

⒊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上述主張未予爭執(見105 年11月2 日被上訴人投影片第5 頁,本院卷三第199 頁)。

⒋本院意見︰

⑴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22頁第13行至第23頁第7 行記載:「參照圖3 ,3a及3b,一阻塞應架如示為U 型且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9 ,測試板8 ,以及載入架104 。感應架之二腳,152 與154 ,各界四個開孔,其對應於161與159 ,其中一腳的孔位與另一腳的孔位相對準配合。當依此安裝時,腳上的孔位亦與各槽列上被感應架二腳所標定之四個槽座對齊配合。同時與感應架腳上孔位相配合者有四個由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157 以及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錐狀開孔162 。各置一於真空吸板後方/ 下方之感應橋腳154 之孔位中者,為四個將光投射於錐型開孔的光發射導線158 ,而各置一於感應橋腳152 之孔位中者,為四個光纖導線160 ,連接至光感應器(未顯示),而其光接收端面向載入架所界定的孔位。錐型開孔係用以將被射出的光線予以聚焦至其對準的槽座中心,故若元件在槽座中時,元件會遮住被射出的光線。若無元件在槽座中時,則被元件射出的光線將抵達相對應的光感應器。因此任何經過噴出歧管板後仍留於槽座中的元件可藉由元件將各阻塞感應器之光束遮斷的狀況而予以偵測出來」以及圖式第3 、3a、3b圖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3 頁,本判決附圖六)。

⑵由此可知,為了偵測元件經過噴出歧管板後是否有留於槽座中,技術特徵(h) 所對應之結構應為「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測試板以及載應真結U 型阻塞感應架」、「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於感應架二腳之開孔中彼此對齊配合的光發射導線及光纖導線」,透過U 型阻塞感應架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9 、測試板8 以及載入架104 ,光發射導線158 以及光纖導線160 彼此對齊配合設於感應架二腳152 、154 之開孔161 、159 中,使光發射導線158 所發出之光線經過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162 、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157 到達光纖導線160 接收,如此可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

⑶綜上,技術特徵(h) 之「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文義解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測試板以及載入架之U 型阻塞感應架」、「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於感應架二腳之開孔中彼此對齊配合的光發射導線及光纖導線」以及其均等範圍。

⒌上訴人稱:「..具有包含光發射導線以及光纖導線兩腳之阻塞感應橋(腳架)..」云云(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22頁,本院卷三第175 頁)。惟若要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則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板、測試板以及載入架之U型阻塞感應架」、「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於感應架二腳之開孔中彼此對齊配合的光發射導線及光纖導線」,已如前述,上訴人雖認為「U 型」阻塞感應架並非必須,然本院上開行政判決亦記載「包含有具有光發射導線(158) 、光纖導線(160) 之二腳(152、154)的U 型阻塞應應架等結構與連結關係均未揭示於前揭證據」(參原審卷一第309 頁)可知,技術特徵(h) 所對應的必要結構為「U 型」阻塞感應架。是以上訴人上開所述,尚不可採。

㈧綜上,各技術特徵之解釋整理如下:┌───────┬───────────────────┐│技術特徵(b) │為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 │」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用以││ │帶動測試板的旋轉台」、「使測試板繞著旋││ │轉的旋轉台轉軸」及「位於旋轉台上並適當││ │定位測試板的定位銷」及其均等範圍。 │││ │├───────┼───────────────────┤│技術特徵(c) │為達成「在環座─元─經的路徑中,用以承││ │收一元件流路並旋中所歸位於槽座中」之功││ │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 │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 │板約九點鐘的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 │」、「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 │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進入開口」、「因重力││ │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以及其均││ │等範圍。 │├───────┼───────────────────┤│技術特徵(d) │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 │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 │「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吸板」、「界││ │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 │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與真空吸管相││ │連接的低壓源」及「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 │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 │道」以及其均等範圍。 ││ │ │├───────┼───────────────────┤│技術特徵(e) │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 ││ │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 │測試」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 │數個端子模組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下││ │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 │相等」、「上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 │、「下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以及其││ │均等範圍。 │├───────┼───────────────────┤│技術特徵(g) │為達成「在環座─其─經的路徑中,用以將││ │各測試後的元件旋定所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 │引至數個儲盒中自述槽一儲盒」之功能,應││ │包含說明書中所選述之「壓縮空氣源」、「││ │界定複數個開孔之歧管板」、「接至壓縮空││ │氣源而能選擇性觸動並與歧管板開孔搭配的││ │氣壓閥門」以及其均等範圍。 │├───────┼───────────────────┤│技術特徵(h) │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 │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 │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功能,應││ │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安裝以跨坐於真空││ │吸板、測試板以及載入架之U 型阻塞感應架││ │」、「載入架所界定的開孔」、「真空吸板││ │所界定的開孔」、「於感應架二腳之開孔中││ │彼此對齊配合的光發射導線及光纖導線」以││ │及其均等範圍。 ││ │ │└───────┴───────────────────┘

四、專利侵害部分: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ACM-5100」、 「ACM-5500」、「ACM-5530」、「ACM-5640」、「ACM-3000」、「ACM-3100」、「ACM-5600」型號之電容測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2、5 、6 、7 、10、11、12權範圍,惟因系爭產品技術特徵相同,兩造均同意以系爭產品「ACM-5100」之技術內容為比對(見本院卷三第155 頁)。系爭產品落入技術特徵(a) 、(f)、(g) (見本院卷一第200 頁),而技術特徵(b)、(c)、(d) 、(e) 、(g) 、(h) 為手段功能用語。

㈡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比對分析表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⒈就系爭產品(ACM5100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各要件(即要件1(a)至1(h))特徵文義比爭利:

⑴要件1(a)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3 、4 頁,原審卷三第5 頁及反面)可知,系爭產品係為一種元件裝卸的測試分類機,測試板包括元件槽座的環座,形成槽座的孔係具有垂直於該測試板平面之結構,環座的中心與該測試板的中心同心且共有四環,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特徵。

⑵要件1(b)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5 頁,原審卷三第6 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旋轉台及定位銷,旋轉台上設置測試板,測試板透過該等定位銷適當地定位而使測試板繞著旋轉台轉軸旋轉,以達到藉旋轉該測試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特徵。

⑶要件1(c)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4 、6 頁,原審卷三第6 頁反面)可知,元件槽座的環座共有四環,四個坐入柵板與四個元件槽座的環座相配合,當坐入柵板翻轉後,坐入柵板自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且元件由坐入柵板的約九點鐘的位置進入;另由被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提出之投影片(見被上訴人投影片第15頁,原審卷四第311 頁)可知,元件係透過吸力翻滾於空的槽座上,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雖均有「在環座旋旋轉所經的路徑中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的相同功能與結果,惟系爭產品之吸力翻滾於空的槽座上,此與系爭專利之重力翻滾於空的槽座上,兩者的手段有實質差異,未落入其結構之均等範圍,故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特徵。

