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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確認著作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靜雯

原告
張生福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被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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