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吳祚大
- 上訴人
-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宗樺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睿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馨儀律師
- 被上訴人
- 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
- 兼被上訴人
- 楊哲明
- 被上訴人
-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被上訴人
- 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郁珊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建隆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詩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3 年8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權行為期間為99年12月15日起至同年月28日止(本院卷第1 冊第112 頁之準備程序筆錄),然註冊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之權利人原均為訴外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嗣於101 年2 月29日獲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大崴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 冊第87至88頁之商標登記資料,並有本院調閱之第00912854、00804187號商標審定卷)。茲命兩造於103 年8 月15日前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