⑷要件1(d)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7 至9 頁,原審卷三第7 至8 頁)可知,系爭產品之操作板上具有「真空」鈕以提供真空或半真空的低壓狀態的低壓源,具有真空吸板以及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之二個真空吸管;系爭產品之測試板具有界定於測試板底部之連結管道(圓圈的下凹U 處),每個真空吸管之兩側設有連結管道,以達到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特徵。

⑸要件1(e)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9 頁,原審卷三第8 頁)可知,系爭產品具有兩個端子模組與對應四個環座的下方端,下方端子之數目與上方端子的數目相等,上方端子以及下方端子可與元件電氣連接進行測試,以達到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1 請求項之要件1(e)特徵。

⑹要件1(f)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原告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10頁,原審卷三第8 頁反面)可知,系爭產品具有九個儲存盒,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f)特徵。

⑺要件1(g)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11頁,原審卷三第9 頁)可知,系爭產品測試分類機具有噴出管以及界定複數個開孔之歧管板,亦可依據測試的結果而將元件噴出至九個儲存盒的其中一個儲存盒中,可知系爭產品必有能選擇性觸動並與歧管板開孔搭配的氣壓閥門以及壓縮空氣源,以達到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九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個儲盒之功能,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g)特徵。

⑻要件1(h)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13頁,原審卷三第10頁)可知,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設有4 個發光點,以及歧管板上固定4 個受光光纖,惟系爭產品並未包含「U 型阻塞感應架」,且系爭產品之真空吸板及「歧管板」間配置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此與系爭專利之真空吸板及「載入架」間配置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不同,但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均是使用發光光纖(即系爭產品之發光點)及受光光纖(即系爭產品之受光光纖),藉由光線是否被遮斷來判斷元件是否被噴出,而感應架及開孔設置的方式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改變,手段及結果為實質相同,系爭產品亦具有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以達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元件之功能,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h)特徵。

⑼依上所述,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產品各相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之文義。是須就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進一步判斷系爭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

⒉要件編號1(c)均等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1(c)要件,坐入柵板108a~108d 的數目與元件環座相配合,坐入柵板108a~108d 係設置於自測試板8 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元件12係由在載入架104 之九點鐘位置端之坐入柵板108a~108d 間的空隙進入,透過重力將未入元件槽座10的元件12翻滾於空元件槽座10上,而系爭產品之四個坐入柵板與四個元件槽座的環座相配合,坐入柵板自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且元件由坐入柵板約九點鐘的位置進入其間的空隙,由於空的槽座開孔方向與重力方向垂直,所以元件不可能透過重力翻滾於空元件槽座上,系爭產品之元件係透過吸力翻滾於空的槽座上,系爭專利之重力翻滾與系爭產品之吸力翻滾的技術手段實質不同,無均等論之適用。

⒊綜上,自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至1(b)、1(d)至1(h)」,但爭產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故系系爭產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爭爭品要件1(c)與系爭產品要件1(C)並無均等論的適用,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專利權範圍。

⒋上訴人稱:系爭專利為傾斜槽座與坐入柵板,而系爭產品垂直槽座與有斜坡之坐入柵板為簡易置換,有均等論之適用云云(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54至57頁,本院卷三第183 頁)。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c) 係透過與元件環座10數目配合之坐入柵板108a-108d 自測試板8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104 之九點鐘位置端,入柵板108a-108d 間的空隙100a-100d 為元件的進入開口,元件因重力而翻滾歸位於空的元件槽座10上,以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上訴人雖認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傾斜槽座與坐入柵板」與系爭產品之「垂直槽座與有斜坡之坐入柵板」為簡易置換,但若要使元件落入空的元件槽座中,則元件必須透過重力翻滾落入(歸位),系爭產品則是單純的使用吸力將元件落入空的元件槽座中,兩者之技術手段不同,重力翻滾為大自然既有的作用力再透過巧思設計完成,吸力則需要外加其它的構件而設計,既然要加上其它構件達到落入槽座中,難謂屬於簡易置換。是上訴人上開所述,尚不可採。

⒌上訴人又稱:系爭專利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系爭產品位於垂直面的槽座及柵板,及柵板內有小斜坡,經整整體比對後有均等論之適用云云(見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58至60頁,本院卷三第184 頁)。惟經整體比對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系爭產品之差異為技術特徵(c)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重力翻滾落入槽座,而系爭產品為吸力落入槽座,兩者技術手段不同,因此,縱使整體比對亦無均等論適用。是上訴人上開所述,尚不可採。

⒍上訴人另稱:依智慧局2016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第四章,禁反言之適用必須實質判斷已被限定或已被排除之事項,上訴人已系爭專利異議階段之第一修正已撤回異議答辯理由書所稱「本案之半真空吸引機構係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其目的係在於『固定』」等語,而改以第二次修正,既撤回第一次修正,被上訴人並無信賴基礎,自不應再有禁反言之適用等情(見上訴人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62至64頁,本院卷三第62至64頁)。惟:

⑴本件於原審審理時智慧局現行105 年版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並未公佈,93年版專利侵害鑑定要點判斷「禁反言」為「適用均等論」之後,亦即表示系爭產品有「均等論」的適用後,再判斷是否有「禁反言」,新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則是同時,亦即「禁反言」為「均等論」的限制事項。

⑵系爭專利於90年2 月8 日由訴外人提出申請異議案(見原審卷七第218 頁反面),上訴人於90年5 月23日日提出異議答辯理由書為第一次修正(見原審卷四第188 至191 頁),智慧局於91年1 月7 日就該異議案作成不准修正及異議不成立之處分(見原審卷七第218 至220 頁),異議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93年1 月15日91年度訴字第3223號判決撤銷原處分發回智慧局。上訴人於93年9 月9 日提出第二次修正(見原審卷八第39至54、165 頁),其將原請求項1 新增「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之技術特徵,與第一次修正相同,兩次修正均有「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之技術特徵。

