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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13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愛
相對人
羅賜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叁拾叁萬肆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前遵鈞院100 年度司民全字第10號民事裁定,為供假扣押之擔保,曾提存新臺幣334,000 元,並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就上開爭議已達成和解,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受擔保利益人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343號提存卷宗。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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