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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民聲字第26號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2 日

聲請人
美銘工業有限公司
聲請人
長廣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昆茂
聲請人
錦輝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旺樹
聲請人
金億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祐澤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徐堯慶律師
相對人
亞德利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亞德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經本院 101年度民他訴字第2 號、102 年度民他上字第1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聲請人起訴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897元,嗣聲請人提起上訴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9,017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共計14,583元(計算式:43,897元×1/5 +29,017元×1/5 =14,5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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