⑶又依本院99行專訴47號行政判決記載「技術特徵(c) 之範圍應解釋僅能包含有有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以及圖1 、3 含,說10a 及14;技術特徵」(見原審卷一303 頁)可知,技術特徵(c) 對應的段落應為說明書第19頁第4 行至第20頁第1 行及圖1 、3 、10、10a 及14。因此,技術特徵(c) 對應的說明書段落,均僅說明元件以翻滾落入空的槽座中,確實未見透過吸力將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上訴人第一次修正前之異議答辯理由書已說明係為「固定」,而第二次修正仍含有此技術特徵,僅係將其併入請求項之不同,並未實質改變,是無上訴人所稱之撤回情形,且智慧局第二次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回後所作成異議不成立處分之理由,均以異議人之異議證據未揭露半真空吸引機構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可將元件固持於槽座之功效而駁回訴外人之異議,故該等特徵為系爭專利所特有,則於適用技術特徵(c)均等論時,自受此禁反言之限制,上訴人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⒎被上訴人稱:技術特徵(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系爭產品之旋轉台(環座)未具有一「傾斜面」而係「垂直」平面,系爭產品之旋轉台既為垂直,自未具有與技術特徵(b) 之相同或均等結構;系爭產品旋轉台呈垂直狀態,系爭產品之真空吸板上表面之真空吸管,並非每槽座皆有一連結管道(上下槽座共同一連結管道,系爭產品欠缺技術特徵(d) 相同或均等結構;系爭產品之上方端子,顯非「懸臂薄片狀」,無法達成系爭專利說明書所強調效果,系爭產品欠缺技術特徵(e) 之相同或均等結構,故技術特徵1(b)、1(d)、1(e)不侵權云云(見被上訴人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22至23、26至29頁,本院卷三第207 至211 頁)。惟系爭專利技術特徵1(b)、1(d)、1(e)之解釋並未包含「傾斜面」、「懸臂薄片狀」、「每一個真空吸管均對應一個環座」及「槽座皆有一連結管道」,已如前述,因此,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1(d)、1(e)。是被上訴人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⒏被上訴人又稱:系爭產品於真空吸板及歧管板間分別配置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之目的在於將未被排出之元件強制排出,但系爭專利之U 型阻塞感應架中之一腳係於載入架端,故與元件強制排出之功能無關,顯然兩者之功能並非實質相同,未侵害系爭專利技術特徵(h) 云云(見被上訴人105 年11月2 日投影片第30至32頁,本院卷三第211 頁反面至212 頁)。惟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感應架及開孔設置的方式不同,且系爭產品並非採用「U 型」之感應架,此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改變;再系爭專利技術特徵(h) 係為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系爭產品具有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透過光線是否有通過判斷元件在其光路上,亦可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被上訴人所稱光發射導線與光纖導線是為使排出之元件強制排出等語,係將系爭專利技術特徵(h) 過度解讀為「用以將未排出之元件強制排出」之功能,如依被上訴人之解釋則其結構應具有半真空吸引裝置,惟並無此功能。是被上訴人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可拆解要件2(a)至2(g)及2(c''),關於技術特徵2(a)及2(f)落入系爭2 專利請求項2 ,兩造於原審已表示並不爭執;2(b)「藉旋專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2(c)「在環座轉座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2(d)「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2(e)「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2(g)「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系爭專利請求項2 另有2(c'')技術特徵,其內容為「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⑵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a)至2(b)、2(d)至2(g)」,但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要件2(c)、2(c''),與前述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至1(g)相同,系爭產品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之文義範圍。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要件2(c)、2(c'')與系爭產品要件2(C)、2(C'')無均等論的適用,此亦相同於之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c)所述,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均等範圍。

㈣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圍5: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5 其可拆解要件5(a)至5(g)。關於技術特徵5(a)及5(f)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 ,兩造於原審已表示並不爭執;有關技術特徵5(b)為「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5(c)「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5(d)「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5(e)「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5(g)「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各要件特徵文義比對:

⑴要件5(a)特徵:要件5(a)特徵相較於要件1(a)特徵新增「可旋轉盤」所界定之元件槽座環座,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4 頁,原審卷三第5 頁反面)可知,測試板包括元件槽座的環座,且其為一可旋轉盤,其餘要件5(a)特徵同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a)所述,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a)特徵。

⑵要件5(b)、5(c)、5(e)至5(g)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b)、1(c)、1(e)至1(g)相同,如前述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b)、1(c)、1(e)至1(g)所述,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5(b)、5(e)至5(g)特徵,但從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技術特徵5(c)。

⑶要件5(d)特徵: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結果,要件5(d)與要件1(d)內容相同,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所述,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5(d)技術特徵。

⒊綜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5 求系5 產品各相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與專爭專利請求項5 之要件5(c),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c)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5(c)與系爭產品要件5(C)並無均等論的適用,如前所述,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5(c)之均等範圍。

㈤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6 可拆解要件6(a)至6(g)、6(c') 。關於技術特徵6(a)及6(f)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兩造於原審已表示並不爭執。有關技術特徵6(b)為「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6(c)「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6(c') 「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6(d)「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6(e)「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6(g)「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機構。」。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各要件特徵文義比對:

⑴要件6(a)至6(g)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要件1(a)至1(g)相同,如上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件1(a)至1(g)所述,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a)、6(b)、6(d)至6(g)特徵,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特徵。

⑵要件6(c') 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20頁,原審卷三第13頁反面)可知,元件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當元件槽座的環座旋轉時,其旋轉量即為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 特徵。

⒊綜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系爭產品各相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到系爭請求項6 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6 要件6(c)與系爭產品要件6(C)並無均等論的適用,已如前述,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c)之均等範圍。

⒋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6 之附屬項,除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所有要件(要件6(a)至6(g)、6(c') )技術特徵外,另增加要件7(i)「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所述之裝卸裝置,其中各槽座元件之端軸於容差內對準槽座時能夠納入元件;其中各槽座將元件之上方及下方端軸曝露於外;且其中電氣連接元件之機構包括:(a) 數個上方端子與環座對齊以由上方接觸元件;及」、7(j) 「(b)數個伴隨的下方端子以由下方接觸元件,各上方端子與一下方端子對應並與環座每次旋轉一增量時的一槽座對對應。」技術特徵,既然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文義及均等範圍,已如前述,則系爭產品自亦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專利範圍。

㈥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0可拆解要件10(a) 至10(g) 、10(c')。關於技術特徵10(a) 及10(f)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兩造於原審已表示不爭執。有關技術特徵10(b) 為「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10(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10(c')「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10(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10(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10(g) 「以及(g)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個儲盒機構,其包括:(1)一界定數個噴出孔的噴出歧管板,該噴出孔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合;(2) 數個伴隨的管件連接至噴出孔,該管件將其中被噴出的元件導引至儲盒中;以及(3) 數個伴隨的選擇性觸動氣壓機構用以將空氣壓力加諸與噴出孔對齊配合的槽座內,而將槽座內的元件噴入對應的管件中。」。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各要件特徵文義比對:

⑴要件10(a) 至10(f) 與系爭專利比求項1 要件1(a)至1(f)相同,如前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a)至1(f)所述,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10(a)、10(b)、10(d)至10(f) 特徵,然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10(c)特徵。

⑵要件10(g) 特徵: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要件10(g) 特徵相較於要件1(g)特徵新增「該噴出孔各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配合」,由上訴人人於原審提出之照片(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11頁,原審卷三第7 頁)可知,系爭產品測試分類機歧管板的噴出孔(即開口)可與環座每旋轉一個角間距的元件槽座對齊,再經由噴出管將元件送至九個儲存盒的其中一個儲存盒中,其餘要件10(g) 特徵同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g)所述,是以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利爭專利請求項10之之要件10(g) 特徵。

