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崑海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崑海 訴訟代理 人 羅明通律師 葉恕宏律師 陳佳瑤律師 林盛煌律師 複代理 人 王俞晴律師 被 告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村徹 被 告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四人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麟裕 訴訟代理 人 許憲生 被 告 林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 月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案由欄第一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六行)關於「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三行及第七行)關於「海山豐際開發股份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㈡⒋第二九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五頁第七行)關於「則原告請求自102 年6 月14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則原告請求自101 年6 月14日起」。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㈣⒉第四行(即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七頁第十九行)關於「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9 號判決意旨參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維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