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吳祚大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吳祚大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許睿芝律師 陳和貴律師 複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上訴人 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楊哲明 被上訴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黃建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期間為9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本院卷第1 冊第112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然註冊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之權利人原均為訴外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嗣於101 年2 月29日獲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 冊第87至88頁之商標登記資料,並有本院調閱之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審定卷)。茲命兩造於103 年8 月15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