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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 原告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8號原 告 常春藤電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方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知科技有限公司間有關著作權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原因事實、訴訟標的記載清楚、明確之起訴狀到院(並附具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起訴狀應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此為訴訟之必備要素,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合法及適於執行,所載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請求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亦須清楚、明確,並足以支持其訴之聲明,始謂合法。 二、本件原告民國(下同)102 年1 月2 日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並非具體、明確,且未載明各項訴之聲明所依據之法律關係為何,致無法確認原告請求之內容並進行審理,經本院於102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原告應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理由到院,原告於102 年6 月11日補正狀,所載更正後訴之聲明,仍非具體明確,且未載明各項訴之聲明所依據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為何,自有未合,爰依法通知原告應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應具體明確,且逐一敘明每項訴之聲明依據何種原因事實及其請求權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及附繕本一份),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三、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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