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2號
- 上訴人
- 陳明章
- 訴訟代理人
- 蔡淑美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 被上訴人
- 任將達
- 被上訴人
-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任將達(清算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樹欣律師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志堅(清算人)
林金枝(清算人)
郭儀如(清算人)
何穎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內關於「舊叟」之記載,應更正為「舊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上訴人提出印有「舊帚」文字之CD印刷面及專輯封底資料並聲請更正,復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