⑶要件10(c')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要件6(c') 相同,如前述之系爭專利請求項6 請求項(c')所述,元件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當元件槽座的環座旋轉時,其旋轉量即為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特徵。

⒊綜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0件與系爭產品各相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要件10(c) ,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到系爭利請求項10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0要件10(c) 與系爭產品要件並無均等論的適用,如前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均等範圍。

㈦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1可拆解要件11(a) 至11(h) 。關於技術特徵11(a) 及11(f)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兩造並不爭執。有關技術特徵11(b) 為「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11(c) 「承收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其槽座中;」、11(d)「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11(e) 「接觸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有效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11(g) 「噴出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複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及11(h) 「以元(h) 用以偵測出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

⒉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各要件特徵文義比對:

⑴要件11(a) 特徵:由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照片(見上訴人準備㈣狀附件10號第3 、27頁,原審卷三第5 、17頁)可知,系爭產品係係一種元件裝卸的測試分類機具有四個元件槽座的同心環座,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11(a) 之特徵。

⑵要件11(b) 、11(c) 、11(e件要(a(g) 特徵: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要件11(b) 、11(c) 、11(e) 、11(g) 與要件1(b)、1(c)、1(e)、1(g)內容相同,如之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1(a)、1(b)、1(c)、1(e)、1(g)所述,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要件11(c)特徵。。

⑶要件11(d) 、11(f) 、11(h) 特徵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1(d)、1(f)、1(h)相同,如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1(d)、1(f)、1(h)相同,故從系爭產品可以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1(d) 、11(f)、11(h) 特徵。

⒊綜上,比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系爭產品各相對要件之技術內容,由系爭產品無法讀取與爭爭專利請求項11之要件11(c) ,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到系爭利請求項11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c) 與系產專系爭產品要件並無均等論的適用,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均等範圍。

㈧系爭產品未落入係爭專利請求項12: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2可拆解要件12(a) 至12(g) 、12(c'')。關於技術特徵12(a) 及12(f) 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兩造並不爭執。有關技術特徵12(b) 為「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12(c) 「承收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12(c'') 技術特徵,其內容為「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12(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機構;」、12(e) 「接觸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路徑中,用以有效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12(g) 「噴出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複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要件12(a) 至12(g)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1要件11(a) 至11(g) 相同,依申請利範圍解釋之結果,要件12(c'') 與要件12(c) 內容相近,可視為要件(c) 的進一步界定,系爭產品可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要件「12(a) 至12(b) 、12(d) 至12(g) 」,但系爭產品無法讀取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要件12(c) 、12(c'') ,如前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要件11(a) 至11(g) 所述,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文義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12要件12(c) 、12(c'') 與系爭產品要件12(C) 、12(C)'' 並無均等論的適用,故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要件之均等範圍。

㈨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簡表:┌──┬────────────────────┬─────┐│ │ 系 爭 專 利 │系爭產品 │├──┼──┬──┬──┬──┬──┬──┬──┼──┬──┤│技術│請求│請求│請求│請求│請求│請求│請求│文義│均等││特徵│項1 │項2 │項5 │項6 │項10│項11│項12│讀取│ │├──┼──┼──┼──┼──┼──┼──┼──┼──┼──┤│(a)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b)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c)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d)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e)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f)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g) │ v │ v │ v │ v │ v │ v │ v │ ○ │ - │├──┼──┼──┼──┼──┼──┼──┼──┼──┼──┤│(h) │ v │ │ │ │ │ v │ │ ○ │ - │└──┴──┴──┴──┴──┴──┼──┴──┴──┴──┘(v :表示含有該項技術特徵、○:表示可讀取、×:表示不能讀取。-:表示不用討論均等範圍)

㈩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時提出參酌德國法院實務觀點,認被控侵權物之「整體」必須同時加以考量,重要的是系爭特徵之對應功效非應個別觀之,而應考量發明內容整體情形(見105年12月8日投影片第33至37頁,本院卷三第255 至256 頁),據以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要件(c) 「槽座與坐入柵板位於傾斜面」與系爭產品「位於垂直面的槽座及柵板,與柵板內小斜坡」雖有差異,然整體比對可輕易完成,認系爭產品均等侵權,並舉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採用整體比對案例(Hughes aircraft company v. United States (140.F. 3d1470) )為例等情。惟就均等論之判斷,究應採整體比對(asa whole) 或逐要件比對(element by element),各國實務作法不盡相同;縱使均等論應用成熟如美國,早期亦有應採何種判斷方式之爭,然1997年Warner-Jenkinson Company,Inc. v. Hilton Davis Chemical Co.(520 U.S.17)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考量請求項肩負界定發明與公示其保護範圍之功能,以及透過均等論過度擴大保護範圍時,可能造成範圍不明確而無法有效迴避等問題,為調和二者,乃定調應採逐要件比對及全要件原則(all element rule),亦即均等論之適用不應忽略請求項中記載之任一技術特徵,此與我國目前實務作法相一致。再者,德國所採之整體比對,係以實質上相同功效、易於思及性、相同價值等整體判斷是否均等,而本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採之手段功能用語撰寫方式,乃美國1952年於專利法中所創設,在德國之專利體系中並無相應之脈絡可循,因此能否逕予適用德國之整體比對方式,非無再予探求之餘地。又縱使本件採取德國觀點之整體比對方式,然依前述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透過重力將未入元件槽座的元件翻滾於空元件槽座上,系爭產品則由於空的槽座開孔方向與重力方向垂直,所以元件不可能透過重力翻滾於空元件槽座上,而是透過吸力翻滾於空的槽座上,因此二者雖均達成使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之相同功效,但系爭專利係以自然之重力為技術手段,系爭產品則以吸引機構所造成之吸力為技術手段,二者所採之基本原理不同,尚難認系爭產品僅為通常知識者參酌系爭專利所能易於思及之替代性手段,亦難認二者具備有相同價值,自無均等侵權之情事,上訴人此部分主張,尚不可採。

五、專利有效性部分:

㈠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智慧財產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專利民事訴訟,當事人主張或抗辯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時,除非該當事人主張之同一事實及證據,業經行政爭訟程序認定舉發不成立確定,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於行政爭訟程序中主張之事由,基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當事人於民事訴訟程序中不得再行主張外,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認定之,不得逕以專利權尚未撤銷,作為不採其主張或抗辯之理由(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86號判決參照)。

㈡查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審定日為89年9 月7 日,,系爭專利是否有得撤銷專利權之情事,應以審定時所適用之83年1 月2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89年專利法)論斷。次查本件系爭專利於94年年11月18日由訴外人萬潤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上訴人申請更正,經智慧局准許更正,並作成於97年8 月12日以(97)智專三㈡04060 字第0972042084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萬潤公司提起訴願亦經決定駁回,其提起行政訴訟,復由本院以99行專訴47號行政判決駁回。萬潤公司於該事件中提出證據3 等21個證據之組合態樣以證明系爭專利技術特徵(a) 至(h) 不具進步性。被上訴人於本件抗辯系爭專利具得撤銷事由所提證據與上開行政事件之舉發證據及組合態樣不盡相同,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仍應就本件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事由認定之,不得逕以專利權尚未撤銷,作為不採其主張或抗辯之理由。

