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鐽震電腦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著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鐽震電腦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彥龍 上 訴 人 廖灝明 被上訴人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 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洪玉珊律師 王彥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4日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 年2 月6 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嗣於同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超過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壹仟壹佰壹拾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本件乃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⒈按涉外因素係指本案有涉外之部分,如當事人或行為地之一方為外國者。涉外民事訴訟事件,管轄法院應先確定有國際管轄權,始得受理,須以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基礎,先依法庭地法或其他相關國家之法律為「國際私法上之定性」,以確定原告起訴事實究屬何種法律類型,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其準據法(最高法院92年度台再字第22號、98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民事判決參照)。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實體」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準據法」,與因「程序上」所定「法院管轄權」之誰屬係屬二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179號民事判決參照)。 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乃係對於涉外事件,就內國之法律,決定其應適用何國法律之法,至法院管轄部分,無論是民國100 年5 月26日修正施行前、後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均無明文規定,故就具體事件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得以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之規定及國際規範等為法理,本於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性、裁判正當與迅速等國際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以定國際裁判管轄。 ⒊本件涉訟之當事人,上訴人為中華民國人民及依我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其住所及營業處所均在我國;被上訴人則為依美國法律設立之法人。另本件依被上訴人所起訴之事實,係主張上訴人於我國有侵害被上訴人著作權之行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責任。是以本件就人的部分具有涉外案件所需具備之最基本要素(即涉外因素),本件所涉及者,核其性質屬於著作權民事事件,且被上訴人業已證明客觀上損害事實之發生及該事實發生地點均發生於我國,亦即本件訴訟爭議法律類型之形式定性,屬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故本件為涉外民事事件,且我國法院對之有國際裁判管轄權。 ⒋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依著作權法第4 條第2 款規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 Agreement )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第9 條第1 項、伯恩公約第3 條規定,得依我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而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為本院管轄案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規定參照),故本院得就本案為審理,並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以定涉外事件之準據法。 ㈡準據法之選定: ⒈本件涉外民事事件發生於100 年5 月26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施行前,依修正後該法第62條本文規定,應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該法,定其準據法。按(第1 項)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中華民國法律不認為侵權行為者,不適用之;(第2 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中華民國法律認許者為限,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定有明文。故關於涉外侵權行為之準據法,應累積適用「侵權行為地」及「法庭地法」。 ⒉查被上訴人所主張上訴人之侵害著作權行為,而提起本件訴訟,就此法律關係之性質,無論是我國或國際著作權法制,均認屬與著作權相關之侵權法律關係。而被上訴人主張本件侵權行為係發生在我國境內,且被上訴人所為損害賠償、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之請求,亦為我國著作權法所認許。是以依修正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 條規定,本件涉外事件之準據法,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 ㈢查被上訴人為依美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未依中華民國法律經經濟部認許,並指定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本院卷第1 冊第122 至123 頁之被上訴人書狀),故由Benjamin O. Orndorff以Assistant Secretary 之身分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㈣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原為「⒈廢除一審裁定鐽震電腦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公司)、賴彥龍、廖灝明須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1,416,510 元。