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張生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慧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威鴻律師
- 被告
- 物聯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啟銘
- 訴訟代理人
- 吳磺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亮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朱家輝,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