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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2號

著作權權利歸屬等智財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蔡惠如何若薇吳俊龍

上訴人
陳明章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律師
被上訴人
林子淩(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被上訴人
任將達
被上訴人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任將達(清算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志堅(清算人)

林金枝(清算人)

 郭儀如(清算人)

何穎怡(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權利歸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與附表內關於「舊叟」之記載,應更正為「舊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上訴人提出印有「舊帚」文字之CD印刷面及專輯封底資料並聲請更正,復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惠如

法官 何若薇

法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上更㈡字第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權利歸屬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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