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著作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0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原 告 張生福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張威鴻律師 被 告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銘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