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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汪漢卿陳容正蔡惠如

上訴人
吳祚大
上訴人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宗樺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睿芝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複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上訴人
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
兼被上訴人
楊哲明
被上訴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被上訴人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複代理人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期間為9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本院卷第1 冊第112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然註冊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之權利人原均為訴外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嗣於101 年2 月29日獲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 冊第87至88頁之商標登記資料,並有本院調閱之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審定卷)。茲命兩造於103 年8 月15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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