㈢被上訴人提出各證據與各爭點判下:

⒈被證7 具有證據能力:

⑴被證7 為訴外人Palomar 公司於83年1 月間公開之「MODEL 18A 旋轉測試機」產品手冊影本。被證7 「Model18A Dual Contact Rotary Tester」下方有「ReleaseDate:January 1994)可知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⑵被證7 之產品手冊影本第2 頁下方有「Release Date:January 1994」,任何不特定人只要購買「MODEL 18A旋轉測試機」產品,即可取得該「MODEL 18A 旋轉測試機」產品手冊,透過該手冊進而使用及維護該「MODEL18A 旋轉測試機」,因此,被證7 具證據能力。

⑵上訴人雖稱:「被證7 號封面(即第2 頁)Copyright的警語中..『本手冊係為特定目的而以保密方式交付。凡收受此手冊者即同意此手冊之內容將不會被用於交付目的以外之使用』..」云云(見上訴人於105 年10月28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㈨狀第5 頁,本院卷三第118 頁)。惟查,手冊中的警語是Palomar 公司保護其測試機產品秘密,不願未向其購買該測試機之人亦得知其內容,故任何不特定之第三人只要購買該機,可取得該操作手冊,該操作手冊於此情形下即屬於公開之狀態,因此,被證7 具有證據能力。是上訴人上開所述,並不可採。

⒉被證25、26、27不具證據能力:

⑴被證25、26號為上訴人透過訴外人實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實密公司),針對Model 3300在台灣進行販賣的數據表(Data Sheet),該數據表記載model 3300機器可提供靈活且高性能的電容測試機,被證27則為Model 3300機器的部件之技術簡報說明。

⑵被證25之Model 3300之數據表,其日期係以圖章蓋於該文件上,被證25僅能證明實密公司擁有該文件,無法說明其有販賣或販賣之要約事實。被證26亦為Model 3300之數據表,日期為傳真機的時間,其形式上與被證25不同,亦無法證明有販賣或販賣之要約的事實。被證25、26上之日期並非原本文件上的日期,且無其它資料佐證該等文件確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公開。又被上訴人雖於原審指稱上訴人於84年2 月9 日起即開始透過實密公司,針對Model 3300機器在台灣進行販賣之要約,但被證25僅顯示實密公司可能擁有此份文件,不能證明有販賣或販賣要約之事實。另被上訴人又稱其透過合作廠商於市面上取得該份資料,於84年9 月9 日傳真予被上訴人,但此過程無法證明公開使用或販賣事實。又被上訴人提出之數據表及技術簡報,此僅為說明上訴人可能有此文件,惟被上訴人未提出任何發票、送貨單或定購單等文件佐證Model 3300機器確實已在申請日前使用。因此,被證25、26不具證據能力。

⑶被證27為Model 3300機器的部件之技術簡報說明,其文件上雖有10/11/95之文字,但其為西元1995年11月10日、西元1995年10月11日、民國95年11月10日或民國95年10月11日等不同形式的可能日期,該技術簡報說明是否任何不特定人均可取得,且無其他資料佐證該技術簡報說明確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前公開。因此被證27不具證據能力。

⒊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7 技術內容:被證7 之使用手冊係用以針對積層(multilayer)元件之電容(C) 、消散係數(D) 與Flash(F)進行測試並加以分類(摘自第1-1 頁第1 段,見原審卷二第259 頁以下)。操作者置入適當晶片尺寸之晶片測試板以利對晶片進行測試。經投入沿測試板末端邊緣各開口之晶片,以半真空(vacuum)作用固持其位置之後,以朝向測試頭端之方空旋轉。測試頭端有附有輕彈簧之鈹銅懸臂端子,每次測試一晶片(摘自第1-1 頁第3 段)測試頭端有附有輕彈簧之鈹銅懸臂端子,每一測試一晶片(摘自第1-1頁第5 段)氣壓平穩噴出每一晶片,噴出之晶片落入適當之儲盒(摘自第1-1 頁第5 段)歧管板包含氣壓閥門與噴出管導引向下噴出之空氣,讓噴出之零件落入適當之分類儲盒(摘自第3-5 頁第4 段)儲盒盤組有一儲盒盤或儲盒組,內有11匣,依據操作員所設定之測試與分類一一相應編號(摘自第3-5 頁第5 段)球型盤底有一固定壁面,其上裝有一可分離式之不鏽鋼材質壁面(摘自第3-6 頁第1 段)測試板係針對每一晶片大小所設計,其設計包括一側壁,以及數個真空透孔以利在整個測試與噴出過程中,小心輕緩運送晶片(摘自第3-6 頁第4 段)上方端子係一鈹銅懸臂裝置,用於觸探測試中之零件(摘自第3-11頁第4 段)下方端子係一固定坐落於陶磁端子組裡之金屬探針。測試中各零件經由測試一一通過各端子(摘自第3-11頁第5 段)氣壓分類儲盒:用以將晶片從晶片測試盤噴出至儲盒導管所必要之氣壓。前方吊板上之調整器正常讀數為40-50 psi (摘自第3-17頁第2 段)氣壓噴射/ 氣壓閥門歧管板位於歧管板頂弧上11片氣壓閥門,導引氣壓以將晶片噴出落入適切分類儲盒(第3-17頁第4 段)儲盒- 分類儲盒- 儲盒組,係指內有11匣,分別有編號,用以對晶片加以分類之儲盒組。各儲盒係置於儲盒盤內,而儲盒盤則置放於位於旋轉測試機下方櫃中之儲盒盤組。儲盒盤可整個移開以裝零件。儲盒盤組可置放一備用之空儲盒,俾晶片自動分類可以順利進行毫不延遲(第3-17頁第5 段)球型盤;係指輸送盤、晶片盤、或輪轉盤或測試盤。最可能係指輸送盤,輸送盤負責承收即將被加以測試之晶片(第3-18頁第1 段)噴出器/ 閥門歧管板此係一用以固定噴出器閥門之裝置,而噴出器閥門則是用以導引噴射出的氣壓進入噴出管中,以便將被測試之零件噴出到分類儲盒裡(第3-19頁第3 段)步驟8 :移除測試板中心之定位銷(第3-33頁最後1 段)步驟9 :拔除測試板之2 根定位銷並將測試板與機台分離(第3-34頁第1 段)步驟11:選擇適當的測試板。將測試板置於機台上,並插上2 根定位銷(第3-34頁第3 段)分類儲盒氣壓調整:利用右上方壓力規律器與儀表,將儲盒氣壓調整在25psi到40psi 之間,並觀察噴出器噴嘴口的結果(摘自第4-47頁第3 段)測試板半真空作用源自外部的半真空吸引裝置。測量儀表的讀數應該達10Hg左右,測試板才能保持在5Hg 。測試板之半真空吸引數量由半真空作用規律器精確控制(摘自第4-47頁第5 段)半真空吸引控制將精細儀表測量之流量閥加入於真空管線中。將晶片固持於測試板各槽孔位置之半真空吸引作用,透過半真空吸引控制而得以規律化。此一控制作用可運用於各種不同尺寸之晶片,蓋半真空吸引作用得被加以調整用以正確固定與鬆開晶片(第4-57頁倒數第3 段)。被證7 之主要元件圖如本判決附圖七所示。

