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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102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彭洪英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

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原告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陳威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祥揚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翰緯律師
輔佐人
戴嘉甫
輔佐人
李敏哲
被告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忠和
上二人輔佐人
高維亞
被告
羅章浚
訴訟代理人
朱應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佩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被告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被告
謝炘穎
被告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被告
朱威丞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巷24號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104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等四人在原告公司擔任之職務內容如附表一所示。

二、著作權侵害部分: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原證6、原證7圖形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被告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M438320號「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2、3、5圖,及M438469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之圖式第5圖,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原證6、原證7之著作財產權。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著作權法第84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三、營業秘密侵害部分: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技術為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被告鄒博丞(原名鄒永烽)、謝炘穎、翁宗震(原名翁偉哲)、朱威丞、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忠和、羅章浚侵害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附表二編號1 至7 項之營業秘密(除附表二編號5.2.3 「○○○○○○」以外)。原告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事實及理由

★★本件中間判決內容涉及當事人之營業秘密部分,依法不得揭露,應予以遮蔽,遮掩版如附件所示★★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獨立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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