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
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 原告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恩舟
- 訴訟代理人
- 郭雨嵐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陳威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祥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翰緯律師
- 輔佐人
- 戴嘉甫
- 輔佐人
- 李敏哲
- 被告
-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忠和
- 上二人輔佐人
- 高維亞
- 被告
- 羅章浚
- 訴訟代理人
- 朱應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佩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錦隆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維鈞律師
- 被告
-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 被告
- 謝炘穎
- 被告
-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 被告
- 朱威丞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衍仲律師
- 巷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4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等四人在原告公司擔任之職務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二、著作權侵害部分: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證6、原證7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M438320號「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2、3、5圖,及M438469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5圖,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證6、原證7之著作財產權。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三、營業秘密侵害部分: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技術為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和、羅章浚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營業秘密(除附表二編號5.2.3 「○○○○○○」以外)。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事實及理由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