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原 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輔 佐 人 戴嘉甫 輔 佐 人 李敏哲 被 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上 二 人 輔 佐 人 高維亞 被 告 羅章浚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郭佩佩律師 陳錦隆律師 陳維鈞律師 被 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被 告 謝炘穎 被 告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巷24號 被 告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4 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等四人在原告公司擔任之職務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二、著作權侵害部分: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證6、原證7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 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M438320號「點膠針 頭結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2、3、5圖,及M438469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5圖,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證6、原證7之著作財產權。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三、營業秘密侵害部分: 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技術為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 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和、羅章浚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營業秘密(除附表二編號5.2.3 「○○○○○○」以外)。 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事實及理由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