⑵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4-2 頁第4.1 圖揭露Model18A 之旋轉測試機之元件槽座的環座中心與該板的中心同心,再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1-1 頁第3 段揭露操作者置入適當晶片尺寸之晶片測試板以利對晶片進行測試。經投入沿測試板末端邊緣各開口之晶片,以半真空作用固持其位置之後,以朝向測試頭端之方向旋轉,測試頭端有附有輕彈簧之鈹銅懸臂端子,每次測試一晶片,末由被附片之產品手冊第3-6 頁第4 段揭露測試板係針對每一晶片大小所設計,其設計包括一側壁,以及數個真空透孔以利在整個測試與噴出過程中,小心輕緩運送晶片。其中被證7 之「旋轉測試機」、「環座」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元件裝卸裝置」、「環座」,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種元件裝卸裝置( 旋轉測試機) ,其包含:(a) 一元件槽座的環座(環座),其包括定義在一具有一中心之板的多個孔( 測試板之開口) 」、「該環座的中心與該板的中心係同心的」。惟被證7 之測試板開口並無說明是否垂直於板的平面,故被證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

⑶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5-6 頁第5.3 圖揭露Model 18A 之旋轉測試機具有旋轉台以及旋轉台轉軸,再由被證7 之第1- 11 頁第1 段揭露操作者置入晶片於測試板上並對該晶片進行測試,當晶片位置固定後,可朝向測試頭端之方向旋轉,末由被證7 之第3-33頁最後1 段至第3-34頁第3 段揭露步驟8 為移除測試板中心之定位銷,步驟9 為拔除測試板之2 根定位銷並將測試板與機台分離,步驟11為選擇適當的測試板。將測試板置於機台上,並插上2 根定位銷。其中被證7 之「旋轉台」、「旋轉轉台轉軸中」、「定位銷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旋轉台」、「旋轉台轉軸」、「定位銷」,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用以帶動測試板的旋轉台」、「使測試板繞著旋轉的旋轉台轉軸」及「位於旋轉台上並適當定位測試板的定位銷」。

⑷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4 頁第3.1A圖揭露傾斜之旋轉台,且該旋轉台設有坐入柵板,再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6 頁第1 段揭露球型盤底有一固定壁面,其上裝有一可分離式之不鏽鋼材質壁面,惟由被證7 第3.裝向一坐入柵板僅為「一」圍繞旋轉台之徑向外側,其並非複數個坐入柵板,且由被證7 之坐入柵板的設置位置以及元件進入坐入柵板的位置均與系爭專利不同,被證7 更無系爭專利之「載入架」,故被證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

⑸被證7 產品手冊第3-3 頁第3.1 圖揭露低壓源,再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12頁第3.4A圖揭露真空吸板,以及真空吸管,另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6-17頁第6.6 圖左下揭露真空吸板為圓形的,末由被證7 之第4-57頁倒數第3 段揭露半真空吸引控制將精細儀表測量之流量閥加入於真空管線中,將晶片固持於測試板各槽孔位置之半真空吸引作用。其中被證7 「真空吸板」、「真空吸管」、「低壓源」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真空吸板」、「真空吸管」、「低壓源」,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位於元件環座下的固定真空應板」、「與真空吸管相連接的低壓源」。惟被證7 僅有低壓源提供半真空吸引或半真空作用給予真空吸板以及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單」環真空吸管,被證7 並未見有「數」環真空吸管,且亦無系爭專利之「連結管道」相對應的結構,故被證7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

⑹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12頁第3.4A圖揭露2 個上方模組以及在接觸區上之2 個下方端子,再由被證7 之第3-11頁第4 、5 段揭露上方端子係一鈹銅 懸臂裝置,用於觸探測試中之零件,下方端子係一固定坐落於陶瓷端子組裡之金屬探針,各零件經由測試一一通過各端子。其中被證7 之「下方端子」、「上方端子」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下方端子」、「上方端子」,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數個端子模組及其伴隨的下方端子」、「下方端子之數目與其搭配之上方端子的數目為相等」、「上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下方端子電氣連接於測試電路」。

⑺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3 頁第3.1 圖揭露Model 18A 之旋轉測試機有儲盒盤組,再由被證7 之第3-5 頁第5 段揭露露儲盒盤組有一儲盒盤或儲盒組,內有11匣,依據操作員所設定之測試與分類一一相應編號。其中被證7之「儲盒盤組」係可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儲盒」,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f) 複數個儲盒(儲盒盤組)」。

⑻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1-1 頁第5 段揭露氣壓噴射平穩的噴出每一晶片。噴出之晶片落入適當之儲盒,再由被證7 之第3-5 頁第4 段揭露歧管板包含氣壓閥門與噴出管導引向下噴出之空氣,讓噴出之零件落入適當之分類儲盒。其中被證7 之「氣壓噴射」、「歧管板」、「氣壓閥門」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壓縮空氣源」、「歧管板」、「氣壓閥門」,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將各測試後的元件自其槽座中噴出並將元件導引至數個儲盒中選定的一儲盒」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壓縮定氣源」、「界定複數個開孔之歧管板」、「接至壓縮空氣源而能選擇性觸動並與歧管板開孔搭配的氣壓閥門」。

⑼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8 頁第3.8圖揭露Model 18A 之卡住部件感測器,再由被證7 圖說00000000(原審卷二第350 頁)揭露卡住部件感測器15之相關位置設置,末由被證7 圖說00000000之部品列表(原審卷二第351 頁)揭露透鏡及光纖,由前揭內容可知,卡住部件感測器透過光纖感測元件是否被噴出,而可無歧異知卡住部件感測器具有系爭專利之光發射導線以及光纖導線,且真空吸板上設有可通過光纖導線的開孔,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4 頁第3.1A圖並無系爭專利之「載入架」品相對應結構,由被證7 之圖說00000000亦無系爭專利之「U 型阻塞感應架」相對應結構。惟系爭專利與被證7 均是使用發光光纖及受光光纖,藉由光線是否被遮斷7 來判斷元件是否被噴出,而感應架及開孔設置的方式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改變,被證7 亦具有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以達偵測未被噴出方亦有出元件之功能,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之1 ,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安裝以跨坐於真空吸空板、測試板以及載入架之U 型阻塞感應架」、「載入架板架所界定的開孔」、「真空吸板所界定的開孔」、「於感應架二腳之開孔中彼此對齊配合的光發射導線及光纖導線」。