⒉重新計算金額,排除非被告所造成美商微軟公司(即被上訴人)損失之金額。」(本院卷第1 冊第35頁),嗣當庭更正為「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本院卷第1 冊第110 頁),僅係使其上訴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復經被上訴人同意(本院卷第1 冊第110 頁),自應准許。 ㈤上訴人公司及賴彥龍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聲明及陳述如下: ㈠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為如附表一所示各種版本之軟體之著作權人,上訴人廖灝明係上訴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訴人賴彥龍係登記負責人兼新竹分公司店長,其等明知被上訴人之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1 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詎上訴人因執行業務,未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授權,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第99條、公司法第23條、民法第28條、第179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⒈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10,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起訴狀附件1 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1 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⒊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案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第1 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以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1 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於非假日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1 日之判決,並就第⒈項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上訴人則以:渠等並非專以重製他人電腦軟體為業,亦有提供消費者相關合法電腦,被上訴人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鉅等語,資為抗辯。 ㈢原審判決⒈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416,510 元,及自101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上訴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以長8 公分、寬5 公分之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 版)任一版面1 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並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主張: ⒈附表一電腦編號T1至T3、T12所安裝之軟體均屬合法授權 ,電腦編號T4至T11、T13、T14為客戶硬體維修的電腦, 非上訴人公司銷售產品,亦與上訴人公司安裝的軟體相關序號不同,均不應計算賠償金額。 ⒉FrontPage InfoPath Project Visio不屬於Office內所包含的軟體,屬另行計價,但被上訴人所主張之價格並無確切的根據,應以發票為證據。 ⒊被上訴人於市場上銷售的軟體均為合輯,被上訴人分開計算之方式不符市場銷售常情,上訴人另提出相關軟體發票、購買憑證為證。又被上訴人所銷售2003、2007版本之Office軟體,其價格並無差別。 ㈣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提上訴而告確定,就上訴人上訴部分,其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並辯稱: ⒈本件計算損害賠償應以被上訴人軟體之銷售予終端消費者之零售市價為準,Office 2007 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內所含之各軟體種類及定價依本院卷第2 冊第67頁之明細表,其餘各軟體市價依本院卷第2 冊第6 頁之明細表。 ⒉Office 2003 及Office 2007 套裝軟體所含之各種軟體,均有於市場上獨立銷售販賣,並非一定要購買Office套裝軟體方能取得。且上訴人係分別重製Office套裝軟體中之各軟體,否則安能連同非屬套裝軟體內之FrontPage 、InfoPath、Project 及Visio 等軟體一併重製入編號S1及S2之電腦中?是附表一編號S1及S2電腦中未經授權安裝之Office 2007 專業增強版套裝軟體,應以各獨立軟體售價之和作為損害賠償額。 ⒊縱以Office套裝軟體為計算單位,亦應以Office 2003 專業版及Office 2007 專業增強版,而不應以上訴人所陳報之軟體總價匯整表中的Office中小企業版或大量授權版之市價為計價標準。 ⒋上訴人102 年6 月27日民事答辯狀之證據及軟體總價匯整表,無形式上證據力,且其上所列之Windows XP隨機版軟體之售價亦與本件無關,亦未算入FrontPage 2003、Project 2003 Pro、Visio 2003 Pro及OneNote 2003之市價。三、經查下列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㈠上訴人廖灝明係址設新竹市○○路○段○○巷○號上訴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上訴人賴彥龍係登記負責人兼新竹分公司店長,其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各種版本之軟體係被上訴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亦明知被上訴人所出售之上開電腦軟體均編列有分辨授權所需之不同產品金鑰,並於軟體使用說明書(使用者授權合約)已清楚說明每1 套軟體除供備份、存檔或另有約定外,僅能安裝於1 部電腦主機,任何人非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 ㈡上訴人賴彥龍與上訴人公司之受雇人即上訴人廖灝明因執行業務,共同為下列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⒈共同基於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4 月7 日前某日,在上訴人公司前開門市內,接續使用渠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被上訴人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部分重製安裝於上訴人公司門市使用之電腦、部分則重製於客戶送修之電腦中(如附表一電腦編號T1至T14 所示),以提高上訴人公司之營業效率及服務顧客之形象。 ⒉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99年12月12日前某時,在臺北市○○路○段○號臺北世貿中心展覽館內,使用渠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被上訴人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電腦編號S1所示之電腦中,伺機銷售,而為訴外人○○○於99年12月12日,透過上訴人廖灝明及不知情之店員○○○,以15,900元購得。 ⒊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另行起意,並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上開電腦軟體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100 年3 月21日前某時,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某處,使用渠等以不詳方式取得未經被上訴人合法授權之上開電腦軟體,重製於附表一電腦編號S2所示之電腦中,伺機銷售,而為訴外人○○○於100 年3 月21日,透過上訴人廖灝明以15,750元購得。 ㈢嗣○○○、○○○購得上開電腦編號S1、S2之電腦後,查覺其電腦內似有重製被上訴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分別於100 年3 月1 日、同月21日報警處理,並均提出其等購得之S1 、S2 電腦供警扣案,再經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年4 月7 日下午2 時28分許,至上訴人公司位於新竹市○○路○段○○巷○號門市搜索,扣得電腦主機1 台、電腦硬碟26個、USB 隨身硬碟2 個、光碟28張、估價單據1 批、手寫紀錄本1 本、Windows XP專業版入門指南21本、入門指南硬紙板49張、Windows 隨機版授權貼紙8 張。 ㈣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擅自重製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1 年12月14日,以101 年度智易字第4 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係共同分別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上訴人公司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科以同法第91條第1 項、第2 項之罰金,而判處上訴人賴彥龍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上訴人廖灝明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為附條件之緩刑宣告;上訴人公司應執行罰金300,000 元,並告確定在案(下稱本案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調閱本案刑事卷宗查明屬實。 四、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經協議簡化如下(本院卷第1 冊第110 頁準備程序筆錄): ㈠上訴人是否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 ㈡被上訴人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1,416,510 元? ㈢被上訴人得否依著作權法第89條項規定,請求上訴人刊登判決書?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有侵害被上訴人之著作權: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附帶民事訴訟之 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有明文。 ⒉查上訴人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重製於如附表一所示之電腦,而侵害被上訴人所享有之電腦程式著作的著作財產權,業經本案刑事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4 號)認定,而對上訴人為有罪判決並告確定在案,被上訴人遂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登載判決書及道歉啟事,是以本件相關起訴事實即應以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為限。又上訴人廖灝明於本院審理時就侵權部分已不爭執,表明確有使用盜版軟體等語(本院卷第2 冊第98頁之言詞辯論筆錄),是上訴人公司、賴彥龍於本院審理時再事否認其侵害被上訴人著作財產權云云,要無可取。 ⒊查上訴人賴彥龍為登記負責人兼新竹分公司店長,上訴人廖灝明為上訴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參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4 號刑事卷第11至12頁)所載,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分別為上訴人公司之負責人、受僱人,均未經被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所享有之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其後並將內有擅自重製軟體之電腦出售予○○○、○○○。因此,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 項、第8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損害,並刊登判決書,於法有據。 ㈡損害賠償之範圍: ⒈按著作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第1 項)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第2 項)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216 條亦有明文。 ⒉被上訴人對外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的價格,實屬使用者為合法使用系爭軟體所應支付之權利金,此即被上訴人可得預期之利益,惟因上訴人擅自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擅自重製於電腦內,致被上訴人無法取得權利金,故被上訴人銷售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之價格,為其可得預期之利益,以此所失利益計算其因此所受之實際損害額,即屬適當(著作權法第88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民法第216 條規定參照)。 ⒊被上訴人於原審即已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別電腦軟體之售價為計算損害賠償之主張(原審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3 號卷《下稱原審卷第2 冊》第28至34頁之原證4 、5 ,同101 年度智易字第4 號刑事卷第89至95頁之原證4 、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6148號偵查卷第2 冊第42頁之附表三搜索查獲個人電腦軟體市價表),上訴人於原審就此均無何爭執(原審卷第2 冊第9 頁反面至10 頁 之言詞辯論筆錄),卻於本院審理時有所爭執。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均為個別獨立之電腦程式著作,被上訴人對各該軟體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其中FrontPage 、InfoPath、Project Visio 等軟體非屬Office套裝軟體,而屬另行計價,此為上訴人所自陳(本院卷第2 冊第40頁之上訴人答辯狀),是前開軟體本應分別計算損害賠償。另Word、Excel 、Outlook 、PowerPoint、Access、Publisher 等軟體有於市場上獨立銷售,亦有以套裝之Office 2003 及Office 2007 套裝軟體成套方式且分入門版、家用版、標準版、中小企業版、專業版、專業增強版、企業版、旗艦版等於市面銷售,此有被上訴人所提之軟體型錄《被上證7-1 、8-1 、9-1 》、「Office 2003 Editions哪個版本才適合您」網頁《被上證13》、Office 2007 應用軟體家族一覽表《被上證19》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 冊第7 至18、25至26、69頁),復為兩造所不爭。參酌上訴人於原審自承:「(問:重製的Office 2007 軟體是如何重製?)是各別一次、一次重製的,一次只能重製一個軟體,並不是以一個套裝軟體重製的」、「(問:重製的Office 2003 軟體,也是以各別軟體重製?)是的,因為客人沒有要求的話,一定是各別,因為有些軟體客人用不到、沒有要求,我們就不會幫他裝」等語(原審卷第2 冊第9 頁反面之言詞辯論筆錄),足見上訴人賴彥龍、廖灝明係個別地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而非以Office套裝軟體非法重製。因此,於計算被上訴人本件之實際損害數額時,應依如附表一所示軟體各別之零售價格計算,上訴人辯稱應以套裝軟體價格計算云云,委無可採。 ⒋被上訴人所受之損害乃其因上訴人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於上訴人公司之門市電腦內、客戶送修之電腦內、以及銷售予○○○、○○○電腦內之行為,致無法順利取得授權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的權利金。茲分述如下: ⑴查上訴人擅自重製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係於99年至100 年4 月7 日之期間,而部分軟體於上開期間已無在外販售,是被上訴人以距離本件侵權時間最近之96、98、99年資訊展DM(即被上證7-1 、8-1 、9-1 )所載售價,即屬可採。是被上訴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其市價如附表二所示,相關證據如被上證7-1 、8-1 、9-1 之軟體型錄所示。又如附表二編號⑱所示之軟體市價,被上訴人原主張10,590元,然此乃「Windows Vista Ultimate SP1中文版(含Win7升級券)」之價格,本件應以「Windows Vista Ultimate SP1中文版」之價格7,990 元為準,原判決第13頁附表電腦編號T3誤載為13,390元,即屬有誤。 ⑵至上訴人所提被上訴人軟體市場價格明細表(本院卷第1 冊第115 至118 頁,本院卷第2 冊第36至39頁),雖以捷元股份有限公司之銷售明細表(下稱捷元銷售明細表)、展碁國際統一發票影本(下稱展碁發票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 冊第119 至120 頁)。惟查:被上訴人否認捷元銷售明細表、展碁發票影本之形式上真正,而上訴人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真正。此外,上訴人之前述明細表僅表列Office中小企業版套裝軟體之價格,而非個別軟體的價格,已屬有誤,且誤將FrontPage 2003、Project 2003 Pro、Visio 2003 Pro、OneNote 2003等均列入Office 2003 套裝軟體之一部分,此觀「Office 2003 Editions哪個版本才適合您」網頁(本院卷第2 冊第25至26頁之被上證13)自明。又捷元銷售明細表所載乃OEM 隨機版之價格,然所謂Windows XP隨機版軟體僅限與新電腦隨機銷售,該隨機版軟體必須跟隨完整的電腦系統(至少包含一個中央處理器、主機版、硬碟、電源與機殼之電腦系統)同時出貨,此有被上訴人所提之「授權十大守則」網頁《被上證11》、「微軟授權100 問」網頁《被上證12》(本院卷第2 冊第21至24頁)、Windows XP Professional 入門指南封面《被上證16》、Windows XP Home Edition 入門指南封面《被上證17》、「如何辨識合法軟體」手冊第5 頁《被上證18》在卷可稽(影印節本附於本院卷第2 冊第50至53頁,原本置於卷末之證物袋),上訴人廖灝明就此並無爭執(本院卷第2 冊第57頁),僅辯稱客戶送修之電腦係因主機板故障造成零件全換即屬新機云云,惟其亦自承無法證明上開抗辯(本院卷第2 冊第56頁),是以上訴人未能證明如附表一所示之軟體乃消費者隨機購買者,自不得以隨機版之價格為計算基礎。 ⑶上訴人另提出資訊情報(本院卷第2 冊第63頁),辯稱Office 2003 與Office 2007 之價格相同云云(本院卷第2 冊第60頁)。然本件應以如附表一所示軟體之各別價格、而非以套裝軟體計算,已於前述,是上開資料無足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⑷綜上,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之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應為1,411,110 元(如附表一所示)。 ㈢判決書之登載: ⒈按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著作權法第89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之如附表一所示軟體之電腦程式著作權,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依著作權法第8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部分內容,登載於經濟日報1 日,即屬有據。惟關於刊登之篇幅及版面,被上訴人雖請求登載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第1 行起至主文欄最末行止於非假日時之經濟日報第1 版下半頁、長24.8公分、寬32公分之篇幅,第1 行以60號字體,其餘以18號字體,惟衡諸上訴人之侵害情節,被上訴人所請求之篇幅顯然過大,且無須登載於第1 版,僅須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主文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版)任一版面、長8 公分、寬5 公分為適當。