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祚大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吳祚大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再昌企業有限公司、楊哲明、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旭東、鼎鼎聯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及上訴聲明第4 項非財產權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