⑽綜上,被證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吸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與請求項求1 差異在於:①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並未界定爭專利請求1 之「(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②爭專利請求項2 更加界定「其中該環座以某角構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4-2 頁第4.1 圖揭露Model18A 之環座以某一角度傾斜,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當環座旋轉時,晶片藉由重力作用隨機翻滾而落入開口中,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亦具有如請求項1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請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悉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 與請求項求1 差異在於:①爭專利請求項5 並未界定爭專利請求1 之「(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②系爭專利請求項5 更加界定「可旋轉盤」所界定之元件槽座的環座。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4-2 頁第4.1 圖揭露係為一可旋轉盤所界定之元件槽座的環座,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可旋轉盤」所界定之元件槽座的環座,③系爭專利請求項5 更加界定「其包括:(1) 一半真空源;(2) 一由固定盤所界定的真空吸管並連接至該半真空源,該真空吸管係與槽座之環座同心並緊鄰;以及(3)數個由真空吸盤所界定之連接管,每槽座各一,該連接管將半真空吸力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其對應的槽座中」,依申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其內容與「(d) 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相同,被證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之理由,業如前述。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5 具有如請求項1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該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請求項求1 差異在於:①爭專利請求項6 並未界定系爭專利請求1 之「(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②系爭專利請求項6更加界定「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4 頁第3.1A圖揭露係歧管板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當環座以固定增量旋轉時,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其中環座中之槽座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而環座以固定增量方式旋轉,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間的角間距」。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6 亦具有如請求項1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引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⑶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作進一步之限定。既被證7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被證7 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0與請求項6 之差異在於:爭專利請求項10更加界定「其包括:(1) 一界定數個噴出孔的噴出歧管板,該噴出孔各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配合;(2) 數個伴隨的管件連接至噴出孔,該管件將其中被噴出的元件導引至儲盒中;以及(3) 數個伴隨的選擇性觸動氣壓機構用以將空氣壓力加諸與噴出孔對齊配合的槽座內,而將槽座內的元件噴入對應的管件中」,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其更加新增「該噴出孔各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配合」。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3-4 頁第3.1A圖揭露係歧管板係以相同的角間距分佈,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當環座以固定增量旋轉時,該旋轉增量即相鄰槽座的角間距,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0之「該噴出孔各與環座每旋轉一增量時之一個元件槽座對齊配合」。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0亦具有如請求項6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管引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性之1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1與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①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包括:(a) 數個元件槽坐的同心環座;」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方式不同。經查,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4-2 頁第4.1 圖揭露Model18A 之旋轉測試機之元件槽座的環座中心與該板中心同心,再由被證7 之產品手冊第1-1 頁第3 段揭露投入沿測試板末端邊緣各開口之晶片,以半真空作用固持其位置,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一種元件裝卸裝置,包括:(a) 數個元件槽坐的同心環座」,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b) 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的機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方式不同,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其內容與「(b) 藉旋轉該板而使環座繞其中心旋轉機構」相同,故被證7 已揭示之理由如前所述,③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c) 承收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與系爭路專利請求項1 界定方式不同,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其內容與「(c)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機構」相同,被證7 並未揭示之理由,已如前述,④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e) 接觸機構,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有效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方式不同,依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結果,其內容與「(e) 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之充份地將槽座內元件電氣接觸以對元件進行測試之機構」相同,故被證7 已揭示之理由如前所述。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1亦具有如請求項1 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之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2與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①系爭專利請求項12未界定爭專利請求項11之「(h) 用以偵測未被噴出方式所噴出之元件的機構」,②系爭專利請求項12更加界定「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坐落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環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經查,被證7 產品手冊第4-2 頁第4.1 圖揭露Model18A 之環座以某一角度傾斜,是以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當環座旋轉時,晶片藉由重力作用隨機翻滾而落入開口中,故被證7 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之「其中該環座以某角度傾斜而在環座旋轉時元件流路倒向環座上,且其中用以承收及歸位元件的機構包括侷限並促使倒入且尚未落入槽座內的元件隨機地翻滾,而藉重力作用,翻滾於經過槽座旋轉路徑圓弧上的空槽座上方,該隨機性的翻滾導致元件落入槽座中」。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2亦具有如請求項11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而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7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7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能輕易完成,故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⒑被證1 、2 、7 、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為84年7 月21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0000號「小型電子部品の選別機(小型電子零件的檢查篩選機)」專利案,被證1 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2 為82年9 月3 日公開之日本實開平5-67097 號「チツプ回路部品供給裝置(片狀電路零件供給裝置) 」專利案,被證2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8 為79年12月18日公告之美國0000000 號「Apparatus for measuringcharacteristics of chip electronic components(用於測量晶片電子元件特性的裝置」專利案,被證8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1 之外觀圖、2(c)圖、第4、5 圖及被證2 之第1 圖、被證8 之第1 圖,如本判決附圖八、九、十所示。

⑵被證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引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僅以被證1 、2 、8 是否揭露前述之技術內容說明。

⑶被證1 、2 、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經查,被證1 之圖式第2(c)圖揭露圓板型測試板17上設有零件固持部開口22,被檢查用零件21吸附於該零件固持部開口22。其中被證1 之「零件固持部開口22」、「圓板型測試板17」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孔」、「板子」,故被證1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孔(零件固持部開口22)係垂直於該板子(圓板型該盤孔17)的平面」。再被證2 之圖式第1 圖揭露圓盤狀滑塊54上設有零件收納用通孔64,片狀電路零件a 收納於圓盤狀滑塊54的零件收納用通孔64內。其中被證2 之「零件收納用通孔64」、「圓盤狀滑塊54」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孔」、「板子」,故被證2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孔(零件收納用被證2 )係垂直於該板子(圓盤狀滑塊54)的平面」。被證8 之圖式第1 圖揭露轉盤4 上上設有持孔5 ,片狀電路零件a 收納於圓盤狀滑塊54的零件收納用通孔64內。其中被證8 之「持孔5 」、「轉盤4 」係可分別對應至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孔」、「板子」,故被證8 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等孔(持孔5 )係垂直於該板子(轉盤4 )的平面」。