被上訴人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有據。 ⒉另關於登載判決書費用之負擔,核其性質應屬損害賠償,是應由上訴人連帶負擔,同前所述。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給付1,411,11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6 月12日,原審101 年度審智附民字第4 號卷第34至36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欄,以長8 公分、寬5 公分篇幅,登載於經濟日報全國版(A版)任一版面1 日,均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就金錢給付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至於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並就金錢給付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至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林佳蘋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 ┌──┬───────┬────┬────┐ │電腦│ 軟體名稱 │ 版本 │ 價格 │ │編號│ │ │ │ ├──┼───────┼────┼────┤ │T1 │MS Windows │XP Home │6,890元 │ │ │ │Edition │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2 │MS Windows │XP Home │6,890元 │ │ │ │Edition │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3 │MS Windows │Vista │7,990元 │ │ │ │Ultimate│ │ ├──┼───────┼────┼────┤ │T4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21,4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7,2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5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21,4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7,290元 │ ├──┼───────┼────┼────┤ │T6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7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T8 │MS Windows │7 │10,590元│ │ │ │Ultimate│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9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T10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7,290元 │ ├──┼───────┼────┼────┤ │T11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12 │MS Windows │XP Home │6,890元 │ │ │ │Edition │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T13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T14 │MS Windows │XP Pro │9,290元 │ │ ├───────┼────┼────┤ │ │MS Access │2003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3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3 │7,290元 │ │ ├───────┼────┼────┤ │ │MS OneNote │2003 │3,390元 │ │ ├───────┼────┼────┤ │ │MS Outlook │2003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3 │7,790元 │ │ ├───────┼────┼────┤ │ │MS Project │2003 Pro│36,190元│ │ ├───────┼────┼────┤ │ │MS Publisher │2003 │6,190元 │ │ ├───────┼────┼────┤ │ │MS Word │2003 │7,190元 │ │ ├───────┼────┼────┤ │ │MS Visio │2003 Pro│17,990元│ ├──┼───────┼────┼────┤ │S1 │MS Windows │7 │10,590元│ │ │ │Ultimate│ │ │ ├───────┼────┼────┤ │ │MS Access │2007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7 │8,190元 │ │ ├───────┼────┼────┤ │ │MS FrontPage │2003 │7,2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7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7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7 │8,1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7 │6,190元 │ │ ├───────┼────┼────┤ │ │MS Word │2007 │7,190元 │ ├──┼───────┼────┼────┤ │S2 │MS Windows │7 │10,590元│ │ │ │Ultimate│ │ │ ├───────┼────┼────┤ │ │MS Access │2007 │8,190元 │ │ ├───────┼────┼────┤ │ │MS Excel │2007 │8,190元 │ │ ├───────┼────┼────┤ │ │MS InfoPath │2007 │7,290元 │ │ ├───────┼────┼────┤ │ │MS Outlook │2007 │3,790元 │ │ ├───────┼────┼────┤ │ │MS PowerPoint │2007 │8,190元 │ │ ├───────┼────┼────┤ │ │MS Publisher │2007 │6,190元 │ │ ├───────┼────┼────┤ │ │MS Word │2007 │7,19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