⑷被證1 、2 或被證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經查,被證1 之說明書第5 段雖揭露沿著低球部18所投入的被檢查用零件21,被固持在圓板型測試板17的外周部所搬運。惟依被證1 之圖式第5 圖可知,低球部18僅有「一」個,此與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為「數個」不同;再由被證1 之圖式第3 圖可知,零件檢測感應器9 係設置於零件固持/ 搬運部2 之九點鐘的位置,被證1 之低球部18的設置位置與系爭專利不同,被證1 更無系爭專利之「載入架」,故被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再被證2 之圖式第1 圖雖揭露容器10之底面具有漏斗狀的斜度可將片狀電路零件a 收納於圓盤狀滑塊54之零件收納用通孔64中;被證8 之圖式第1 圖雖揭露電子元件供給部34將晶片電子元件6 送至於轉盤4 之持孔5 中。惟被證2 、被證8 均無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載入架」,故被證2 、被證8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並之揭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

⑸被證1 、2 或被證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惟查:被證1 之圖式第4 圖雖揭露位於圓板型測試板17下的環狀體16,真空溝16a 位於環狀體16之上表面,再由被證1 之圖式第5 圖雖揭露真空溝16a 與零件固持部開孔22相鄰並同心。惟依被證1 之圖式第4 圖可知,真空孔17a 位於圓板型測試板17之內部,此與系爭專利之連結管道位於測試板之底部不同,且真空溝16a僅為單環,此亦與系爭專利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不同,故被證1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被證2 之圖式第1 圖雖露朝下方突出而固定的筒狀構件150 形成圓盤狀滑塊54之零件收納用通孔64,藉由圓盤狀擋板100 的相對旋轉角度,經由其零件通過用通孔101 。被證8 之圖式第1 圖雖揭露該等持孔5 設置於該轉盤4 之外周緣,且持孔5 可用以放置晶片電子元件6 。惟被證2 、被證8 均無系爭專利之「真空吸管」、「連結管道」,故被證2 、被證8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功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依上所述,被證1 、2 、7 、8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的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故被證1 、2 、7 、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⒒被證1 、2 、7 、8 之組合不足以進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5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與請求項1 之差異有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5 亦具有如請求項1 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

⑵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理由所述未揭示於被證1 、2 、7、8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1 、2、7 、8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2 、7 、8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5不具進步性。

⒓被證1 、2 、7 、8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7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9 為83年8 月16日公告之美國第US5337893 號「High capacity carrier plate 之利國容量承載板)」專利案,被證9 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9 之第8 圖如附圖十一所示。

⑵被證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①「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②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③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至被證1 、2 、8 、9 部分說明如下。

⑶被證1 、2 、8 、9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經查:被證1 、2 、8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等孔係垂直於該板子的平面」,已如前述。被證9 之圖式第8 圖揭露元件通道18設設置於承載板10' 之內部部分16上,且元件通道18可垂直於承載板10' ,故被證9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該等孔(元件通道18)係垂直於該板子(承載板10')的平面」。。

⑷被證1 、2 、8 、9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徑數,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經查:被證1 、2 、8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有如前述。被證9 之圖式第8 圖雖揭露承載板10' 具有框架12''、周邊部分14以及內部部份,在內部部份16上設有元件通道18。惟被證9 均無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載入架」,故被證9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入上之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

⑸被證1 、2 、8 、9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經查:被證1 、2 、8 未揭露系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有如前述。被證9 之圖式第8 圖雖揭露元件通道18可設計元件孔徑24的大小而使小型的電子元件(例如:電阻與電容)穿過或定位。惟被證9 並無系爭專利之「真空吸管」、「連結管道」,故被證9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依上所述,被證1 、2 、7 、9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於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故被證1 、7 、8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⑹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為依附於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附屬項,其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作進一步之限定。既被證7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被證7 亦不足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⒔被證1 、2 、7 、8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 與請求項10之差異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6 亦具有如請求項10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槽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

⑵該等技術特徵業如前述,未揭示於被證1 、2 、7 、8、9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悉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1 、2、7 、8 、9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被證1 、2 、7 、8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⒕被證1 、2 、4 、5 、7 、8 、9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4 為75年1 月11日公開之日本昭61-4496 號「チツプ電子部品の納圓盤(片狀電子零件收納圓盤)」,被證4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5 為78年7 月24日公開之日本平0-0000000 號「ICンドラの予熱.分類裝置」,被證5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85年4 月30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被證4 之第2 圖及被證5第1圖如附圖十二、十三所示。

⑵被證7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被證7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⑶被證1 、2 、4 、5 、8 、9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經查:

①被證1 、2 、8 、9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已如前述。

②被證4 之圖式第2 圖雖揭露前收納圓盤6 具有收納孔2 、中心孔7 以及定位孔8 ,收納孔2 可用以放置片狀電子零件;被證5 之圖式第1 圖雖揭露IC分類機的預熱、分類裝置之真空吸附式供給頭4 可將5 排之IC一起吸附保持而朝箭頭a 方向運輸。惟被證4 、5 均無系爭專利之「坐入柵板」、「載入架」,故被證4、5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

⑷被證1 、2 、4 、5 、8 、9 未露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經查:

①被證1 、2 、8 、9 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有如前述。

②被證4 之圖式第2 圖雖揭露圓盤6 具有收納孔2 、中心孔7 以及定位孔8 ;被證5 之圖式第5 圖雖揭露IC分類機的預熱、分類裝置之預熱台1 可對所載之IC進行預熱。惟被證4 、5 均無系爭專利之「真空吸管」、「連結管道」,故被證4 、5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

⑸綜上,被證1 、2 、4 、5 、8 、9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坐落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的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及其相關教示,故被證1 、2 、4 、5 、7 、8 、9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⒖被證1 、2 、4 、5 、7 、8 、9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2與請求項11之差異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2亦具有如請11之①為達成「在環座旋轉所經的路徑中,用以承收一元件流路並使元件歸位於槽座中」之功能,應包含收說明書中所敘述之「與元件環座數目配合之數個坐入柵板」、「柵板自測試板約九點鐘的位置延伸至約五點鐘位置」、「在載入架之九點鐘位置端,柵板間的空隙係為空隙中元件的進入開口」、「因重力將未入槽座元件翻滾於空槽座上」、②為達成「用以將元件固持於其槽座中的半真空吸引」之功能,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之「界定於真空吸板上表面而與元件環座同心並相鄰之數個環狀真空吸管」、「測試板底部且將半真空吸力經由真空吸管傳導至元件槽座之連結管道」等技術特徵。

⑵該等技術特徵,如前所述未揭示於被證1 、2 、4 、5、7 、8 、9 ,亦無相關教示使熟習該項技術者參酌被證1 、2 、4 、5 、7 、8 、9 申請當時之既有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該等證據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2不具進步性。

柒、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2 、5 、6 、7 、10、11、12不具進步性,惟被上訴人之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2 、5 、6 、7 、10、11、12之專利範圍,從而,上訴人依專利法第96條第1、2 項、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77條第3 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 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上訴人等就其各式型號之系爭產品,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或其他一切之相關侵權行為,或自行或使第三人直接或間接陳列或散布系爭產品之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亦不得於報章雜誌或其他何傳播媒體為廣告之行為,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擊防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響民判

玖、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附註: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以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委任有律師資格者,應另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 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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